■ 特约记者 方令航 发自义乌
连日来,浙江省义乌市蒙特日用品有限公司的300多名职工人心惶惶,他们私下议论着:老板夫妻的房产、个人账户已经相继被法院查封、冻结,之前名下400多万元的股票被强行平仓抵做执行款,公司面临创建20多年来最大的一次危机。这一切都源自3年前的一份厂房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在很多人眼里无非是一个愿买一个愿卖,付款过户,银证两讫,双方皆大欢喜。然而在多变的楼市和诚信的考量下,房产交易背后却隐藏了诸多的变数。发生在义乌的这起厂房买卖,就让两家原本相安无事的企业卷入漫长的诉讼之中,其间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甚至超过了房产交易本身。这一事件告诉我们,防范合同风险十分重要。
付款10万元埋下祸根
义乌市蒙特日用品有限公司创办于1996年,位于义乌赤岸工业区,生产饮料吸管和一次性刀、叉、勺、杯及注塑产品,自有7亩多的厂区,经过多年发展,400多名工人挤在车间里已经捉襟见肘。4年前,蒙特公司开始考虑扩大生产,公司业主赵萍才赵琴芳夫妻开始留意合适的厂房,准备购买用作扩大生产。
2013年11月,他们向义乌市香居房地产经纪服务部支付5万元委托金,作为寻找房源的预付款。经过中介数次推荐及实地看房,蒙特公司有意买入位于佛堂丹桂路19号的义乌豪顺拉链有限公司厂房。义乌豪顺拉链有限公司创建于1988年,投资总额300万美元,系义乌市重点骨干企业,生产各类尼龙、注塑、金属等拉链。2014年1月1日晚,赵琴芳在“香居房产”与豪顺拉链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文中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确定以5820万元的价格受让其位于义南工业园区的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款项支付约定分四次付清: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即付定金人民币300万元;第二次,涉案厂房的产权证抵押在中国银行,卖方配合买方归还剩余贷款2460万元,然后买方按合同中关于过户费用的约定办妥契税、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将土地证过户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主体名下;第四次,卖方把整个厂房土地的物业移交给买方,买方付清余款300万元。合同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约定了无论甲乙方违约,各自1%的中介费不变,合同需由三方签字、盖章才生效。
三方签约后,赵琴芳向中介再支付了5万元现金,3份合同交由中介暂时保存,等待企业盖章确认,中介“金纭亦”签名出具收条“收到5万元人民币,于14年1月2日付清甲方定金300万元。”当天晚上,赵琴芳回家说起签约付款才知自己行事草率了。原来赵萍才调查发现厂房层高并不符合自己企业需求,还有涉嫌违规建的厂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是违章建筑必须在过户前拆除。不过赵萍才也没有过多责备妻子,尽管她擅自做主签了合同,但蒙特公司并未盖章,总共就付了10万元委托金给中介,最多就算这笔钱没了。第2天赵琴芳告知中介厂房不买了,此后“义乌香居房产”微信公号继续发布该房产的在售消息。
法院判决已付款系定金
香居房地产经纪服务部表示:自己提供居中调解服务,签约当天收取10万元作为定金保管,购房成功后抵做购房款,而不是中介费。事后赵琴芳不想履约了,那应该对豪顺公司有所赔偿,但双方对于违约损失达不成一致意见,中介无力调解,最后只能对薄公堂。之后的法庭调解中,卖方以该合同未能如期执行,自己继续承担银行贷款为由,提出220万元的违约补偿。而赵琴芳坚持自己所付10万元并非定金,不能接受这一高额违约金。调解失败后豪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琴芳履行合同,支付剩余的29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获得法院支持。判决认定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在确认当事人将300万元定金变更为10万元的同时,判令赵琴芳依约支付290万元转让款并承担逾期违约金。
赵琴芳不服一审判决,她在再审中提出:根据合同约定,买方第一期付款义务是“签订合同时即付定金300万元”,但实际只支付了10万元,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应“视为变更定金合同”,但“视为变更”的结果只是第一期付款义务由定金300万元减少为10万元,而原判认定为定金10万元另加购房款290万元,属于对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此外,赵琴芳还就合同中原本打印的“蒙特日用品公司”被手写改成“赵琴芳”、中介由“金纭亦”签署假名等关键问题提出质疑,但都没有被法院采信。
目前的房产交易中通行的是解约定金,即定金交付人可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定金接受人可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它给予合同当事人在放弃或双倍偿还定金的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签约后如不付定金或少付定金,只发生“定金合同不生效”或“视为变更”,却不构成违约。
记者了解到,关于买卖定金问题处理法律适用,在法律界存在不同的情况:如果约定的是一次性足额支付,而对方支付的不是足额,买家此时不会构成根本性违约。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后不履行定金交付义务的不构成违约,如深圳市中院有关判决说理显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为合同生效要件,因此,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所以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后不履行定金交付义务的,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定金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少交付定金的,有关法律根据定金合同的实践性,规定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实际生效的定金数额,对于少交的部分,不能强制履行。当事人对于不足额的定金拒绝接受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当事人接受了不足额的定金,实际接受的定金额即为定金范围,对于未交部分无权要求对方补交。”
如何执行成难题
豪顺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赵琴芳夫妻创办企业效益不错,也诚心购买厂房扩大生产,但签约后拖延并拒绝履约,是因为发现厂房的价格在持续下降。事后赵琴芳也提出签约价太高要求降价,但没有拒绝履行合同。豪顺公司签约后厂房空闲一直等待交付,其间遭受很大损失。在调解过程中,豪顺公司也曾经同意索赔220万元终止合同,当时豪顺实际损失已经超过500万元,但赵琴芳予以拒绝。现在豪顺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是为了达成双方最初的交易目的。
法院判决生效后豪顺公司申请执行,法院冻结了赵萍才赵琴芳夫妻账号,并通过变卖股票变现,支付给豪顺公司一期购房款及利息400多万元。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豪顺公司又接着提起第2笔购房款的上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赵琴芳支付第2笔购房款2460万元。
那么这起由赵琴芳个人名义购买的厂房,最终究竟能否过户交割呢?记者了解到也还存在变数:依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本案所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20条明确约定,“首次转让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规定条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按批准的规划全部建成并投产5年以上,不分割不改变用途,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调整出让金。”而根据金华市中院和金华市国土局共同出具的金中法(2010)83号文件明确:执行中对工业用地一律不得分割使用,也不得处分给自然人。义乌市人民法院有关处置工业用地厂房公告也明确“买受人不得为自然人”,如果本案继续执行下去,哪怕赵琴芳最后支付了所有价款也将面临无法过户交割的僵局。而如果过户到蒙特公司名下,又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赵萍才的真实所愿,从签约当天晚上赵萍才就拒绝承认该买卖合同。让赵萍才不解的是:法院之前在审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时,认为买方即使仅有赵琴芳个人签名而缺乏其丈夫共同签名,合同也仍然对赵琴芳个人生效,为何强制执行时面对的却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普通百姓的生活中,房屋交易已经属于重大经济活动,交易双方都非常重视,更别说涉及数千万元的厂房交易了。今年以来房产交易纠纷频频,记者接触的诸多案例中,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核心环节,当事人往往因为合同条款多、太复杂,没有细看就草率签约,甚至认为那是草签,事后对簿公堂悔之晚矣。
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华市政协委员严亮奇告诉记者,近年来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越来越大,特别是来自外部的法律风险企业难以控制。在商事交易中合同签字即生效,应当形成对合同文本的正确认识:首先合同文本确实有利于合同提供方且绝大部分条款不能更改,但并不代表就同时剥夺另一方询问、了解甚至要求增加部分补充条款的基本权利,对自己签字盖章的大金额交易文本一无所知,是对自己权利的严重忽视和交易风险的扩大;其次,要重视合同签订时各类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本案中中介本应提供专业审核服务,却使用假名、缺乏资金进出的财务记录,都加剧了事态升级。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士提供咨询,尤其是作为企业主的夫妻双方都要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毕竟争议发生后再寻找救助已是亡羊补牢!本案中只有买卖双方违约的处理意见,却缺失有关终止合同的约定,也是造成现在尴尬的一个原因。鉴于房产过户困难的事实,也吁请政府部门加强案件调解力度,努力寻找保护当事人利益与维护企业发展之间的平衡点,寻求双方共同利益的结合点,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真正息诉止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