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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鹿泉:上庄镇被指骗取南二环西延专项款

时间:2017-08-08 14:00:0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上庄镇政府称:“占地款已发放,地在哪不知道”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田红卫

  “占地补偿款已被领取,但该地块位置在哪?占没占?占了多少?我不知道。”鹿泉区上庄镇政府某负责人回应记者称。就此事件,记者对石家庄市南二环西延鹿泉区上庄镇辖段征地专项资金展开调查。

  南二环西延是石家庄市重点工程(西二环至井陉县北良都村)是新增一条快速通道,是石家庄主城区与鹿泉、井陉之间的连接线,是缓解石家庄主城区西出行槐安路和石铜路减少拥堵的要塞通道。也是石家庄市乃至省会长远发展规划的亮点工程之一,同时连接省会主城区、西南片区、鹿泉区和井陉县的主要连接线,对加快鹿泉、井陉等省会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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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为“韩庄镇鱼塘”,但现实中并没有韩庄镇这个地方

  近日,石家庄鹿泉区上庄镇小宋楼村村民向本刊反映:“上庄镇政府及小宋楼村支书高某涉嫌骗取石家庄市南二环西延上庄镇辖段征地资金专款。

  村支书高某被指涉嫌骗取专项资金

  村支书高某利用职权在小宋楼村北的集体土地上(京赞路与南二环西北角)搞违章建筑,2008年河北省提出“三年大变样”的战略规划。高某利用职权和乡镇关系把违建以合法建筑的名义拆除获赔一百多万元,几年过后,高某再次在该地块违建彩钢大棚,以常年租赁、自营等方式获取利益。2016年南二环西延,因辅路和便道的设计宽度需要拆除部分高某的临时违建大棚,高某再次获利140余万元。(140余万是整个大棚的评估价,南二环西延只是占用了一小部分,剩余部分现在依然被高某占有)高某借南二环西延为契机,2016年高某从一房地产公司购买部分国有土地,高某以其中1.637亩国有土地利用工作便利进行上报,以每亩105万元的价格获利171.8850万元。该1.637亩地块不在南二环西延施工路段范围内。

  上庄镇政府获补偿鱼塘307.0881万元专项款,鱼塘经营至今未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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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领取巨额补偿款的彩钢建筑物依然屹立不倒

  韩庄本是上庄镇所辖的一个自然行政村,早初为韩庄公社后改为韩庄乡,自合乡并镇以来鹿泉区将韩庄乡撤销合并到上庄镇管辖,现属于上庄镇所辖的一个自然行政村。

  韩庄自建国以来从未设立为“镇”,一直以公社和乡位居命名,从未以镇据称,现上庄镇政府以“韩庄镇鱼塘”的名义骗取南二环西延专项资金307.0881万元。

  南二环西延只占用了该鱼塘南边一小部分院落,根本就没有占用到韩庄镇鱼塘,渔友们在韩庄鱼塘以每斤15元的价格在此钓鱼,该鱼塘每天都在经营。”

  针对小宋楼村民反映的情况,《法律与生活》记者于2017年8月1日至2日,在石家庄鹿泉区上庄镇政府、鹿泉国土局展开记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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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资金去向表格

  政府、国土、交通局对占地、补偿专项资金“不知情”

  记者采访:

  南二环西延小宋楼村所申报的1.637亩国有土地是否属实?以多少钱一亩补偿的?有没有评估报告?南二环西延是否占用了该地块?占用多少?所得补偿款项171.8850万元是谁领取的?

  上庄镇政府安排人大主席黄俊奇(音)接待并接受采访,黄俊奇同时也是小宋楼村包村干部。

  上庄镇人大主席:

  “关于这1.637亩国有土地这个项目,我知道是小宋楼村支书高某申报的,并且我还知道高某把这钱领取了,具体这1.637亩国有土地的位置在哪儿我真不知道,南二环西延具体占了他多少地?有没有占到他这1.637亩国有土地我还真不知道。”

  上庄镇国土所:

  “关于南二环西延有没有占用到这1.637亩国有土地我不知道,具体占多少?占没占我也不知道。”

  鹿泉区国土资源局:

  “关于南二环西延有没有占用到这1.637亩国有土地和评估报告及地理位置我们这没有数据,占用情况我们不知情。具体情况可以去交通局询问。”

  记者在鹿泉交通局办公室及负责南二环西延相关科室均没得到关于1.637亩国有土地的具体位置,在施工现场的交通局的一孟姓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也说对此不清楚。

  记者采访:

  高某违建的大棚是怎么补偿的?

  上庄镇人大主席:

  “这个彩钢大棚,高某是全部申报了,评估公司对整个大棚也做了评估,并且整个彩钢大棚的补偿款高某已经领取,南二环西延工程只拆了他几米大棚,没有全部拆完,还剩余很大一部分没拆,但高某领取的是整个彩钢大棚的全额补偿款,具体多少钱我不太清楚,大棚目前还没拆除。”

  记者采访 ;

  韩庄镇鱼塘的补偿是什么情况?

  上庄镇人大主席:

  “这个鱼塘归上庄镇所属,属集体财产。当时申报的是整个鱼塘,南二环西延只占用了部分,但补偿款拿的是全鱼塘的补偿款。这个补偿款归上庄镇政府所有。该鱼塘一直是对外承包着,由承包户自主经营。目前,鱼塘处于经营状态。”

  记者调查发现,在按有镇政府公章的《上庄镇南二环西延征地资金各村汇总表》上有一笔“补建设土地费用”款项,该款项是357.1200万元,上庄镇政府和国土部门对此款项都无法说明是什么款。记者要求对以上几个采访的补偿款项看评估报告和补偿依据,上庄镇以财政所长在开会等为由拒绝出示评估报告和依据。

  记者在上庄镇政府等了两天未见到财政所长,一知情人告诉记者说;“财政所长就在上庄镇政府”在采访期间,记者发现上述所说的大棚、鱼塘依然存在。让记者迷惑不解的是征地者把钱出了为什么不要地?难道真如小宋楼村民所说的是上下勾结,合伙骗取?本刊对此事件持续关注。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黎霞律师对此事件的看法:

  村支书是共产党最基层的党组织村党支部的书记,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村支书的主体身份既符合该《补充规定》,也符合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支书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拆迁征用过程中,如果利用其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建设土地或者搞违章临建并以合法建筑的名义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则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

  如果村支书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以不在征地范围内且没有被征收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身份申报并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则村支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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