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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鼎一街道办滥用职权 经办被判刑主任却升官

时间:2017-08-10 11:20:2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街道办滥用职权非法买卖土地,结果经办的人大工委主任成了替罪羊被判刑,而本该负主要责任的街道办主任,非但未被追责,反获提拔重用。

这起发生在福建省福鼎市的奇葩案,街道办主任似乎成了《人民的名义》中的李达康,而被当着替罪羊的人大主任却成了“易学习”;只是,剧中的易学习是主动顶包而被调任他职,而这个“易学习”则是被动担责惨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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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太姥山是福鼎的象征

“犯事”的人大主任

2017年5月19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福鼎市人大常委会桐山街道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杜联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间,杜联生担任福鼎市人大常委会桐山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负责福鼎市山前水果市场项目的征地及被征地户的征地赔偿支付、安置等工作。

2008年1月间,王强、郑乃其、李若柿向杜联生询问是否可以购买该市场旁的安置地,杜联生表示可以允诺福鼎市人民政府桐山街道办事处可协助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等。

2008年1月21日,杜联生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审批的情况下,指使桐山街道办工作人员潘德章拟定《“征十留一”安置地产权转让协议书》,并协助林守锯等19户原城关村村民将拟定安置给上述村民的2.7745亩“征十留一”地,以人民币510.508万元价格转让给王强、郑乃其、李若柿,并将桐山街道办的0.763亩集体土地以人民币130万元的价格一同转让给王强等人。后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字,桐山街道办作为监证单位亦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上述购地款由王强等人陆续汇入桐山街道办财政所账户。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间,王强等人将上述土地开发后进行公开出售,销售额为人民币1238万多元。2009年9月20日,杜联生明知王强提供的桐山(山前水果市场)安置地名单非原山前水果市场“征十留一”安置户,仍以桐山街道办名义对外公告,并加盖街道办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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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假冒签名栽赃杜联生

2009年9月30日,杜联生以桐山街道办名义向福鼎市国土资源局发函,要求该局给予办理山前水果市场安置地的供地手续,并将王强所提供的购买地基或套房的24人名单作为安置户名单附后。

2010年1月13日,福鼎市国土局签发确认王强等人所开发建设的涉案土地为划拨地,仅限用于建设桐山街道溪西社区(山前水果市场)安置地,且该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等。

2010年12月15日,杜联生又以桐山街道办的名义向国土局发函,要求该局为安置户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将上述24人名单冒充山前水果市场“征十留一”安置户的名单提供给国土局。

之后,杜联生从王强处获知办理相关证件还需提供安置户与所在社区签订的安置协议书,便电话联系桐山街道办溪西社区居委会主任陈清晶,要求为王强提供的虚假《安置协议书》上加盖该社区印章。而后,又帮忙王强在上述安置协议书上加盖桐山街道办公章。

杜联生上述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使得王强等人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未被国土部门查处,并使购买地基或房产的虚假安置户得以顺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致本应缴纳的税收未缴纳,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人民币138.449913万元。

为此,福鼎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对杜联生判处刑罚。杜联生不服判决,目前已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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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公文处理单并没有杜联生签名

近百人联名帮喊冤

杜联生不服判决的理由有三。

其一,他不是本案涉案主体即桐山街道办的法人代表;其二,他对桐山街道办事处没有决策权;其三,该案所有工作事宜,都是经过党政班子成员开会研究决定的,每行一步他都有请示和汇报,他只是执行单位集体决策而已。

况且,在“桐街办[2009]87号”《关于溪西社区(山前水果市场)安置地供地的请示》文件上“杜联生”的签名,是他人假冒的,并不是杜联生本人所签;而“桐街办[2009]78号文件”《关于溪西社区(山前水果市场)安置地供地的报告(附安置户名单)》,杜联生本人也没有签字。

事实上,滥用职权非法买卖土地的,是桐山街道办事处。在该滥用职权实施的每个环节中,均是由街道办事处来主导,并且都经街道办事处林永海主任的签字确认。但是,最后被追究责任的只有杜联生一人,没有街道办林永海主任半点事,杜联生显然成了该案的“替罪羊”。

在这个单位集体犯罪案中,不管是检察院的侦办和公诉、还是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均没有发现漏诉犯罪嫌疑人的表述,杜联生似乎成了本案的唯一犯罪嫌疑人。

对此,福鼎当地近百名老干部和群众都看不下去了,纷纷站出来为杜联生联名签字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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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近百名老干部及群众联名喊冤

街道办主任获提拔重用

杜联生称,涉案项目是福鼎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桐山街道工委书记李长春、办事处主任林永海为项目负责人。而他作为人大工委主任,仅负责征地过程中的上传下达工作,对征地价格标准和“征十留一”安置地处置,是没有决定权的,不存在滥用职权行为。

况且,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他没有谋取私利,也没有私自向购地方提供特殊方便的行为。因此,其不具备滥用职权的主观目的。

杜联生还说,大约在2008年1月,街道办林永海主任把他叫到办公室,称村民“征十留一”安置地转让的事已经在谈,被征地农民要求每亩价格184万元,购地方要求每亩价格180万元,要求街道办协调解决。

林永海主任指示他:“村民安置地按184万/亩,再给村民一榴地基作为活动中心,街道集体土地少一点按180万/亩转让,到时你在班子会议上提出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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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发文均由林永海主任签字

杜联生坦言,在林永海主任交待之前,他根本不知道街道办与王强等人就买卖土地事宜商谈价格这个事,且价值130多万元是街道办的财政收入,作为人大工委主任的他根本就没有权力去谈,更没有权力去决定。

为此,王强、郑乃其的证言也验证了杜联生的说法。王、郑二人称:桐山街道办主任、法人代表林永海有说这块地是安置地,以后街道办帮助我们办理土地证、房产证。

2008年1月21日,桐山街道召开由工委书记李长春主持的班子会议,杜联生根据被征地村民要求和林永海主任的指示,向与会的党政班子成员汇报了征地工作和安置地转让事宜,提请班子会议研究。

当时杜联生汇报后,林永海主任作了补充说明,经研究后与会班子一致表决通过。这是班子研究通过的事宜,根本不存在杜联生“允诺购地方王强称桐山街道办可协助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

会议后,林永海主任要杜联生叫潘德章常务副主任代为草拟“征十留一”安置地产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的三方为购地方王强等人、林守锯等20户被征地村民、监证方桐山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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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街道办发给市政府的请示

王强、林守锯双方签字后,杜联生和廖海峰将协议书送到林永海主任的办公室进行请示,林主任称会议已通过同意,之后让廖海峰将协议书拿到党政办盖章。

杜联生称,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根本不存在他指使潘德章常务副主任写协议书的事,潘作为街道办的常务副主任,他哪有权力指使?再说,他也不是街道办的法人代表,又哪有权力保管和加盖街道办的公章呢?

关于给溪西社区主任陈清晶打电话的问题,杜联生解释说,王强根据桐街办[2009]78号文件,让24个安置户在协议书上签字后,称办理土地证需要社区和街道办盖章,于是他就带着王强去找林永海主任。林主任让他打电话给溪西社区主任陈清晶交待一下,于是他随即用自己的手机打给陈清晶,说安置协议书盖章之事已请示林永海主任同意,请盖章;随后,王强拿着协议书到社区盖完章后,再到街道办盖章。

而关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杜联生又以桐山街道办的名义向国土局发函,要求该局为安置户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将上述24人名单冒充山前水果市场‘征十留一’安置户的名单提供给国土局”的问题,更是无稽之谈。

2009年11月7日由桐山街道办发给市人民政府的“桐街办[2009]87号”《请示》、及2010年1月28日街道办给市国土局发的“桐街办[2010]13号”《报告》,都是街道办的正式文件,且均由街道办主任签发,这怎么被说成是杜联生滥用职权之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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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街道办发给国土局的报告

杜联生在本案中经办的每一道手续程序,都是严格经过请示汇报而来的,可作为按指示办事的他,结果却被判了刑;而作为真正责任主体的桐山街道办主任、法人代表的林永海,非但没有被追究任何责任,反而被提拔重用了。

公开资料显示,林永海在任桐山街道办主任后,接连任点头镇党委书记、桐山街道党工委书记。2016年年底,林永海被提拔为福鼎太姥山景区管委会书记,跨入副处级领导干部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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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任点头镇书记时的林永海(图片来源于网络)

就这样,同一个案件,本应负主要责任的领导获提拔重用,而按指示办事的却被判刑。《人民的名义》当中,易学习是主动为李达康顶包;这本案当中,杜联生却被动为领导替罪。有时候,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让人看得云里雾里。

该案背后究竟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知情人称内幕很复杂。为此,关于该案的相关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关注!(作者: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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