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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溪商人巨额被骗不立案 律师称证据确凿应受理

时间:2017-08-16 12:00:07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3年前,福建省安溪县商人吴等借王文章和王明月50万元现金,至今未归还。不仅不还债还威胁吴等及家人。 吴等向当地报案被告知不能立案。律师认为,借用人欺骗行为证据确凿,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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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证件借款 到期不还债

  福建安溪县商人吴等经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明月。后通过王明月介绍认识王文章。2013年12月,王文章以借款偿还他人债款为由,向吴等借款50万元,并许诺3个月内偿还,吴等答应帮忙。为谨慎起见,要求王文章提供不动产作为抵押。

  2014年1月7日上午,王明月和王文章带吴等到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蓝溪国际看房。王文章、王明月声称,该房王文章所有。吴等提出以该套房作为借款抵押。王文章称,该套房目前在银行按揭贷款无法提供手续。尔后,王文章、王明月带吴等到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蓝溪国际看房,称有套房是王明月所有,愿意作为王文章借贷担保人。王文章提出他在安溪县凤城龙湖还有一套房可以抵押。

  王明月和王文章的陈述得到吴等认可。2014年1月8日,吴等借给王文章50万人民币并约定计算月息,借款期3个月,借款人王文章提供坐落安溪县凤城龙湖套房土地证、房产证作借款抵押。王文章还口头许诺:如安溪县凤城龙湖套房不够抵押款,凤城镇河滨南路蓝溪国际套房也可作抵押。借款由王明月担保。三个月借款期限满后,王文章没有按时还款,要求吴等还款期再延期三个月,即延期至2014年7月9日。王文章拿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书,表示没有婚姻记录,可以随时将房子过户给吴等,吴等同意延期。

  借款人负债累累 曾诈骗判刑

  延期期再次届满后,王文章和王明月玩起失踪。吴等后才知道王文章和王明月负债累累。他们在法院分别有数件案件尚未执行,两人没有还款能力。

  因王文章拖欠他人10万元借款,2012年10月16日,用来抵押的凤城龙湖房屋被法院查封,2014年12月3日再次被查封。而蓝溪国际套房登记在王文章弟弟名下,吴等无法对该套房主张权利。王文章出示的婚姻证明书系造假。吴等才醒悟,王明月和王文章合伙骗他50万元。据查,王文章有犯罪前科,数次因诈骗、盗窃被判刑,2013年底才刑满释放。王明月在为王文章做债务担保人前,在法院仍有数件未执行案件,没有担保能力。

  警方:证据不足 不予立案

  2016年12月11日下午1点多,王文章强行到吴等家拍照,还威胁称:“再告我诈骗,找人杀死你全家。”为此,吴等只能报案,出警民警谢国团到现场后,只将该事记录在案,没有保存相关证据;对王文章等私闯民宅威胁吴等及其家人行为未采取措施。2016年12月12日下午2点04分,王文章和王明月次子、三子再次强行闯入吴等家。吴等再次报警,要求对王文章手机11日下午拍摄照片进行保全,民警到现场查看后发现照片已删,但发现王文章手机中有赌博账号和照片,视而不见。

  6月21日,吴等举报办案人员不作为。6月27日,吴等收到安溪县公安局(见上图)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书称:“经审查,我局参内派出所经调查,因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6年12月11日,我局参内派出所出警后,现场查看王文章手机,未发现有关相关相片及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信息记录,当日,双方因信贷问题发生口角纠纷,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该信访事项属于按法定程序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本机关不予受理”。吴等表示,他保留当日王文章承认手机里有赌博照片录音,公安没有调查事实真相就作出这样的回复,太不负责任;而王文章有诈骗初步认定事实,却置职责不顾,有包庇嫌疑。

  律师:数额巨大 构成诈骗

  就王文章、王明月借款行为相关律师谈了看法。律师认为:“在金钱借贷关系中,担保物有瑕疵,如果出借人知道真相就不会出借,借用人隐瞒,属于欺骗行为,本案件中王文章、王明月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成立。《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关于诈骗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五十万元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王文章和王明月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二人足矣认定诈骗罪。另外,王文章之前因诈骗罪判过刑,《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律师表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信访人的请求。其中属于公安机关原处理结论确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属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应当督促履行职责。本案有犯罪事实,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立案。而参内派出所不立案,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当事人通过信访希望能督促公安机关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作为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应该立即彻底调查该事件,督促立案,而不是将不受理信访理由推到检察机关。”此事将继续予以关注。(珊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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