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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管被诉窃取商业秘密 同方威视海外维权启示

时间:2017-09-04 14:00:0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原标题:前高管被诉窃取商业秘密,同方威视海外维权启示)

前高管被诉窃取商业秘密,同方威视海外维权启示

  高管离职后自立门户,挖角原公司,并将原公司海外业务揽下,这样戏剧性的一幕,让清华同方旗下的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威视”)碰上了。

  同方威视以侵害经营秘密起诉该高管孙某明,近日该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孙某明赔偿同方威视经济损失、诉讼费用等共人民币500万元。此前同方威视还以专利侵权在马来西亚发起诉讼,一审已经胜诉。

  近年来很多中国企业在海外业务上大展拳脚的同时,在海外市场的专利纠纷也在增多。同方威视起诉孙某明,与早些年中国企业在海外的专利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同方威视是被侵权方。随着国内互联网和科技企业的崛起,相信会有更多中国企业需要进行海外维权。从这一角度来说,同方威视的案件颇具代表性。

  从员工到竞争对手

  据同方威视官网介绍,公司成立于1997年,源于清华大学。公司主要生产、提供自主知识产权的安检产品(包括多种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及服务,客户以民航、海关、铁路、公路等部门为主,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业务。

  北京市高院的判决书显示,1998年10月,孙某明入职同方威视,在公司国际业务本部工作。2003年,孙开始负责同方威视在马来西亚的市场销售。

  2011年1月,孙某明被任命为西亚区域中心总经理。而仅仅2个月后,她就提交了辞职报告。

  2011年5月,孙某明注册成立了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君和信达”),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和董事长。

  同方威视称,此前公司发展了马来西亚公司PAT作为其在马来西亚的独家代理商;案卷材料也显示,并已经通过PAT销售过多套安检产品。当时负责马来西亚业务的孙某明参与了上述交易。

  孙某明成立君和信达后仅3个月,君和信达迅速与PAT达成合作,并通过PAT与马来西亚海关签订了两套安检产品的销售合同,总价660万美元。而同样参加了该次采购的同方威视并没有成功签订销售合同。

  2013年,同方威视向吉隆坡高等法院提交起诉书,被告为PAT及其三位股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了同方威视的有关专利,并最终胜诉。

  当年PAT再次得到马来西亚海关4台安检设备的采购合同,并主动联系了君和信达,因同方威视在马来西亚的专利侵权诉讼胜诉,PAT及君和信达被禁止使用、制造和销售侵权系统和设备,PAT与君和信达的此次合作未能完成。

  另据案卷,入职时孙曾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早先同方威视与PAT的销售合同都明确标明“机密”字样,也附有针对保密义务的专门条款。同方威视还称,孙在成立公司后“挖走”了同方威视多名关键岗位员工。

  2014年,同方威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孙某明和君和信达的案件一审判决,君和信达公司、孙某明连带赔偿同方威视公司经济损失440万元;君和信达公司、孙某明连带赔偿同方威视公司的诉讼合理支出60万元。

  后双方上诉,2017年7月21日,北京市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中企海外维权

  早在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曾联合发布《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其中明确指出,将拓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动中企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支持企业“走出去”。

  但实际上,中国企业的海外维权并不容易。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曾表示,企业应对一个专利诉讼往往需要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企业决策层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布局同样重要且棘手。他建议,一方面中国企业要主动围绕专利做一些预先规划,另外政府可通过基金和援助机制,提供包括法律建议在内的服务性措施,帮助企业提前构建知识产权的市场计划与风险防范机制。

  去年在上海举行的“全球知识产权及创新峰会”期间,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管理合伙人王宁玲就曾向媒体表示,中国企业要战略性地建立知识产权组合,其目的是保护自己的产品技术,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另外要看到竞争对手在做什么,把竞争对手所做的事情,以自己的知识产权形式保护起来。

  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朱韶斌则向媒体表示,企业要学会使用专利的商业价值,企业拥有专利后,可以排斥竞争对手进入该市场或者向专利使用者收取专利费用。在诉讼应对方面,朱韶斌认为,如果企业赢得了诉讼,但诉讼成本较高,企业可以采取和解的方式,减少诉讼成本。从企业角度看,诉讼也是一种商业手段,真正的意图是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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