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
鲍家屯,是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一个只有12平方公里的汉族村寨。
时至今日,这个有着数百年历史的村寨正在经历着一种从未有过的情况。从2015年开始,该村寨部分村民成为各级信访部门的常客,甚而有工友抛下妻儿老小走上自杀道路。
而在村民集体上访的背后,是一家民营企业浮沉跌宕的生存窘境。当初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下的征地建厂,使失地村民与这家民营企业的命运捆绑在了一起,而这家民营企业发展、兴盛、衰落的过程,则完全受制于合作方贵州省国有大型磷化工企业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瓮福集团”)。
这家民营企业的名字叫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宏盛公司”),如今,它的命运已经无法掌握在自己手中。
从蜜月期的卿卿我我到被遗弃后的物是人非,这家民营企业与瓮福集团的纠葛恩怨,恰是目前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产权保护缺失的一个真实写照。
上访众生相
在众多上访者中,张铁算得上是组织者之一,而承担这个角色,张铁也有些无奈。“我是宏盛公司的工会主席,如果我不出这个头,让这些职工凭着性子去闹访,不知会弄出多大的乱子。去年两会期间这些绝望的职工还准备去堵铁路呢,幸亏被我们工会和公司领导察觉后及时制止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张铁说。
据了解,从2015年开始,宏盛公司经历数年的艰难困顿后,再也无力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很多职工家庭已经无法正常生活。
在这些上访者中,鲍伟平显得有些不同,但同样摆脱不了这一遭遇。他曾经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并光荣负伤,被评定为三级残疾,复员后被分配到化肥厂工作。
2015年,鲍伟平曾获“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目前是贵州省党代会代表和“贵州省劳动模范”。“刚来时,我发现公司是吹军号上下班,很令人振奋!”鲍伟平说,后来化肥厂改制,鲍伟平作为老职工留下来,成为宏盛公司的一名业务骨干。“如不是因为厂里突生变故,我本应该再工作几年就退休了,但是现在不行了,孩子在外地上大学,家里也需要钱生活,我只能靠平时打打短工补贴家用,工厂现在时不时地接些短期少量的订单,有时就干上十天半个月,工资也远不如以前高了。”
与鲍伟平试图自己努力维持生活不同,张某成却作出了另一种选择。
张某成和妻子同是宏盛公司的职工,家里有两个孩子都在上学,一个上初中一个上高中,成绩都比较优秀,原本生活还算幸福,但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后,原有的工资收入大幅下降,一下子让这个家庭没有了希望。
2016年9月,再一次上访无果后,张某成第二天在家中喝农药自杀了。“他上访回来的时候我就觉得他情绪不太对,但是我们的生活压力太大了,我也没有顾及这些,没想到他竟然如此想不开……”张某成的妻子说。
在介绍自身状况时,张某成的妻子数度哽咽。失去了顶梁柱之后,家庭的重担完全落在了这名中年妇女的身上,如今厂里有活儿她就过来上个班,其余大部分时间都在镇上一家饭店做服务员,靠每个月1200元的收入和亲友的接济,供两个孩子读书,赡养老人。
据张铁介绍,宏盛公司全厂1200多名员工,双职工家庭占大多数,工厂发不出工资,就等于断了各家的收入来源。“这些职工绝大多数是改制前化肥厂的老员工和征地建厂后聘过来的失地农民,年龄都比较大了,学不了新的谋生技能,靠出卖劳力打工人家也不愿意要。”张铁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宏盛公司怎么了?
据了解,宏盛公司在成立之初与瓮福集团合作良好,发展态势不错,那为什么到后来宏盛公司经营状况会持续恶化甚至连职工工资都发不出了呢?
这一切要从宏盛公司与瓮福集团的合作开始。
宏盛公司是安顺市政府招商引资成立的民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合成氨”。2006年12月26日,宏盛公司与瓮福集团(时名宏福实业开发总公司)在前期数年合作的基础上,签订了《合成氨购销合同》,约定宏盛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长期向瓮福集团供应合成氨。
2007年3月,瓮福集团为满足自身合成氨需求,表示宏盛公司如进行扩能技改,愿意提供资金支持,并“全额收购”宏盛公司生产的所有合成氨。
2007年3月10日和12月10日,为加快实现宏盛公司对瓮福集团的合成氨专供计划,瓮福集团与宏盛公司又签订了两份协议,载明:为调整产品结构,增加液氨产量,确保瓮福集团所需,宏盛公司拟实施20万吨液氨扩能技改,承诺技改后所有液氨供给瓮福集团,瓮福集团以预付货款的方式提前支付5000万元给宏盛公司用于技改。
随后,宏盛公司经多方筹措,投资4.8亿元于2009年4月建成年产20万吨的合成氨生产线。“也就是从那时起,众多鲍家屯失地农民成了宏盛公司的职工,宏盛公司也完成了从普通供货商到‘投资—生产—专供’战略合作商的转变。”宏盛公司总经理孙向明说。
2009年3月31日,瓮福集团与宏盛公司签订《备忘录》,以确保宏盛公司的合成氨全部供给瓮福集团,约定瓮福集团接收宏盛公司及另一家关联公司贵州恒昊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恒昊公司)的合成氨每天不少于700吨。
“新的生产线投产了,没想到噩梦却悄悄地开始了。”孙向明说。
变故发生 双方对簿公堂
孙向明介绍,在“投资—生产—专供”合作模式运营后不长时间,合成氨产品的市场格局发生变化,即由原来的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再加上瓮福集团的领导更换,瓮福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屡屡以市场行情不好、生产不正常等为由,限收或拒收两家公司所供应的合成氨。为此,宏盛公司多次致函与瓮福集团协商,要求其按约履行收氨义务。然而,瓮福集团不但不履行合同义务,反而在2010年7月8日致函,以《备忘录》不完全体现市场规律为由,单方面提出要求停止执行双方所签协议。宏盛公司拒绝后,瓮福集团在限收货物的同时,累计拖欠宏盛公司货款3500余万元。
此种局面持续到2010年9月7日,宏盛公司所在地安顺市政府根据省经贸委制定的“节能减排”任务,要求全市范围内限电以保证完成节能指标。当地政府对包括宏盛公司在内的全市大型工业企业均下达了停产通知,要求企业遵照政府规定的时间停产,以配合政府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此后,宏盛公司因停电被迫停产,无法向瓮福集团供货。
2010年10月14日,在收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恢复生产的通知后,宏盛公司致函瓮福集团,表示政府部门说节能减排任务已经告一段落,开工生产的条件基本具备,可以恢复向瓮福集团继续供应合成氨。
但是,令宏盛公司没有想到的是,2010年10月19日,瓮福集团在回函中表示,因宏盛公司在停产当天并未书面通知瓮福集团,瓮福集团为了保证生产线不因宏盛公司停产而遭受重创,已经和他人签订了新的合成氨购销合同。如宏盛公司要求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则应承担瓮福集团与他人解除新签订购销合同的损失。
自此,宏盛公司多次与瓮福集团沟通解决问题,均无果。2010年11月5日,宏盛公司将合成氨送至瓮福集团厂区时,瓮福集团拒绝接收,双方关系彻底恶化。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宏盛公司于2012年8月将瓮福集团起诉至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瓮福集团继续履行相关协议,并赔偿所欠货款等相应损失。南明区法院立案后,瓮福集团提出了反诉。
在双方提交给法院的诉讼文书中,宏盛公司诉称,其之所以停产,是当地政府为完成省经贸委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而强制拉闸停电所致,宏盛公司对此无任何过错,也无法抵制。而且,双方2006年12月26日签订的《合成氨购销合同》第9条明确规定:“各方因供电不正常、自然灾害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执行,均不视为违约。”据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看,还是从合同约定看,宏盛公司均不存在违约行为,瓮福集团无权解除合同。
瓮福集团辩称,宏盛公司于2010年9月7日全厂停工、停止供氨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在宏盛公司解决停止供氨给瓮福集团造成的巨大不利后果之前,瓮福集团停止收氨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为了满足自身生产需要,瓮福集团已经建立了新的合成氨购销关系。
基于此,瓮福集团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宏盛公司之间的合成氨长期购销合同及相关协议,宏盛公司向瓮福集团赔偿违约损害1400余万元。
南明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宏盛公司因政府执行节能减排政策而被强制停电,导致其从2012年9月7日至11月5日停产59天,此情形符合合同约定的不视为违约情形,瓮福集团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2014年1月13日,南明区法院出具(2012)南明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瓮福集团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应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陷入诉讼持久战 判决结果遭反转
原本以为等到了胜诉,宏盛公司就可以正常生产了,但令孙向明没想到的是,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宏盛公司陷入了一场漫长的诉讼战争并最终败诉,被判决解除了合成氨长期购销合同。
南明区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瓮福集团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级法院。2014年5月,贵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是法院并没有如我们预想的那样依规定时间及时作出公正判决,而是在瓮福集团没有诚意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地组织我们进行调解,就这样拖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才作出了判决。”孙向明说。
2015年2月11日,贵阳市中院出具(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365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另一当事人恒昊公司,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南明区法院重审。
案件又回到南明区法院,经过重新开庭审理后,2015年11月18日,南明区法院重审一审判决,相比原审一审判决结果,这次判决增加了瓮福集团赔偿本案另一原告恒昊公司停产限产损失的判决,其他判决结果不变。
重审一审判决后,瓮福集团仍然表示不服,再次上诉到贵阳市中院。同时,由于该判决忽视了宏盛公司因瓮福集团长期拒收合成氨新产生的巨大损失,宏盛公司也就此损失赔偿提出上诉。
“没想到,此次上诉后,我们迟迟得不到法院开庭审理的通知。经过长时间的等待,一直拖到2016年5月18日,贵阳市中院才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孙向明说,“与原审二审一样,贵阳市中院经开庭后,在瓮福集团明显缺乏诚意、敷衍拖延的情况下,仍极力要求双方继续进行调解。”
无奈之下,宏盛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致函贵阳市中院,明确提出“不再调解,请求贵阳市中院按照法定期限作出公正判决”。
“在我的公文包里,一直珍藏着一份由国内极具盛名的五位民商法学家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在担忧案件诉讼结果时,我就会拿出来反复读几遍,以保持自己的信心和勇气。” 孙向明说。
该《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宏盛公司与瓮福集团之间是一种“投资—生产—专供”型的一揽子长期合作关系,其权利义务并非简单的购销合同。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宏盛公司负责投资、建厂、生产和供应,瓮福集团负责资助投资建厂并全额收购产品。任何一方违约,均应从整个交易体系来分析其违约行为及其损害后果。宏盛公司因执行政府节能减排政策而被强制停电停产,不构成违约,瓮福集团无权解除合同。
在诉讼迟迟无果后,宏盛公司的职工开始自发组织,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多次向安顺市西秀区政府、安顺市政府、贵阳市信访局、贵阳市中院、贵州省信访局、贵州省高院乃至中央有关部门反映贵阳市中院久拖不判的行为以及宏盛公司面临的生存问题,要求解决上千名职工面临的生计问题。
2017年3月23日,贵阳市中院出具(2016)黔01民终701号《民事判决书》。贵阳市中院在判决中认为,本案审理的是民事合同纠纷,关于政府节能减排政策和强制限电措施,不在本案审查的范围内,对相关证据不予采信。宏盛公司从2012年9月7日开始单方停止供应合成氨,瓮福集团对此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据此,判决撤销重审一审判决,解除宏盛公司与瓮福集团之间签订的合成氨购销合同等全部协议,瓮福集团向宏盛公司、恒昊公司支付调价货款1300余万元。
随后,宏盛公司以贵阳市中院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贵州省高院提出申诉。
记者就此事前往贵阳市中院进行采访,贵阳市中院以该案件已经审结且宏盛公司已经向省高院提出申诉为由,拒绝了采访。
据了解,由于合成氨产品及市场的特殊性,在贵州境内,宏盛公司再无法找到一家可以长期合作的使用如此大产能的单位,目前只能趁其他合成氨生产厂家检修或整改时接一些零散的订单,但这根本无法满足其生存的需要。
在宏盛公司采访进入尾声的时候,正值工厂下班,一阵久违的军号声响起,让人思绪良多。“目前接到了云南的一个订单,可以生产两个月左右,再贷点款,先发点工资以解燃眉之急,但之后又要继续停产了,这军号声不知道还能响多久……”孙向明黯然神伤。
该事件最终能否妥善解决,还取决于事件各方对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视程度。(文/民主与法制记者 祁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