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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人称判决有猫腻:他人借款为何判我还钱?

时间:2017-09-07 12:40:0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戚鹏最近很郁闷。按他的话说,因为自己憋了一肚子火。

  戚鹏是一位北京商人,其在北京的亦庄经营着一家企业。原本生活与事业平淡安逸的他,最近被一桩借款纠纷官司弄得火冒三丈。

  “我会让这些联合坑我的人付出代价。”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戚鹏见到记者第一句话如是说。

  原来,戚鹏老家有一个朋友戚天亮打算向戚鹏同村的戚四海借一笔钱,戚鹏被电话告知当做见证人。然而,由于借款人在还了一部分钱后不再偿还,他就被被借款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是实际借款人。

  戚鹏想不明白的是,自己明明是见证人怎么就成了借款人。

  但事实上这并不是戚鹏最窝火的。证据显示:在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戚鹏就是借款人,而实际借款人又两次出庭自证自己是借款人的情况下,案件经过了两次一审,一次发回重审,一次终审,戚鹏还是被判赔钱。

  现在的戚鹏坚持认为上蔡县法院的某些人与戚四海互相勾连。“他们联合在一起坑我,我不会就这么算了。”戚鹏说。

  当见证人成了冤大头被判偿还他人借款

  戚鹏在京已经商多年。他告诉记者,2014年底的某一天,他在老家的熟人戚天亮给他电话说,想从戚鹏同村熟人处借40万元来用。

  戚天亮说的人就是戚四海。戚天亮跟戚鹏说:戚四海说跟我不熟,让我找中间人,所以我说找你。

  戚鹏认为,三人彼此熟悉且同村,私交还不错,就答应了。

  戚鹏的说法与戚天亮出庭作证时相吻合。显示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的开庭笔录记录了戚天亮的陈述:2014年12月8日,我找戚四海借钱,戚四海说跟我不熟,让我找中间人,我说找戚鹏。

  根据戚天亮的陈述,其在戚鹏的见证下,从戚四海处借了40万元,利息为4分。自2015年1月份至7月份,戚天亮共付给了戚四海利息加本金共计266000元。

  然而,当戚天亮还了26万余元后,就突然消失不再还余下的借款了。

  2016年5月,戚四海一纸诉状将戚鹏诉至法庭。

  记者注意到,本案的唯一证据就是一张工商银行的转账凭证,以证明戚四海曾向戚鹏转账40万元。

  戚四海诉称,2014年12月8日,被告戚鹏在北京因生意资金不足向其借了4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为4分。戚鹏在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后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再付。

  收到法院传票的戚鹏开始并没有理会。“我开始觉得很可笑,钱又不是我借的,你告我有啥用。”

  但很快,被告后觉得无所谓的戚鹏就后悔了。

  戚鹏说:就因为当时觉得跟自己没关系,所不够重视,才导致后面的被动。按照戚鹏的说法,案件开庭后,他随便找了律师出庭了。

  判决书显示:戚鹏的辩词只有一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应依法驳回被告的诉请。

  虽然本案的关键人戚天亮作证说钱是自己借戚四海的,跟戚鹏没有关系,但法庭并未采纳。

  2016年5月4日,没有足够重视该案件的戚鹏付出了代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审理后认定,戚鹏就是借款人,并判处戚鹏偿还戚四海30万元本金及按年利率24%偿还利息。

  没有任何书面借款协议,唯一的人证及借款人作证时还能证明与自己无关。按说这样的诉讼戚鹏认为自己不可能输。

  但现实是,自己还是被判赔钱了,仅凭一纸转账凭证。

  上诉获得支持一审判决被撤销

  收到判决书后的戚鹏直接懵掉了。

  戚鹏说,现在回过头看,根据一审判决书,虽然戚天亮证明是他向戚四海借的钱、虽然戚天亮跟我都证明约定的4%年利率,我压根都不知道,但法院并未采纳。

  记者还注意到,关于利息问题,法院认定双方借款时口头约定4分利息违法,但法院并未据此而解除合同,而是认为“依法已经支付的利息宜按月息3分计算”。

  “这太明显了,法官与戚四海明显有猫腻。”戚鹏说:仅凭一条汇款记录和凭戚四海单方说的约定24%的年利息,就判我赔钱和利息,怎么能这样?

  收到一审判决后,戚鹏提出了上诉。

  2016年9月20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作出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记者注意到,驻马店中院认为,戚天亮在一审、二审作证时均认可其向被上诉人戚四海借款,其为实际借款人,且戚四海承认收到戚天亮归还本息266000元。

  更大的疑点在于,戚四海向法庭递交了一张显示是戚天亮向戚鹏借款40万元时打下的借条,以证明戚四海将40万元借给了戚鹏,戚鹏又借给了戚天亮。然而,戚四海此举却弄巧成拙。驻马店中院认为,如果该借条是戚天亮打给戚鹏的,那么该借条应该在戚鹏手里,现该借条却在戚四海手中,显然不符合常理。

  而在之前,戚天亮在一审作证时就表示:该借条虽然是打给戚鹏的,但却是戚四海让他后补的。更有意思的是,虽然是戚天亮打给戚鹏的借条,但戚鹏压根就不知道该借条的存在。

  发回重审后再败诉二次上诉终审被驳回

  驻马店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

  本以为可以翻案的戚鹏没想到,上级法院撤销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再次判决戚鹏赔钱。判决书显示:原告戚四海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2014年12月8日银行转款凭证;2、2015年8月28日戚天亮向戚鹏出具的借条一份。

  也就是说再审时,原告戚四海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戚鹏对银行转账凭证无异议,但其认为这不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借条为戚天亮向戚鹏出具,如按原告戚四海所称,那么,该借条应保留在戚鹏手中,现该借条保管在戚四海手中与常理不符。

  戚鹏还质疑说:借款发生时间是2014年12月8日,但借条上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两者明显与常理不符。戚鹏称其只是见证人,并非实际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书显示:法院采信了戚四海的说法,再次认为戚鹏所举证据内容真实性缺乏证据印证,且与本案主张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2016年11月22日,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再次认定戚鹏为实际借款人,判决戚鹏10日内偿还借戚四海30万元本金及24%的利息。

  至此,戚鹏被彻底激怒了。

  “太黑了”,这是戚鹏跟记者不断重复的话。

  拿到判决后,戚鹏立即提起了上诉,要求驻马店中院继续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又一次做出对他不利的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然而这一次,戚鹏的上诉却没有得到驻马店中级法院的支持。

  记者注意到此案有意思的一点:一审判决后,戚鹏第一次上诉,驻马店中院撤销了一审的判决。发回重审后,在没有递交新的证据情况下,上蔡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与被驳回前一样的判决。于是,戚鹏再次上诉,但这次终审,同样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情况下,戚鹏的上诉却被驳回了。

  今年2月24日,驻马店中院作出驳回戚鹏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戚鹏至今想不明白,两次终审审判长与审判员都是同一人,为什么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第一次上诉获得支持,第二次上述却被驳回了呢?这中间又有什么玄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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