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然而,河南省西平县森林公安局却不能依法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发生的盗伐林木,损毁他人财物的案件久拖不决。自案发至今,在长达将近一年的时间里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措施,包庇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违法犯罪者长期逍遥法外。
西平县韩先生反映称:“自己家里种植的生长了几十年的树,在2016年元月5日左右突然被人盗伐,西平县森林公安在去现场看完现场后通知我去公安局做报案笔录。后来我于2016年元月10日左右到西平县森林公安局报案做笔录。西平县森林公安局局长陈有康见到我后就说:“这事啥事都办不了,我了解的情况是没法办,这种事情全都办不了……”当时我就说,我知道是谁把树盗伐走了,陈有康局长说:“找不到很正常。村民不说没办法。”2016年11月7日,韩先生再次致电西平县森林公安局陈有康局长,向其询问案件进展状况,陈有康局长听后淡淡的说:“没啥线索,估计没啥结果,这事时间长了,谁能天天记住这事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到目前为止,西平县森林公安仅去过现场一次之后就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放任盗伐林木者逍遥法外。西平县森林公安局为什么连一起普通的盗伐林木的案件都管不了?是管不了还是没管?我就不信如果当地公安作风扎实,工作不走过场,侦查到位,真抓真管就管不了一个盗伐林木的普通案件?如果真的管不住,这样的公安还有什么能力保护那里的人民群众?
西平县森林公安局在长达将近一年的时间里没有对盗伐林木者采取任何措施,其行为公然践踏法律尊严明显与《处罚法》规定办案期限有违背,涉嫌公然包庇犯罪嫌疑人。到底是谁在不作为还是另有隐情,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在多家媒体上看到,西平县森林公安局局长陈有康多次表示:“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正确看待群众维权等。”此举不得不让公众产生质疑,西平县公安局局长陈有康所谓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正确看待群众维权”是否只是一句响亮的口号而已?在当地还有另外一种声音,伐树的对外声称已经花钱摆平了陈有康和相关部门,对于这种声音,我们没法妄加猜测,但是,如果不属实为何一起普通的案件马上一年了没有任何进展?报案人已经提供盗伐树木的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西平县森林公安局长陈有康也明知是谁,为何视而不见硬是说没线索?西平县森林公安局是如何行使自己的职责的?
针对上述问题,面对质疑西平县森林公安局并未给出任何解释。西平县森林公安局长陈有康所提出的“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正确看待群众维权等。”也许只是对外宣传的一句响亮的口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深化县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通知》要求,要全面排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县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摸排清楚。排查执法不公的问题,重点是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一段时间以来,庸政懒政怠政现象如同国家肌体上的“慢性肿瘤”,侵蚀着政府的执行力与公信力,让人民忧心忡忡。它们的存在,致使党的一些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得不到认真执行,不能顺利落地;它们的存在,平常时候误事,关键时刻坏事,给改革增加成本,让发展错失机遇。虽然它们本质上就是腐败,却没有像一些显性腐败行为那样受到应有的惩处。“坚决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的这记警钟,敲在那些为官不为者的心上。”
上述规定、“警钟”为何在西平县成为“一纸空文”?这其中是否牵扯到当权人要以权牟私或权钱交易之类的利益纠葛?究竟是谁在顶风违纪我们不得而知,但对于此事在公众之间引起的强烈反响,西平县相关部门也该有所作为了!
西平县森林公安局何时才能严格执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