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2014)粤高法刑申字第260号和(2015)粤高法刑申字第206号上诉人黄福林、李锡暖、侯春幸、吴添华(简称四上诉人)的亲属代表,因不服(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简称原判决)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投诉内容是,本案是由四上诉人2007年向恩平市人民法院追讨原东华公司(郑深)赖帐920万元债权中的200万元执行款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是巨额欠债人诬吿陷害债权人的大冤案,是江门、恩平两地政法委原主要领导插手干扰公安司法办案造成的冤假大错案。
投诉书认为,原判决罔顾省市县三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充分认定的事实和裁定, 主观故意把原审法院执行中的200万元债权款误判为“赃款”,把四上诉人依法维权追债倫为“诈骗罪”。老赖却逍遥法外千万欠债不了了之。
因此,投诉人认为,这是一宗彻头彻尾的司法腐败案件,强烈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重审此案,还法律公平正义。
艰难的维权之路,惊人的逃债内幕。
1996年12月30日恩平市东华公司(镇办小企业)向建行原恩平支行借款390万元成烂帐死帐,公司“破产”倒闭。1998年被清算追查,期间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郑深私下隐瞒了公司的负债资产50亩和36.8亩土地逃到国外躲债,借款成了不良债权被建行拍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40多万元。有(2001)江中法经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和(2002)江中法执字第247号民事裁定书为据。
2007年3月,四上诉人以李健达的名义为代理人收购了建行东华公司上述债权,再次向恩平市法院起诉东华公司欠债和追究郑深负连带责任。恩平市法院判决东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偿还欠原告(四上诉人)债权920多万元,并在审理期间依法查封了与东华公司债权相关的50亩和36.8亩土地以及郑深名下的84亩土地。有(2007)恩法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及其269号之一、之二、之三和之五号民事裁定书为据。
2007年8月,恩平市政府通过听证会裁定上述的50亩土地使用权属于原东安镇政府(现东成镇政府),决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东成镇府收回该宗闲置土地。因该宗地与东安公司(黄福林)、东华公司(郑深)、东华公司债权申请执行代理人(李健达)存在“三角”债权债务,因此将50亩土地补偿款200万元委托法院全权处置上述债权债务。
黄福林尊照陈永明院长的宗旨以原东安公司名义和李健达的《委托书》向法院申办获准领取了该200万元补偿款(科目为执行款),其后将200万元交回李健达等人处置。有黄福林向法院申报的《申请书》和李健达《委托书》及各方付款凭证为椐。
2009年年初,郑深为解决被法院查封的四块土地,主动找吴卫国当中间人与黄福林协商达成置换条件,一是郑深以其名下的84亩土地交由法院拍卖后清还东华公司欠上诉人920多万元债权执行款;二是黄福林将已执行的东华公司债权36.8亩土地和50亩土地200万元补偿款交回郑深(另附加代还郑深借款15万元),双方在法官的见证下订立了《和解协议笔录》。其后李健达(代理人)履行了协议,郑深从中收回了上诉人的债权执行财产593万元(其中转让东华公司36.8亩土地所得378万元)。有《和解协议笔录》和郑深收据为证。
然而郑深得手后却拒不履行协议,双方再次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官司从恩平法院打到江门中院和省高院。虽然上诉人处处胜诉,但原东华公司被执行的负债财产已经被郑深再次占为己有,造成法院再无财产执行,上诉人一无所获,赔了夫人又折兵。以上事实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多宗执行裁定书为据。
郑深利用《和解协议》中“补偿款” 含糊不清的表述混水摸魚,把其收取李健达执行6号案50亩土地200万元债权款虚构为其84亩土地评估价的补差价款,把黄福林、李健达从法院申领的200万元执行款强词夺理说成是诈骗其50亩土地补偿款的赃款。郑深不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反而恶人吿恶状向公安机关诬告陷害上诉人。
政法、公安强势介入 法院判决、裁定成“空文”
恩平市公安机关罔顾此案早已被人民法院裁定的事实,无视正在执行中的民事判决,强行以涉嫌诈骗罪对此案立案查处。2011年11月30日深夜,突然将四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拘留羁押,案情由此发生了大逆转。
2012年广东正值“三打两建”期间,郑深乘机制造事端冲击政府部门,大闹法院,利用媒体疯狂炒作不断扩大事态。恩平市政法委原书记郑少强亲自挂帅,赤膊上阵督办公安机关从重从快打击陷害上诉人,江门市政法委原书记聂党权特别成立江门市纪检监察专案组进驻恩平市强势介入办案。恩平市法院成了重灾区,多位法官深受其害,其中副院长冯某、执行局局长夏某成了专案组“三打”的替罪羊。一宗晋通的民事案件竞然被炒作变成轰动全省的特大刑事案件。
在一审和二审其间,郑深乘人之危,多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企图推翻仍在执行中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彻底赖掉千万欠债。然而民事庭法官执法如山,依法驳回郑深的无理诉求,先后作出(2011)江中法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2012)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2013)江鹤法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裁定书及其《司法建议书》、(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2013)江中法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等多宗重要判决、裁定,依然维护身陷囹圄中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法官的无私无畏令人肃然起敬。
令人费解的刑事判决 无法申张的正义诉求
本案从2011年12月1日公安立案侦查到2014年7月9日江门市中院对上诉人作出终审判决长达3年零8个多月,同案被告5人,代理律师12人,涉及证人32人,案卷文档一大堆。时间之长,人数之众,资料之多,控辨双方争议之激烈,可想而知这是一宗典型的大案要案。
然而一、二审公开程序只安排在一天内匆匆过埸,严重剝夺了被告人和律师申辩的权利。判决书釆信认定的大量证据笔录断章取义,漏洞百出,前后矛盾,未经证人当庭质证的证据都是不合法的。吴卫囯是本案唯一被传召出庭的证人,判决却排除了如此重要的证据是极不公平的。
审理期间,上诉人的律师团以大量事实驳斥了公安机关的指控,以充分法理依据论证了四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犯罪。此外还特别向合议庭法官提供了中山大学法学院王仲兴、郭天武、聂立泽、庄劲等著名刑法学专家为本案作出的《法律专家论证意见书》,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还以此案为例举办了《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之审判界限》研讨会。教授、专家、学者、研究生都高度认同本案是一宗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本案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并指出郑深不是本案受害人,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江门市检察院公诉人在二审其间曾当庭指出“涉案200万元诈骗犯罪定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要求法庭补充证据(二审判决书P13)。
期间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充分认定郑深“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数额巨大,性质严重,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立案查处”。然而公安部门拒不执行法院的建议,至今未对其立案查处,郑深依然逍遥法外,千万欠债不了了之。试问党纪国法何在?!
据內部透路一、二审判决有违合议庭法官裁判原意,完全是政法委聂党权等人內定的“铁案”, 是暗箱操作干扰公安司法造成的典型案件。
为申张正义和讨回公道,上诉人国内外的亲朋戚友曾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侨办、广东省委、记委、政法委、省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控吿、举报办案人员涉嫌贪桩枉法迫供诱供陷害上诉人,强烈要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督办严肃处理。
多行不义必自毙。江门市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聂党权等多位大老虎今日已应声落马,江门市反腐斗争正在路上,将更加令人拭目以待。在此再次呼吁省高院的领导高度重视投诉人的诉求,尽快公开重审(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还法律公平正义。(据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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