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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河东区:村民联名举报郑旺镇领导充当违法建设保护伞 ...

时间:2016-11-28 09:40:04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朱家郑旺村多位村民联名举报郑旺镇政府不作为,郑旺镇党委书记蔡明朋充当违法建设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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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朱家郑旺村村民杨主友、曹春贞讲,朱家郑旺村位于杨家郑旺村后,村中一条街道穿过杨家郑旺村直接通到郑旺镇中心大街,杨家郑旺村委在规划村庄建设时也预留出这条通道,杨家郑旺村村民杨子娟家就紧靠着这条通道。2004年,杨子娟看到该通道所处地段不断升值,就私自将通道给截住,盖上猪舍,后被村委发现后,予以制止。杨子娟遂将刚盖到一半的猪舍作为仓库使用,将朱家郑旺村通往郑旺镇中心大街的通道堵死。杨子娟将通道堵死后,给朱家郑旺村的村民出行带来极大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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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份,朱家郑旺村多位村民自发地集合起来,到郑旺镇政府反映道路被堵一事,镇有关领导接访后表示,尽快和党委书记蔡明朋汇报后处理此事。不料等村民回去以后就再无下文,无奈之下,村民多次拨打市长热线并到河东信访局去上访。后来迫于村民上访压力,蔡明朋才安排工作区刘书记处理此事。

  在蔡明朋的授意下,工作区刘书记并没有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此事,反而出主意让两村的书记和杨子娟协商,让朱家郑旺村民凑钱给杨子娟,然后再把杨子娟堵在通道的猪舍拆除。后来在两村书记的协商下,达成初步协议,由朱家郑旺村再多规划17平方米的宅基地给杨子娟,再由朱家郑旺村民凑五万元给她作为补偿,杨子娟就同意拆除猪舍。不料在猪舍拆除的过程中,在猪舍旁有胳膊粗的两棵树,当参与拆除的村民问工作区刘书记该怎么处理这两颗树时,刘书记竟然说这两棵树还需要再给杨子娟赔偿。杨子娟以此为借口,要求朱家郑旺村村民再赔偿她一万元,否则的话,谁动了她的猪舍,她就死给谁看。在这种情况下,猪舍拆除工作被迫停止。

  朱家郑旺村村民只好再次找到郑旺镇党委,党委书记蔡明朋避而不见,只安排下边工作人员来处理,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却只答应不办事,一拖再拖。朱家郑旺村村民看到钱也交了,路却迟迟通不开,心里窝火,有村民找到临沂电视台来关注此事。该事件被临沂电视台报道以后,惹恼了郑旺镇党委有关领导。郑旺镇负责信访的王主任就对朱家郑旺村村民说:“你们不找电视台报道还有可能给你们解决,现在报道出来了,我们反而不给你们解决了。”

  2016年11月21日,本报记者和村民杨主友、曹春贞来到郑旺镇党委办公室,当记者说明来意后,办公室张主任表示马上和蔡明朋书记汇报,并安排记者到会议室等候。不久,张主任带了一位工作人员过来,该工作人员自称姓王,负责信访工作。当记者将情况和王主任说明后,王主任表示清楚此事,说镇党委正在积极协商处理,关键是这家人太不讲理,并且说朱家郑旺村民也有过错,不应该把人家的树弄坏了。当记者问,杨子娟在通道盖的猪舍是否符合规划时。王主任表示不清楚,说需要找人问问再给答复。王主任出去后不久,又带了一位工作人员过来,该工作人员自称姓刘,是负责乡镇规划建设的主任。记者问:这个猪舍是否在规划范围内,是否有建设手续?刘主任答复说:在2014年3月份做的总体规划时,这里就是条路,但是该猪舍是2014年以前盖的,那时候他还没有调过来,是历史遗留问题,他不清楚盖的时候有没有手续。记者问:既然2014年就规划是一条道路了,该猪舍就应该属于违法建筑,为什么不予拆除?刘主任答复说:乡镇没有执法权,只能是在巡查时发现违建,然后汇报给区城管局,由他们来执法。记者问:既然该猪舍不符合总体规划,那么在这几年的巡查中,包括老百姓也一直持续举报,你们应该很清楚该建筑是否合法,为什么迟迟不予处理?作为一处违法建筑,你们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正常拆除,为什么没有这样做,反而让老百姓凑钱来拆除?政府如此做法是否存在不作为?刘主任表示:这处猪舍是历史遗留问题,他不知道有没有手续。记者问:这么多年了,老百姓一直举报,难道你们就没核实过吗?刘主任说:有没有手续需要到国土局去查,不归他管。记者问:乡镇有没有国土所?旁边的办公室张主任接话说:乡镇国土所归国土局管。记者问:能否和党委书记汇报下,让党委书记协调下国土所,看看这处猪舍有没有手续。张主任表示和党委书记汇报下给记者一个回复。

   随后,党委工作人员陪同记者来到现场,在现场,记者见到了朱家郑旺村的村支书,村支书也和记者证实,早在2004年以前,这里就是一条街道,2004年才让杨子娟给盖上猪舍的。

  村民杨主友告诉记者:“为了通这条街道,朱家郑旺村的村民可够闹心的,钱都交了好几个月了,街道却迟迟通不开,党委工作人员其实也都心知肚明,这猪舍根本没有手续,就是违建。之所以至今不处理的根本原因就是党委书记不发话,再加上手下的工作人员从中挑拨是非,导致这条路迟迟通不开。村民要求通路本是合理合法的事,郑旺镇领导不作为且涉嫌充当违建保护伞,竟然要求村民凑钱来拆除违建,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在采访回来的路上,村民曹春贞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在记者走后,党委工作人员将他狠狠训了一顿,称就是找了北京的记者也没有用,还得由我们来处理。

  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做贼心虚”,用这些话形容地方政府部分官员害怕舆论监督的心理最恰当不过了。“一些政府官员遇事怕媒体、躲记者,究其原因,一是应对媒体素养欠缺。这成为执政能力结构系统中的‘短板’。二是怕担责,怕丢官。三是误以为公众知情了,事儿就难办了。”南京大学新闻研究所所长丁柏铨说,“但实际上,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最终解决问题。”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为政府整衣冠,照镜子,帮助地方政府解决问题。郑旺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称“你们不找电视台报道还有可能给你们解决,现在报道出来了,我们反而不给你们解决了”的说法显然是讳疾忌医。

  律师说法:为民办事,为民做主,是政府应尽的义务,村组织或村内的老百姓要求政府处理问题解决困难,政府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推脱敷衍系不负责任的表现。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政府部门不为民办事,不为民做主,是违反行政法的一种行为,具体来说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如果造成严重影响或恶劣后果,有关行政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组织或老百姓要求政府处理道路通行问题依法合情合理,政府应当依法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对道路上的障碍物,如果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清除行为。

   村组织或老百姓要求行政机关处理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污染物,这种诉求对行政机关而言本来就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从法律角度来说应当认为系行政不作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针对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如果构成违法行为,那么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村组织或老百姓要求道路通行权利得到维护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法应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解决。具体法理依据如下,依据事实情况,两村系相邻关系,两个村相互毗邻的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给予便利,即相邻方享有的要求他人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邻权。相邻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河东区纪委网站信息显示,早在2015年3月份,临沂市河东区纪委就加大查处力度,充分利用“行风热线”、“12345”市民热线、信访举报以及日常的明察暗访等渠道,对有关机关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落实处理,发现问题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使部门、单位一把手真正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全区形成纠正不正之风高压态势,并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对发现和查处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及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达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朱家郑旺村民的通路愿望何时实现?临沂市河东区纪委如何回应村民实名举报?记者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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