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全国媒体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施工单位承担拆迁补偿案,将于12月初由肇州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
将近一年半之前,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创下全国先例:占地补偿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从2015年12月至不久前,5名当事人分别起诉的案件,均被黑龙江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判施工单位承担拆迁补偿 二审被发回
2008年,肇州县政府组织国土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广高速公路大庆段的征地工作。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是具体施工单位。
大广高速公路建成通车数年后,胡学志等5名肇州人分别将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起诉到黑龙江省肇州县法院,称中交公司修路时将其栽种在设计规划施工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上的葡萄树摧毁。
2015年7月,肇州县法院一审判决中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7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中交公司方面也将情况反映给国内多家知名媒体。由于判例“奇特”,且属于全国“首创”,多家媒体联系法院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访。
判决后中交公司上诉,认为案件属于征地补偿,针对补偿问题被上诉人应当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该针对建筑工程承包方提起民事诉讼。中交公司方面要求追加大庆市政府和肇州县政府为被告,但没有获得准许。
经过二审,案件被大庆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肇州县法院重新审理。
从二审期间直至日前,媒体记者一直希望能够采访到法院及当地政府部门,了解他们对这起系列案件的看法以及当初的大广高速公路工程的内部情况,但仍未果,法官认为“案件正在审理不便接受采访”。
由于事情时隔已远,记者在多个政府有关部门的采访更是不顺利。很多年轻工作人员表示根本不了解当年的情况,因为当时自己还没毕业入职。有的记者从肇州县跑到大庆市,又从大庆市跑回肇州县,但提出的采访问题仍然得不到解答。
法律专家解读
民事侵权责任与征地补偿责任 严重混淆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是国内著名的专门从事涉及征地拆迁类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主任赵健,多年来承办过大量征地拆迁、拆迁补偿案件,并在征地拆迁的法理方面颇有研究,撰有《拆迁维权实务及案例解析》等著作。
他了解到详细案情后表示,这个案子,是一起将民事侵权责任与征地补偿责任的法律概念严重混淆的典型案件。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没有区分民事侵权与征地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属于明显错误。纵观本案,一审、二审双方均是对案件是属于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还是征地补偿的行政法律关系展开辩论。
赵健表示,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地政府在提供建设用地之前必须完成土地征收,即只有土地征收完毕,才可以把建设用地交付给建设单位,并核发施工许可证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如果当地政府确实是在土地征收程序没有完善的情况下,便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给中交公司,这显然意味着,当地政府在施工行为当中违法。
“如果确实不存在村民恶意抢栽的情况,在这个案件中,当地政府应负责任。”赵健认为,即便是葡萄树是被中交公司铲除的,但中交公司的行为是取得政府颁发施工许可证后实施的,即政府在损毁葡萄树的行为及起因上起主导作用,政府在葡萄树被铲除这一行为上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可以追加当地政府为第三人一并审理。赵健称,如果说被征地农民的葡萄树确是在预征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那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条关于征地程序工作第九款告知征地情况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可见在征地依法报批签书面发布预征公告后,抢栽抢种的一律是不予补偿的,而情节严重的如隐瞒抢栽抢种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征地补偿款较大的情形,则很有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
为何二审法院选择裁定发回重审,而没有直接改判?对此,赵健律师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发回重审的前提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的情形则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作出新的判决。
“也就是说,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如果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则可以直接改判,否则裁定发回重审。而从本案来看,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理由很可能是‘涉案土地是否进行过征收,地上附着物是否进行过补偿,我作为二审法院查不清楚,所以核查事实这件事,还是你一审法院来做吧。’”赵健分析说。
开庭在即,中交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中交公司的代理人也认同法律专家的观点,目前,中交公司及上级单位中交集团也高度关注案件进展情况。
另据了解,多家媒体也表示将持续关注此事。文/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