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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纪委和经警大队官员被指保护腐败村官

时间:2016-11-28 16:05:07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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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十八大以来的重要反腐共识。习总书记明确要求,要“老虎”“苍蝇”一起打。村官虽小,一旦腐败,会在基层群众中造成最坏的影响。村官的公权力一旦滥用,其危害性不可估量。在河南省舞钢市有这么一个例子,群众多次向上级反映村官腐败问题,当地检察机关也认定了违法违纪的事实,但是由于舞钢市纪委经办人员纪委三室主任李彬和舞钢市公安局经警大队副大队长陈付军为腐败村官充当保护伞,导致案件搁浅,引起当地干部群众强烈不满,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下面请看媒体调查情况。

  村民反映村官腐败相关问题 遭遇暴力威胁

  来自河南省舞钢市八台镇小唐村的800余名村民联名反映,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苗广远自2008年就任村主任以来,贪污挪用各种款项几十万元。

  据村民反映:

  一、2008年底,八台镇人民政府拨给小唐村2006年春修建村室至老八路的道路所欠农民工工资和机械租赁费10000元,苗广远以各种理由不给前任村会计苗岐签字盖章,在苗岐因村委会不出具手续无法在镇财政所领到此钱的情况下,苗广远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该款从财政所领取后据为己有,至今已近八年时间,村委会没有上账,也没有转给苗岐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机械租赁费。

  二、2009年新宇泰矿业公司在小唐村土地上开采铁矿,为了搞好企业与村民的关系,该公司捐给小唐村公益事业款71万余元,欲用于道路硬化、水网建设、安装路灯等,除去2010年春季修了部分道路用去29万余元外,剩余50余万至今存在苗广远个人的银行卡上,7年时间不入村委会的账中。

  三、2010年春,小唐村修建部分村级道路时,村委会将工程承包给时应祥,开工前时应祥交给苗广远2万元质量保证金,道路竣工时,苗广远从工程款中扣除1.7万元作为原票税,但过去六年时间了,苗广远既无原票也没有计入小唐村的收支帐中。

  这只是其中的几笔,还有多笔款项被苗广远个人贪占。

  由于村民们不断向上级反映苗广远的腐败问题,遭遇了暴力威胁。

  据村民介绍,村主任苗广远,不论在村上听到哪个村民和他有不同意见,或者说话不顺他耳,他就会拳脚相加。村民程铁国、苗应宾、苗青彦由于举报了苗广远,遭遇苗广远三次组织不明身份、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其围追堵截,用砖块、石块打砸举报者。有一次,将举报人苗书明的三轮车倒车镜砸烂,将轮胎气放掉。还扬言,你们几个再告状,我开车轧死你们!

  2014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因村里只选了一个村主任,其他村委委员未配,苗广远直接将村委会公章交给了被开除党籍的人苗文超保管使用。苗广远扬言,我让谁干,谁就是村会计、副主任、委员,不用选举。

  2014年10月,也就是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苗广远拉帮结派,破坏支部选举,非法拘禁部分党员,不让他们参加选举会。

  村民控告村官腐败,检察院认定涉嫌犯罪

  由于村民的反映遭遇打压,已经愤怒的村民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提起了控告。

  村民控告认为,苗广远贪占公款有11项,涉及金额达1135781.3元之多。1、2009年河南新宇泰公司捐款718032元;2、新宇泰公司2009年一次性征地时,多出的属于5组的老路、老沟地4.3273亩涉及资金173092元;3、平顶山普盛弘康公司2011年租地时,苗广远自己多加1.15亩,3年租金3105元;4、村2010年硬化道路带施工队押金,应付施工队343542元,实付施工队押金301802.4元,下欠施工队应付款21740.1元,被苗广远占有;5、2010年以租赁公路局机械为名造假费用9600元;6、2008年12月至2012年2月,苗广远村委杂项收入52848.8元落入苗广远个人手中;7、吃施工队护路浇水、看场等回扣2955元;8、扣施工队应付6人的19天监工费5700元;9、扣回施工队应付的建筑税原票税18668.4元;10、2012年省级修路补贴款70000元等等。

  2013年9月,小唐村800村民的联名控告引起了舞钢市纪委的重视。舞钢市纪委前三室主任谭曙光经办了此案,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得出结论:苗广远的问题已涉法,移交给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案件之后,通过调查核对,最后以苗广远涉嫌职务侵占3.71万元集体资金,挪用29万元集体资金,于2015年11月18日将案件移交给了舞钢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

  经警大队办案人员充当腐败村官保护伞

  虽然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小唐村村主任苗广远有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并将案件移交给了舞钢市公安局经济警察大队,但是,该案却在经警大队办案人员手中卡了壳。

  在移交的涉法案件中,不仅有舞钢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认定,就连村主任苗广远自己也承认自己占用了村集体资金。

  2014年7月4日至5日,小唐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苗广远共同签字写了一个《小唐村书记苗富贵、主任苗广远任期内2008年12月至2012年往来收支情况说明》:

  “2009年新宇泰公司转入苗广远账户公司自愿捐助给村民公益事业款718032元,多余出路沟地3.9673亩计158692元。2011年上级拨给该村修路款50000元,苗广远手中三项总计收入926724元,其中,返还矿上120000元,路面硬化支出323542.5元,路基用料、机械、人工、招待等支出费用52021元。路面路基共支出378281.7元。苗广远手中结余428442.3元。其中,经苗广远手返存到新宇泰公司335820元,现苗广远手中还应缴村余款92622.3元。以上情况经支部书记苗富贵、村主任苗广远核对后,两人保证以后不以此为由,通过自己或他人反映双方此款项及引起的其他问题。”

  但是,舞钢市公安局经警大队副大队长陈付军作为负责此案的办案人员,在接手该案一个月后,给村民一个“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决定。为此,控告苗广远的很多村民不服,提起了复议,但复议结果还是不予立案。村民们感觉情况不对,明明检察院说过的该案已经涉嫌犯罪才向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为什么经警大队却这样处理?

  于是,村民们又向平顶山市公安局提请复核。2016年2月29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做出了(平公刑复核字[2016]9号)《刑事复核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复议决定。”

  2016年5月23日,舞钢市公安局再次作出决定,决定维持原不立案通知书。村民们再次向平顶山市公安局反映,最后的结果也是维持舞钢市公安局的决定。

  村民这样说,因为苗广远的亲家吴某是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层领导,苗广远的亲外甥张某是平顶山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的副队长,张某是从舞钢市公安局调入平顶山市局的,之前,张某和陈付军是上下级同事关系。其根源就是这些关系网成为苗广远的保护伞。

  村民还说,就在检察院将案件移交到舞钢市公安局经警大队后,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人透露了案情,给苗广远机会让苗广远找到原来在舞钢市检察院调查期间做笔录的当事证人时应祥,利用威逼利诱的方法让时应祥又写了一个证言,以便证明苗广远无犯罪事实。

  村民认为,本属于村委会的几十万元公款,在苗广远手中放了7年不入账,到了司法机关调查的时候,忽然以退还给企业为由,就称其不违法,这符合法律规定吗?当村民就此问题询问经警大队副大队长陈付军时,公款在个人手中存了7年不入账,等到被调查了忽然退还给企业,这属于什么性质?陈副大队长的答复是,村里用不完退还给企业不算个事。村民认为,说村里用不完,这句话纯属胡说八道,村里还有很多路要修,村室要建,村里安装自来水都需要钱,还是每户集资的,怎么能说钱用不完呢?这不明摆着眼看贪占不行了,才已退还企业为名给自己洗罪吗?明摆着,因为苗广远有亲戚在公安局,而且又是直管此类案件的,显然苗广远依靠关系网逃脱法律制裁。

  村民称纪委一主任说几十万元6年不入账不违法

  就在办理村民控告苗广远违法违纪一案中,除了司法机关介入外,舞钢市纪委也是案件经办单位之一。

  据村民反映,对于苗广远贪污腐败问题,最早是由纪委三室的主任谭曙光着手调查的,正是因为谭主任认为苗广远一案涉嫌违法犯罪才向检察院移交的案件,检察院也是在调查之后认为此案涉嫌违法犯罪才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的,没曾想案件转到了公安机关,遭遇保护伞的保护无法往下进行。

  在村民不断地上访告状中,因为纪委三室换了主任,新任主任李冰与前任主任俨然两个态度。就在李冰于2016年接手之后,10月份在八台镇纪委书记郭杰办公室和村民见面时说:“苗广远没有问题,只是你们互相咬着玩哩!一个村的叔伯爷们何必呢?你们的钱也要不回来了。”

  当村民们向李冰问及苗广远近7年时间将几十万公款存到自己的手里违不违法?李冰直接告诉他们,四十万元6年不入账不违法。

  正是有了纪委经办人员这样的态度,村民们的控告多次被压了下来。苗广远的问题也得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村民不服,表示一定要坚决彻底的控告下去,他们认为,即使苗广远将把持在自己手中的公款退还给企业335820元,但公款在其手中7年,光银行利息也有将近2万元,这些就是已经被贪污的事实。再说,如果不是村民告状,苗广远已经把公款据为己有了。因为按照财务纪律,公款在个人手中3个月不移交归公的,应视为挪用公款,苗广远占用公款7年,怎么不会违法呢?难道侵占公款后“退还”就不构成违法犯罪的话,那么多贪官污吏有的退账几个亿,是不是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呢?这明显于法相悖啊!还有,已经检察院认定过的有铁证的3.71万元涉嫌职务侵占,仅此一项就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为什么到了公安局和纪委有些人手里就变了性质了呢?

  一苗姓村民讲,不说别的,就苗广远从镇财政所领走了本该属于村委会支付他人的工资款和租赁费据为己有一项,侵占此一万元也已经构成侵占,为什么不被认定呢?铁的事实存在,可在当地由于保护伞太强大,竟将刑事案件化为乌有!天理难容!还有,苗广远对外称他花了十八九万应对村民控告,这些钱花给谁了?

  专家说法:公款私存是否构成犯罪有法律依据

  针对舞钢市八台镇小唐村村民反映的问题,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秘书长黄朝宗对此进行了分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二种形式:一种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很显然,如果如村民所说苗广远将公款没有入账而存入自己的私人账户里,这属于账外私存。

  对单位和个人公款私存的行为,《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都对公款私存做了规定。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行为人为了侵吞利息而公款私存,此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后,其单位也就失去了对其公款的控制权,个人则完全掌握了公款的支配权,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了侵害,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公款私存所形成的利息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公款,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下将公款所生利息秘密据为已有,有一个贪污的行为,因而在公款私存侵吞利息这一行为过程中有二个行为,即挪用行为和贪污行为,且挪用行为与贪污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挪用是手段行为,贪污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即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对于本案,苗广远如果故意占有巨额资金不入账,而又从中获取利息,该行为又存在6年之久,从形式上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占用公款,侵占利息,已具备上述所述罪名的构成要件。即使后来将企业捐助给村委会兴建公益事业的款项以个人名义退还给企业,也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况且,如此重大事项的处理未经村民大会同意,这是违反村民自治法的行为,该行为违法,应属于无效行为。

  综合村民反映的1万元代领后占有,以及检察机关认定的其他侵占公款行为,如果情况属实,就属于犯罪事实清楚,应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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