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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梁山:京九浮桥引发梁山海事、黄河河务局内幕

时间:2016-11-28 17:55:04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本网记者接到山东梁山县群众举报称“山东梁山县京九黄河浮桥威胁铁路大桥”拆除难,涉嫌存在利益输送大于铁路安全,京九浮桥与梁山县政府海事所黄河河务局有不正当经济来往。

该浮桥相关负责人给记者提供了13至16年京九浮桥收入与支出的相关账目,梁山县海事所与黄河河务局不同名目的收取相关费用,没有相关发票收据,显然不合法。举报人称为了不让相关部门拆除此违建浮桥,此浮桥的负责人对相关部门领导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公关。

13年至16年海事所与河务局违法部分收取浮桥费用记录

记者调查:

梁山县赵固堆乡蔡姓上访村民向本网反映:

我们是济宁市梁山县赵固堆乡蔡楼村民委员会村民,我们举报的是山东梁山县京九黄河浮桥违规建设,黄河水利委员会、梁山县港行管理机构有规不依是何原因?

当年在建设的时候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前日,国家各大媒体都针对此浮桥违法事件进行过全面报道,至今,地方政府没有任何回应。按照《宪法》第四十一条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结果山东梁山的京九黄河浮桥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而地方政府视而不见不作为的行为,我们只能按照《宪法》向上级组织检举申诉。

根据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颁发 ,根据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重新发布《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  河南、山东两省交界河段的浮桥建设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其它河段的浮桥建设方案,分别由省黄河河务局审查。此办法明确指出:河南山东两省交界河段的浮桥建设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那么黄河水利委员会明知此京九黄河浮桥的建设违反国务院颁发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为什么还顺利通过了审查,黄河水利委员会有规不依是何原因?

根据山东省交通厅颁布的鲁交港航〔2001〕43号 2001年12月13日《山东省浮桥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省际浮桥,由所在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商有关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规定 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既然国家对于浮桥另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试问梁山县、济宁市及山东省港行管理机构为什违规给予审批浮桥建设手续?梁山县港行管理机构有规不依又是何原因?

记者走访:

 梁山县京九黄河浮桥实际建于1998年,并于当年投入运营,梁山县京九浮桥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工商注册登记,2007年山东省88号文由港航局颁发了水路运输许可证,浮桥建设是需要特别审批的,水路运输是需要特别许可的,说明京九浮桥在长达10年的时间内是非法经营的。

   2004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发《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铁路桥梁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第二款规定:“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京九浮桥的建设与审批显然违反了国务院下发的条例,其建设和审批完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该处理意见书,该浮桥的选址、审批所依据的法规是《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浮桥管理办法》,该两办法属于地方规章,而国务院下发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是国家行政法规,根据《宪法》规定,地方规章的效力远远小于国家行政法规,这说明,地方政府对浮桥的选址与审批是违宪行为。

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京九浮桥的建设无法律法规的约束为由认定上访无理显然站不住脚。同时,该两部门表明,该浮桥已申请安全论证,更加无法服众。2011年10月23日16时左右发生的梁山县京九浮桥事故(中广网济宁2011年10月24日消息),导致京九铁路停运半小时之久,试问如果该浮桥安全测评过关,是否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依据?

2002年及2016年济南铁路局均对京九浮桥下达了拆除函。2002年济南铁路局下发了济铁安函【2002】99号文《关于确保京九线孙口黄河特大桥安全的函》,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鲁安函字【2002】8号文,《关于严格浮桥管理确保京九线孙口黄河特大桥安全的函》,该函明确下发单位为济宁市任命政府、安委会,两函均责令拆除违法建设的京九浮桥,并且两函均引用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说明浮桥建设在2002年就已经有法律法规的约束。2016年2月19日,济南铁路局聊城工务段下发《聊城工务段关于瓦日铁路将军渡黄河特大桥上游、京九孙口黄河大桥下游架设浮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函》,要求拆除京九浮桥。

   梁山县交运局及安监局均称未收到该函,不知道是济宁市政府工作人员渎职未将该函送达梁山县人民政府及该两局,还是梁山县人民政府怠于行使职权造成的?

   京九浮桥的拆除并不影响当地政府的税收,在京九浮桥的上下游,还存在两座浮桥,将军渡浮桥和陈垓浮桥,该浮桥的选址、审批及运营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京九浮桥拆除后,既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又不影响当地浮桥总收入,显然也不影响当地政府的税收。

本网呼吁: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当地政府以种种理由推诿,怠于行使职权,三番五次违背上级部门的指示,甚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利益于不顾,始终无法解决违规浮桥的拆除呢?个中原因,值得人深思!京九浮桥年收入两千多万,巨大的利益面前是否存在利益联系,鉴于以上事实情况,本网记者向上级部门检举京九违规事实清楚,请求上级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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