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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级法院19个月不执行、不作为 造成损失1800多万元

时间:2016-12-05 12:00:16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尊敬各位领导:

  我是新疆金士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郑红芬,与安徽圣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矿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裁决和裁定。我们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北京三中院裁定书),依法向合肥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违法乱纪,十九个月无音讯,故意拖延执行,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争取时间,并涉嫌受贿。现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纪委、政法委、人大等领导举报,请上级领导关注!

  本案基本情况:

  一、2012年10月8日,新疆金士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圣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矿山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价款为3400万元。

  二、2013年3月14日止,安徽圣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只付过股权转让17332300元,余款迟迟不按协议付清,构成违约。

  三、2014年4月28日,在多次讨要股权转让款无果的情况下,新疆金士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2014年8月14日,安徽圣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异议,被驳回。

  五、2015年1月19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京仲裁字第0043号裁决;安徽圣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应付给新疆金士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剩余股权转让款14400699.96元;安徽圣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应付给,新疆金士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4月10日止)逾期付款滞纳金1627725.14元;还需支付2014年4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日止(协议约定日万分之三)的逾期付款滞纳金。

  六、2015年3月25日,安徽圣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北京市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043号裁决。

  七、2015年4月17日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安徽圣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撤销裁决的申清。

  本案执行情况:

  一、2015年1月19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京仲裁字第0043号生效裁决后,我方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时,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提供了各股东名号,注册资金等财产情况,供法院调查执行。可是,法院一直没有信息,后经查看法院网才知,本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

  本案违法情况:

  一、2015年3月1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已有二十天,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若干规定)【下称执行流程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法院没告知案件承办人员、没有约谈申请执行人、没有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法院明显违反了执行流程规定); 第十五条和十八条。

  二、2015年8月15日,申请执行已五个多月,法院始终没有联系申请人,也没有通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没有对被申请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子一直石沉大海。本案承办人员违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三、在法定60天规定期内,法院一没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控制;二没有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三没有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

  四、 从2015年2月25日立案到2016年9月25日,为期一年另七个月,法院没有一份有关本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至今申请人对本执行案实际进展情况一无所知。(执行流程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内。 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本案经办人无故违反规定涉嫌受贿。

  申请人向法院要个说法

  一、目前,(2016年9月28日)申请人委托父亲郑千忠及本总经理联络员沈炳祥前往合肥中院查询该案执行情况,才知道本执行案具体负责经办人叫张勇(女),找张勇询问执行结果,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己裁定终止执行。可是,终止执行的裁定书没有送达申请人,这是为什么?

  二、有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有7000万的资产,合肥中级法院拒不依法执行,这是为什么?

  三、本案拖了19个月,合肥中级法院不尽告知义务,至今没有一份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这是为什么?

  四、由于法院执法违法,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合肥中院理应给本案申请人一个合理的说法。2016年10月15日,本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总经理联络员沈炳祥为本执行案的代理人,向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寄上了沈炳祥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沈炳祥为总经理联络员的聘任书,并致函合肥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分段集约执行流程管理细则(试行)三十三条规定,要求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执行过程作个详细阐明,要求把可公开的执行资料(数据)在收函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申请人(执行委托代理人沈炳祥)。还特别声明;如果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在限期内不予理睬(答复),就是对本案执行,行为违法的默认。如果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违法,本人将依委托权限,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本函将作为法院默认违法的依据。

  (执行委托代理人沈炳祥)於2016年10月15日18点22分,用EMS特快专递发往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寄件过程已全程拍照留存。(详见复印件)

  举报违法希望解决问题;

  今天是2016年10月29日,发函已近15天,经查合肥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己收到,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至今没有收到合肥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证据和回复。合肥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执行己成铁的事实,现要求上级机关彻查,依法严惩。并及时回复举报人,如上级机关护短不查,也不给回复,15天后,安徽合肥中级法院涉嫌受贿,故意违法执行的事,代理人将通过互联网致函习近平,并向并向全国曝光。可是至今没有复函。

新疆金士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郑红芬

代理人: 沈炳祥

201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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