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食药环队员来到鸿桢食品厂未着警服,未出示警方证件,未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未出示传唤证,开社会车辆,其中一名执法人员叼着香烟和辅警人员强行拖走公司包装女工,他们抓住女员工的手脚,还差点将这名挣扎不肯上车的女工上衣从身上扯掉;这一幕粗暴执法的情景让路见不平的群众十分气愤,有目击者当即用手机录下了全过程。有目击者称:这起执法堪称即墨版“雷洋抓捕案”。
叼着香烟“逮走”女工能否体现执法公正?
上图:即墨食药环队员来到鸿桢食品厂未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未出示传唤证,其中一名执法人员叼着香烟和辅警人员强行拖走公司包装女工。
10月12日上午,两位穿着便衣的男子和一名年青女子,他们自称是即墨市食药环执法一中队的,其中一名自称是中队长魏闫章,他们来到鸿桢食品厂后说是让企业的一名女员工去“作证”;“因为我们员工不明白什么事,也不清楚对方是哪方神圣,就不肯跟他们上社会车辆,双方就僵持起来了。”据目击者提供的部分录像显示了这样一部分对话:
“我没有犯法,为什么叫我去?”女工说道。
“你去不去?”来人说道。
“你为什么抓我?我只是个工人。”女工说。
“我不是抓你,我是来‘请你’去公安局作证。”男子说道。
“叫你去,你什么不去?”男子说道。
“我什么也不知道,你们的(执法)记录仪哪去了?”女工说道。
“这是公安机关请你去做证,你不去,我打120拉你去!”男子说道。
“我什么也不知道!”女工说道。
“不要让我动手,你傻啊!”男子说道。
一名叼着香烟的执法队员强行抓住女工拖出门外,这名女工不停地挣扎,大声呼喊。执法队员抓着女工的手脚在地上拖行几十米,女工的上衣差点给扯掉了,鞋子也掉了,这一幕与前不久发生的抓捕“雷洋”时一模一样的!鸿桢食品企业一位负责人孙女士说道,“执法人员为何不汲取教训?强拉硬拖的带走女员工,这本身就是违反了公安部的规范执法要求,警方的违法行为谁来监管?
食药局为何未将检测报告及时送达抽检企业?
2016年9月7日,即墨市食药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鸿桢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测,共抽检7类产品,产品检测报告均显示:该样品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但是,食药局相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随后对检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验的产品随后又经DNA检测,检测出其中6种产品有鸭源性成份。
9月19日上午,着便衣的执法队员进入未出示警方证件,未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未出示传唤证“逮走”了生产厂长和一名绞肉工。
厂方负责人孙女士说道,企业从未收到过即墨市食药局送达的检验报告,于是, 10月25日找到即墨市食药局讨要说法,食药局相关部门这才提供出企业的相关检验报告,企业立即于10月27日依法申请产品复检。
“即墨市食药局的检验报告的落款日期为10月8日,企业收到检测报告的时间是10月25日,而食药环队员来企业抓走员工的时间则早在9月19日,也就是说: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执法队员就已经粗暴执法了!”
孙女士说,企业为了讨要说法,专程去了即墨市食药局了解情况:“食药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我们,食药局未及时送达我们企业的检验报告竟被食药环执法中队于9月19日前以借用文件的名义,从食药局借走后一直没有归还。”
“食药环执法人员正是持此份检验报告,认定我企业生产伪劣产品,粗暴执法,强行拖拽走员工,当天就投入看守所。”
鸿桢食品厂连续多年产品抽检合格
该企业负责人孙女士气愤地说道:鸿桢食品厂企业按照国标、行标生产标准生产。2011年至2015年间的产品部分检测报告显示产品抽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检测报告中只是显示检测出鸭源性成份,并没有显示鸭肉含量,不能证明是带入或者是有意添加,更没有确认有多少食品危害性;厂区内6种产品大约总货值在一万元,并没有大量的存量产品依法查封在案;另外,抽查部门没有按照规定,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上图:海润农大做的产品检测报告均显示:该样品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
企业负责人表示:企业生产各类三文治、大众烤肠等,同时也生产鸭脯肉,但是厂子生产规模不大,生产线上只有一台绞肉机,这几年的生产、进货渠道稳定,企业有进货、出货的相关凭证。“他们对于我们的产品中检测出了鸭源性成份含量有多少?有多少种产品中有?他们并无相关准确的结论!”
鸿桢食品企业负责人称,企业一直按照国标、行标生产标准生产。而即墨市食药环执法时徇私舞弊,办理人情案,野蛮执法,致使企业关门倒闭,员工受到惊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执法记录仪哪去了?
“食药环队员没有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孙女士说道:公安部早已规定要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这样随意“逮走”女工,这样做法完全是即墨版的“雷洋抓捕案”。
对此,中银律师所的王律师认为:执法队员的强制抓捕女工行为有违法定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如果需要强制抓捕,警方应出示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传唤证(口头传唤必须是情况紧急),否则公民有权合法拒绝;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传唤证只能在刑事、行政案件立案后且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并经公安局长批准后才能开具的,警察只有持有传唤证、拘留证或者逮捕证才能合法、强制抓捕嫌疑人。
另外,法律规定警察的行为不仅要实体正确(有犯罪证据)还要程序正义(符合法定程序),两者缺一不可,现代法治日渐重视程序规则,刑事诉讼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是应当排除适用”;其二、现场的执法人员中有辅警参与执法,辅警因没有警官证没有执法资格故不能暴力抓捕;第三、警方的强制抓捕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者预备犯罪人员;即使是便衣执法,仍应佩戴执法记录仪,现在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全程录音录像,警方应当对自己所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另外,王律师认为:主观性证据,如口供,证人证言,均不可靠,口供等如能和客观性证据印证才能被使用,否则会产生冤案;因为口供等主观性的证据可以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威胁家人)、利诱等非法手段获得。
食品安全规范执法路有多远?
打造食品安全城市,是关乎每个人的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正义之事。遇到这样的粗暴执法,在没有法定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进行鉴定后出结论的情况下,遇到了他们的“生死之门”,企业的违法究竟会怎样认定?这起事件也引起了广大法律界人士的热议:
有关法学专家表示,最高法强调,要强化程序公正理念。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违规违法,不仅严重影响程序正义,而且会严重危害实体公正。必须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等做法,坚决杜绝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严把程序关,严格依法规范办案。
即墨市鸿桢食品厂如果在历次产品抽检查合格,大部分的食品又因为时间久远已经被销售出去后“吃掉”不存在了,如何对“灭失”的食品证明危害极大?数量上又将如何认定,这也是一个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问题!
对此,法学专家则认为:构成犯罪首先要在主观上有没有故意;其次,如果部分产品检测出含有鸭源性成份,生产企业未在产品标签上标明,应按照产品质量法54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立案标准之规定:应当由法定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但现在在没有任何法定部门对涉案商品作出是伪劣商品的鉴定,当地食药环对该宗立案应当视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立案。(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