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昭通彝良县扶贫干部破坏生产经营罪,盐津县法院违法开庭枉判)
“云南彝良扶贫办干部纠结黑恶势力强占民财”这一案件于近日由盐津县法院正式开庭,但盐津县法院的所作所为着实让被害人心碎!让群众心寒!
按照法定程序,受害人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法院受理并指定管辖到盐津县人民法院,作为受害人依法按照盐津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告知程序,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完善相关立案手续,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却遭遇本案一审承办法官在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前提下,于11月8日违法开庭审理刑事部份。而作为受害人,前往盐津县人民法院询问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却被粗暴告知法院可以不通知被害人或刑附民原告人。受害人要求其释明法律依据,反而得到了匆忙打印的一份裁定书,驳回受害人的起诉。
原本以为法律能够给予受害人公道,给予无辜的百姓正义,却被无故剥夺了受害人的申诉权,导致盐津检察院开庭当天也没有依法行使监督权,而原本用于解决受害人与仝庆福等人的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昭通中院“(2015)昭中民三终字第149号判决书”却被再次拿出,用于此次一审判决,一个是承包合同违约,一个是刑事犯罪,试问公正严明的人民法院是如何将其相提并论的?
盐津县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姑且不论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损失与本案刑附民主张是否重叠。在整个案件中,被告人吴云没有给予申请人任何经济赔偿,也没有得到申请人的谅解,但盐津县法院却对被告人钟世强及吴朝洪缓刑处罚,吴云作为累犯非但不从重处罚反而免于刑事处罚。为何能轻判?
对照一审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款,受害人具备刑附民的起诉条件,符合起诉条件的规定范畴,并非是生效案件的重复起诉,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损失自然不等同。但为何面对如此客观的事实,得到的却只是一个粗暴错误的驳回起诉裁定,试问,人民公仆,人民机关如何体现诉讼法的程序公正!
被告人吴云曾因职务犯罪被判三年缓刑四年,但本案案发时间为2013年11月 ,原本应该属于典型的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一审判决避而不谈。反而从轻处罚认定自首,免于刑事处罚。其中,案发后,受害人报案后,但案件长达20个月之久警方未予以立案侦查,受害人多方向省检察院、省政法委上访之后才以立案!2014年3月6日吴云等人在网上发帖对我人身攻击!2015年底昭通中院合同纠纷判决之前组织调解,钟世强作为代表拒绝赔偿!2016年4月被害人向彝良法院申请对昭通中院合同纠纷案判决的80万元强制执行,但钟世强等人恶意不履行,且彝良法院至今未将该款执行完毕!请问盐津法院为何要在判决书上歪曲事实:“现已履行完毕”?这是赤裸裸的捏造证言,帮助罪犯逃僻法律制裁!请问盐津法院这样的情节,吴云等人从何而来的“自动投案”,又是从何而来的“有悔罪表现”?到底是有人故意包庇还是背后存在隐性势力?
盐津法院驳回我的民事诉讼,目前上诉处于二审阶段,驳回是否合法尚未定论,那本案刑事部分就应等待二审结果,方能判决,这样迫不及待的违法裁判,其原因让人难以想象!
只希望能够有一个合理的裁决,但是这样的一审判决就导致一个结果,无论昭通中院确定驳回民事起诉是否合理,但盐津法院的做法就提前肯定起驳回诉讼完全合理合法!受害人的上诉必将毫无意义,也导致受害人丧失对刑事量刑的监督及上诉权。赶在开庭之后,受害人多次找盐津法院的承办法官和领导,意图通过我的情况反映,让他们自身也能认识到法院的一些错误,避免轻判!而承办该案的法官居然是该院的纪检组长李显东,没想到这样高级别的法官就只有一个态度,“我们一定会从严判决的!没有违法任何法律程序,随便你去哪里告我!昭通中院、云南省高院都可以!”并让我记住他的名字,以免我告错了!没有解释、也不愿意与我沟通案子,态度极其蛮横嚣张!后来作为盐津法院的邓院长倒是很热情的接收了受害人的书面情况反映材料,并向受害人保证,盐津法院一定会公正审判此案,当时我受害人也是被院长的“正义凛然”感动得热泪盈眶!而其结果呢?却判了两个缓刑,而砖厂大股东扶贫办干部吴云则免于刑事处罚!这无疑是邓院长和李显东审判长你们自己给了自己一记响亮的耳光吧!这是公正审判吗?这是从严判决吗?如此荒唐的审判盐津县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制吗?所幸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受害人的提请抗诉申请书后,及时在法定时限内依法提出抗诉,充分发挥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也期待抗诉后能给受害人一个公正的结果,也期待抗诉后能够及时纠正这样严重错误的枉判行为!
一个不可理喻的一审裁决,一张被驳回起诉的裁定,也许未来维权的道路依然很漫长,但无辜的被害人一定不会被社会所遗忘,即使无权无势,但我们仍然拥有争取自身权益的行动力,也愿更多的人能够给予无辜的受害者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