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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武安普阳钢铁集团多起事故涉嫌瞒报 谁之责

时间:2016-12-15 14:40:09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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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接到河北省普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举报称,由于该企业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造成工人死亡事故不断频发。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并没有按照程序逐级上报,而是采取与死者家属私了的方式瞒报了多起事故。

  为核实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记者于2016年12月2日到达武安市阳邑镇进行采访调查。举报人告诉记者,普阳钢铁近年发生多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都没有上报,而是采取给死者家属巨额赔偿款私下解决。

  今年8月23日下午5点左右,普阳钢铁二钢厂发生一起事故,一名检修工被当场砸死,死者名叫马栋,现年33周岁,家住武安市阳邑镇东街村。事故发生后,企业赔偿家属130万元左右,向监管单位谎报疾病死亡。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武安市安监局办公室贾主任,询问市安监局有没有接到关于普阳钢铁8.23事故上报记录,贾主任经过调查后对记者说:“我们市局没有接到这起事故的上报,倒是有人向我们安监局反映过,我们与死者家属进行调查后证实,这名工人是病死的。”但让人不解的是,死者马栋的母亲和妻子柳女士回答记者说,从事故发生至今,从没有安监局人员出面调查过这个事故。

  2015年2月11日,普阳焦化厂发生一起煤气泄漏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死者名叫赵珉伟,25岁,家住邯郸市涉县木井乡红河沟村。事故发生后,普阳钢铁集团与家属私了赔偿102万元。

  2014年11月8日上午8点左右,普阳二铁厂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热风维修工任春波,33岁,在维修设备工作中被吸入管道死亡,家住邯郸市涉县木井乡木井村13组8号。事故发生后,企业与家属私了赔偿1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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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情况,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

  第七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查证。查证结束后,及时将查证及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查证。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和伤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查证;(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查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第九条调查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应当重点查明瞒报、谎报事故的原因、过程,是否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和严重社会危害,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等情况。

  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的,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200万元的罚款;(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

  第十五条因瞒报、谎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十六条瞒报、谎报事故行为调查处理结案后,承办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事故的查处情况,并将查处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本级政府网站、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希望河北省安监局、邯郸市政府以及负有监察监管责任部门能高度重视,尽快调查涉事企业事故的瞒报问题。

  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河北省相关部门对“普阳钢铁集团”事故瞒报的处理结果,以及生产中存在的其它安全隐患问题。(文/赵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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