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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法院错案判决的背后 杨院长干预的是司法公正

时间:2016-12-28 17:20:0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于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015年3月30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责。汝州市法院在审理汝州市蟒川镇半西村第10村民组108个村民诉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荒山承包合同无效一案中,某位法官告诉村民这样一句话,就是这样的一句话就决定了108位村民的命运,“合议庭意见不符合领导意图,领导不签字,没法下判决,让再重新商量,符合领导意见,领导才签字定案,其实法官也有难处” 。村民告诉记者,所谓的“领导”,法官和庭长曾经告诉过村民指的就是杨长坡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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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顾 60元一亩土地被贱卖

  半西村主任郭武芝和10组组长张坡等和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相互勾结,私自以每亩每年60元的低廉价格,将本村10组427.14亩(实际是500多亩)荒坡承包给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50年期限,只付5年钱。原告半西十组村民诉被告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荒山承包合同无效一案,2015年10月21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书面申请保全,要求郑州鑫泰公司立即停止进工地违法施工,群众自发阻挡,当时太阳能架、太阳能板一块都没有安装,保持着耕地、荒坡原貌。主审法官高向鹏故意推拖不裁定保全,并要求村民提供数百万元的高额保证金担保。村民提出用400余亩土地作担保,主审法官高向鹏不同意。高向鹏故意拖到2016年3月7日才开庭审理,中间四个半月时间内,郑州鑫泰公司不断威胁村民,用暴力方式强行施工。3月7日开庭时施工进度不到十分之一。 3月8日,郑州鑫泰公司组织大批人员强行施工,并纠集近80余名暴徒,强行镇压群众,对村民大打出手,把村民方温打伤,土匪一样霸占抢夺村民土地。在短短20多天时间内,把村民的近500亩土地全部侵占(有当时视频为证,此前也有网络报道)。

  一审重审判决遭杨长坡院长重重干预到底为哪般?

  2016年4月14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就半西村10组108名群众与郑州鑫泰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了汝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这一判决因当时使用的是2008年12月24日起就已经被废止的法律条文(网络对此事有相关报道)。所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于2016年8月8日作出豫04民终1725号民事裁定,撤消了汝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以错误判决发回重审,期间也就是2016年7月26日,杨长坡电话联系平顶山中院领导,并亲自跑到中院替抢占百姓土地的郑州鑫泰公司活动,要求不让老百姓胜诉,干预司法公正,当时有半西群众在场可以作证,这也正是郑州鑫泰公司发声以百万拿下汝州法院的时候!后来中院法庭朱姓法官告诉群众说:“汝州法院的领导都打电话说这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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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判决是2016年12月19日汝民初字第5738号又以原告108位村民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败诉。那么为什么在一审中立案、审案、判案中不提出来,后经平顶山中院审理后发回重审也不提出来,偏偏最后判决提出来,难道仅仅是因为土地局、林业局、和郭武芝出具的假证言来断案吗?当时假证明林业局一张只盖有公章并无签名的纸上说半西村被郑州鑫泰公司占用的几百亩土地没有任何林地,而郭武芝的假证明上说的是,所有的土地都已承包到户,没有集体土地。汝州法院就是以此来判定的原告108位村民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过伪造的证据终究是伪造的证据,经不起考验,2016年12月23日汝州市林业局发声,证明占用半西九组退耕还林地56.23亩,十组退耕还林地约22.23亩又因该村退耕还林地分布较散所以实际面积正加紧查明。而在同年12月22日该村原村主任郭武芝也发出了更正声明,内容为十组427.142亩土地中,耕地已承包到户,其余为集体所有地,没有承包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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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曝光错误判决受处分

  这么一个显而易见的案件审了又审,判了判,汝州法院副院长于占奇、汝南法庭庭长常尹晓因为这个案件的错误判决受到了书面检查和诫勉谈话的处分,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高向鹏则受到诫勉谈话处分。在采访过程中群众说了几句话发人深思,如果法官两袖清风,为什么要用八年前已废止的法规判案,坑害老百姓?如果法官两袖清风为何会为了维护被告而不择手段做假证?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习近平说,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习近平主席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事件正在发生我们将继续予以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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