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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佩菊实名举报山东腐败法官贪赃枉法充当九阳代言人

时间:2016-12-27 15:20:0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我是兰州玉尊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法人俞佩菊,在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九阳)合同纠纷案中,经过八年抗腐败战,让我看到了九阳财大气粗,买通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剥夺我公司诉讼权利、侵犯我公司合法权益的丑恶行径。山东省法院公然违反程序法,采取瞒上欺下的非法勾当,通过最高法院用非正常手段,将一个经过两个省,三级法院,四个法庭终审裁定管辖权在兰州,且审结并生效的案子,予以撤销并翻案。整个过程中,山东有关法院严重违法。因此,我实名举报九阳勾结山东腐败法官丑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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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案情经过

2008年5月25日,九阳在兰州宏润达酒店召开经销商会议上与我公司签订了《2008年产品经销协议书》,约定了我公司的经销区域范围、年销售额、发货方式、结算形式等内容。只是合同原件上打印的签订地是济南没有改写成兰州。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立即组织大量人员对市场进行了深入的开发,先后投入市场开发资金二十四万多元。并按照九阳要求购置了专用路演车(14万),装修了九阳专卖店(10万)。仅半年多的时间,就完成销售额470万元。超额完成了全年的销售任务(协议约定409万元)。经过艰苦的努力和付出,我已把市场打开了,销售火爆,年末岁初又是产品的销售旺季,一年的投入到了收获时侯。但不可思议的是,九阳从2008年11月初无故停止供货,单方面撕毁合同,霸道地取消我公司的九阳产品经销权,明令禁止销售九阳产品、禁止使用九阳LOGO。为稳定市场,降低损失,我多次找九阳区域负责人协商,希望继续履行协议,但均无结果。原来是有人花大钱买通了市场部负责人要抢夺我公司的经销权。九阳个别人见利忘义单方违约,导致我公司库存产品不能销售,许多客户订单无法供货,专用路演车闲置,专卖店无法正常运营,使我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更可恶、卑鄙、无耻的是,在九阳账上有我公司的货款的情况下,九阳不但不按订单发货反而给发一大堆无用的手提袋、展示牌、宣传品等废物,让我公司支付物料、装卸、运输、仓储等费用。

因协商不成,我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以九阳违约为由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货款及保证金,并赔偿损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货款及保证金,并赔偿损失。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依法进行了受理。后九阳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理由是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兰州,兰州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5月8日兰州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九阳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管辖权异议终审后,兰州城关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经开庭审理,9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九阳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兰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

期间,九阳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九阳的再审申请。

九阳为了继续争夺管辖权,违反法律规定,于2009年8月6日,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将我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受理,后我公司向槐荫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该法院裁定驳回了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该裁定邮寄地址故意错误导致我收不到,经查询后在邮局取到且没有裁定内容及落款)。2009年12月9日,我公司因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9)槐商初字第774-1号《民事裁定书》,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后,始终没有结果。直到2010年8月,我给济南中院办案法官徐林豹打电话才知道二审裁定半年前就出来了,是委托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裁定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9)槐商初字第774-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但是,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却一直没有向我公司送达该裁定,也没有按照二审裁定将案件进行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直也未收到移送的案卷。

至此,此案的管辖权已由两省、三级法院、四个法庭裁定,管辖权就在兰州,并且案件已经审结并生效。

但是,不知何时,九阳公司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中立终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鲁民辖监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2010年10月29日,仅隔一日该院又作出(2010)鲁民辖监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中立终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二、维持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9)槐商初字第274-1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山东高院的两份裁定,直到2014年8月29日,才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向我公司一并进行了送达。

九阳把《厚黑学》发挥到了极致,为了争夺管辖权,买通山东当地熟悉的法官准备翻案,并扬言宁可把钱送给法官也不给我们赔偿,宁可花大钱也要把我公司搞垮。九阳为了争夺管辖权,使出了用钱砸法官、用钱买关系的手段。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九阳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如愿以偿。2013年元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下达了(2012)兰民审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已经生效的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144号二审判决,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审理。

案件移送至济南法院后,济南槐荫区法院、济南市中院就变成了九阳的法院。完全站到了九阳一边,完全不顾客观事实,完全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彻底推翻了兰州市两级法院对本案事实所作的认定。槐荫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及济南中院的二审判决将所有的过错都完完全全地推到了我公司身上,而九阳严重违约的事实法官却视而不见。

二、最高法院通知适用法律不当

2013年1月3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2012)兰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裁定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09)城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2009)城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兰法民二终字第0184号民事裁定书、(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难道两省、三级法院、四个法庭的裁定都错了吗?还是有人依仗位高权贵强奸了基层法庭的审判结果?兰州城关区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错误吗?为什么移交给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是因为九阳在槐荫区吗??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是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该司法解释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据此认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为由受理该案件与书面约定不符。但是,该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又规定:“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本案中,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管辖异议作出终审裁定的时间是2009年5月8日,即本案的管辖权争议在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施行前已经终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指定管辖时,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

另外,该通知是在山东高院采取违法程序报请的情况下做出的,应于撤销。山东高院决定受理九阳不服济南中院终审裁定的申诉时间是2010年10月27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指定本案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通知是2010年9月13日。也就是说山东高院早在2010年9月13日前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争议。此时山东高院还没有决定提审本案,更没有撤销济南中院的生效裁定。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应该予以纠正。

三、山东高院严重违法

1、九阳不服济南中院(2010)第137号《民事裁定书》,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该高院未依法向我公司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及受理案件通知书。严重剥夺了我公司的诉讼权利和辩论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2、山东省高院(2010)第27-1号、27-2号《民事裁定书》的作出的时间分别为2010年10月27日、2010年10月29日。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以上两份裁定于2014年8月29日,才由山东济南市槐荫法院向我公司一并进行了送达,时隔近4年之久。山东高院在未向我公司送达(2010)鲁民辖监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时隔一日就作出了27-2号《民事裁定书》。整个再审过程,我公司是不知情的。这都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诉讼权利。

3、山东高院违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受理再审申请后,没有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4、更为严重的是,山东高院为争夺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撤销济南中院的生效裁定,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管辖争议,程序严重违法。山东高院撤销济南中院生效裁定的时间是2010年10月29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却于2010年9月13日就向甘肃高院下发通知,指定本案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也就是说山东高院早在2010年9月13日前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争议。此时山东高院还没有决定提审本案,更没有撤销济南中院的生效裁定。山东高院为争夺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撤销济南中院的生效裁定的情况下,直接向最高法院报请管辖争议,程序严重违法。

山东高院为争夺管辖权,采取违法手段做出的裁定都应是无效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高院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抢时间,赶进度,为九阳如此争权是为什么?最高法院所谓通知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四、举报后记

在我公司和九阳这起合同纠纷管辖权争夺中,山东法院竟敢如此明目张胆,知法犯法,视法律为儿戏,公然亵渎法律的威严,其动机和目的是赤裸裸的为九阳维权、为九阳违法。九阳到底给了法官多少钱?据说九阳为了翻案花去了八百多万,这八百多万黑钱花在了多少法官身上??

长达八年的旷日持久的诉讼,对实力强大的上市企业九阳来说,花一千万等于九牛一毛,宁可送给法官也不想赔偿我公司损失。而对于我个人来说已是精疲力竭,所受到的打击可想而知。难道山东的三级法院都是九阳开办的吗?在全国人民都为山东省高院公正的宣判聂树斌无罪而拍手欢呼之后,我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将我公司与九阳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河北省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样在异地审判不就没有地方保护的嫌疑了吗?异地法院能主持公道、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强者与弱者都能公平地站到法律的天平上,也让每一个普通百姓能够切身体会到我国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让法律和法院不再成为九阳权贵们违法的保护伞,让公平和良知在法律判决中得到体现。为维护司法公正,杜绝地方保护,杜绝冤案再出。同时希望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成立调查组对九阳涉嫌行贿,山东省高院、济南中院、槐荫区法院个别法官受贿的违法行为。

举报人:俞佩菊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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