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杨军校状告国税局,十八年冤案终纠正,谁来追责。(杨军校自述)
案发起因
1997年10月16日,曲阳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党城国税所陈文胜、陈敬伟醉酒后驾驶白色吉普车自北向南至东口南村南下坡后,追尾撞在了我正在营运中的解放142汽车挂车上。两车同时撞坏,经时任村支书杨立民调解和县交警大队事故组处理。陈文胜、陈敬伟的无理要求未得逞,怀恨在心。
国税局的圈套
事发不久,党城国税所吴计民,强行将我的出车记录拿走,至今未还。该所王旭光趁我面部中风,卧床养病之际,1998年5月28日独自一人找到我家说要了解我的运输情况,我如实介绍后,他做了笔录给我读了一遍。我当时就指出他记录的不对。后王旭光又重新写了笔录,要求我签字按指印。因我在病中签不了字,王旭光则翻一空白让我试写,我按其指定的空白纸上试写了签名,王旭光说可以。于是我在他第二次的记录上签字并按了指印。后王旭光偷梁换柱,在我空白签字的纸上伪造了《曲阳县国家税务局谈话记录》,该记录无我的指印。
土匪行动
1998年11月8日夜,陈文胜、陈敬伟等在曲阳县城北环路上,将我正在营运中的解放142主、挂车和随车煤23.5吨强行拦截,暴打司机后抢劫。强迫司机带回(98)国税第03号《曲阳县税务局查封(扣押)证》。
国税局长的答复
事发后,我和村干部等多人找到时任国税局长王俊儒,要求依法处理,并递交了要求听证申请书。王俊儒不但不组织听证,大庭广众下对我说:“税务局不白扣车,你就得拿钱,你家有多少钱吧?你想打官司也行,打官司就得花钱,你花十万,我花一百万,你花一百万,我花一千万,咱看看是耕坏了地,还是使坏了牛。”
诬告陷害
1998年12月15日,我对国税局违法施政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曲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法院应诉通知后,国税局却以偷税罪将我诬告到曲阳县公安局。1999年1月13日,曲阳县公安局将我抓捕投入曲阳县看守所。公安局经侦大队伙同国税局进行联合调查。无证据证明我涉嫌犯罪。使我含冤入狱33天。
法院判决情况
曲阳县人民法院(1998)曲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维持曲阳县国税局的查封(扣押)具体行政行为。我不得不提起上诉。1999年12月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保行终字第54号判决,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判决:撤销(1998)曲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98)国税第03号《曲阳县国税局查封(扣押)证》”。国税局藐视法律,拒不执行终审判决,2000年6月9日做出曲阳县国税稽封扣字(2000)第1号查封(扣押)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扣押我的财产。起诉后,曲阳县法院判决维持国税局具体行政行为。上诉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保行终字第1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监第460号行政裁定书指令,2015年10月15日对曲阳县国税局违法扣押财产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5)冀行再终字第14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认定原审判决认定我为纳税义务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
一、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保行终字第106号行政判决及曲阳县人民法院(2000)曲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曲阳县国家税务局2000年6月9日做出的曲国税稽封扣字(2000)第1号查封(扣押)证。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其它诉讼费用70元,由曲阳县国家税务局负担。
法定期限内,我向曲阳县国税局局长安振永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法院审理中安振永拒不承认我递交过申请,致使唐县法院驳回起诉。
谁来问责
原曲阳县国税局局长王俊儒,依仗职务,玩弄职权,非法扣押公民财产,勒索钱财不成,诬告陷害,使我含冤入狱33天。
党城国税所陈文胜、陈敬伟因交通事故无理要求未得逞,对我实施打击报复,用土匪行为抢劫公民财产。
党城国税所王旭光以陷害为目的,诱骗公民伪造证据。
曲阳县法院王军乱、保定市中级法院隗宝新、苏静明和曲阳县国税局沆瀣一气,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由于曲阳县国税局的不法行为和王军乱、隗宝新、苏静明的一纸枉法裁判,致使我赖以生存的营运车辆被扣押,切断了我一家的生活来源,不得不靠乞讨和亲朋接济维持全家人生计。十八年的维权诉讼艰辛备尝。扣押的车辆毁灭,社会财产消失。
自述人:杨军校
住址:河北省曲阳县孝墓乡李家洼村
身份证号:132437194708104010
联系电话:
2016年12月28日
来源http://xw.xinhuanet.com.co/list/a/52530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