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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李沧区公安分局法制科领导被举报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

时间:2017-01-04 10:00:1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山东青岛讯:近日,青岛市市民邵毅秋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其公司(青岛群益通进出口公司)一百多万货物被盗抢,由于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张科长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在青岛市公安局多次撤销李沧公安分局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后,李沧公安分局仍然不予立案,导致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给邵毅秋造成严重的济损失。

  据邵毅秋介绍,2009年12月20日,其公司因为要扩大生产规模,急需200万元资金从韩国进口机械设备,遂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张忠乾(现任市北区即墨路街道办主任),张忠乾自称可以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双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邵毅秋以其位于市政府后街建筑面积173.25平方的房产为抵押向张忠乾借款200万。12月23日,邵毅秋与王霞(张忠乾的妻子)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张忠乾承诺将尽快筹齐借款打到邵毅秋的公司账户。

  在张忠乾筹款期间,张忠乾看到其公司发展势头良好,产品利润空间大,遂提出再出资200万元购买其公司49%的股份,两个人合伙经营该公司想法。并且吹嘘说,凭借他在青岛的人脉,可以给公司带来更大发展空间。张忠乾多次带领邵毅秋参加朋友宴请,以此来炫耀其社会关系。经过多次接触,邵毅秋对张忠乾的社会交际能力深信不疑,就同意与张忠乾合作经营公司,双方签订《股权合作协议》,具体内容为:一,邵毅秋将其持有的益群通公司100%股份中的49%股份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霞,王霞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款在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汇入邵毅秋指定的结算账户;二,邵毅秋用自有的房屋青岛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广场A座10-E户的房产作为借款风险抵押,向王霞融资200万元。协议还约定:当公司持有总资产达到400万时,王霞收回200万元股资并撤押;如经营不善造成公司亏损或者一年内达不到50万元以上利润回报,邵毅秋向王霞提供利息50万元,如一年内公司亏损低于经营注册总资产,王霞无条件收取房产或邵毅秋归还200万元本金和利息;王霞不得干涉邵毅秋的正常经营业务,王霞派财务副总、会计、出纳各一名参与被告公司进行工作,监督款项正常使用。

  2010年1月18日,邵毅秋与王霞在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协议,王霞出资200万买青岛群益通进出口有限公司49%股份。王霞按照协议派出了财务总监、出纳、会计、业务四人代表张忠乾进驻公司,接管了原有部门。

  在工商局办理完股权转让登记后,因为从韩国进口机械急需资金,邵毅秋开始向张忠乾催要房产抵押的借款200万元以及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共计400万元。张忠乾一直以现金太多需要筹集为由搪塞,后来张忠乾被邵毅秋催急了,遂授意其安排在公司的财务副总和会计,以会计个人的账户走了128.7万的流水账后,哄骗邵毅秋说资金已经到帐,让邵毅秋给王霞写了一张200万的收到条和一份王霞的撤股协议,但实际该公司财务账上并没有收到一分钱。

  邵毅秋发现被骗后,去找张忠乾讨要说法,遭到张忠乾的恐吓威胁,声称他黑白两道都有人。2011年1月21日,张忠乾所财务副总、会计、出纳、业务四人离开公司。

  2011年4月20日张忠乾授意其妻子王霞以民间借贷200万为由将邵毅秋告上法庭 ,并申请法院查封邵毅秋所抵押给她的楼房,依据是房屋抵押协议和邵毅秋所写的200万收到条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在案件审理期间,2011年5月17日,王霞指使张忠乾的外甥何涛在晚上十一点左右撬开邵毅秋公司的大门,将仓库内价值100多万元的进口化妆品盗抢一空。当晚11点多,邵毅秋报警,李沧区公安局湘潭路派出所出警,并给邵毅秋做了询问笔录。5月18日早上7点多,何涛被传唤到湘潭路派出所,在做完询问笔录后随即被释放。邵毅秋问派出所办案民警为什么放人,办案民警给出的答复是“王霞拉走你的货物是由于你二人的公司经营的经济纠纷所引起”,构不成刑事犯罪。根据当时警方给何涛做的笔录内容,对于警方的询问,何涛给出的解释是“我领导王霞是群益通公司的股东之一,现在王霞与群益通公司老板邵毅秋因为公司经营问题正在市南区法院打官司,今天开庭,邵毅秋与王霞有经济纠纷,邵毅秋连公司共同财产具体位置都不告诉我们,我们打听了很长时间才知道公司的仓库在东南渠村里,我们怕打官司过程中邵毅秋把仓库中的货物转移走了,我们就想先把这批货物拉走,到时候按照法院判决分这批共同财产”。根据何涛的供述,派出所给出的答复并无不妥。

  邵毅秋认为,事实并非如此,首先,王霞在此之前已经与他签订了撤股协议,在实际中也没有向公司投入一分钱,谈不上拥有共同财产;其次,即便日后法院认定他欠王霞200万元,靠他抵押给王霞的楼房就足够支付,因为该房屋的市场估计就在340多万元,完全够支付王霞所起诉的200万元借款。在随后的三年里,邵毅秋多次去湘潭路派出所找办案民警,要求办案民警立案调查,帮其追回货物。办案民警给出的答复是,这事他们说了不算,需要找局里,局法制科研究过了,属于经济纠纷,无法立刑事案件。

  2013年8月23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王霞起诉邵毅秋民间借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二、实际付款数额应如何认定?现对上述焦点问题作出如下评述:关于一,本院认为,从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应构成借贷关系,理由为......;关于二,本院认为实际支付数额应该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分三部分加以分析判断......。综上,本院认为根据目前的情况,目前能确认被告(邵毅秋)收取原告(王霞)的借款总额为145万元,扣除已归还的本金112270元,尚未归还的本金应为1337730元。其它部分因证据不足本案不予认定,原告可在证据充分时另行主张。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220.6万元,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该款为基数按约定的年息12%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为:本金确定为本案查明的1337730元,利息因原告主张的按年息1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至于逾期利息起算时间,虽然原告主张自2011年1月1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但因其并未放弃借款期满至改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故本院将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界定为合同期满之次日即2010年12月24日,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拿到一审判决书的邵毅秋喜忧参半,喜的是,法院明确他与王霞的关系是借贷关系,该关系成立,则证明湘潭路派出所认定的“王霞拉走你的货物是由于你二人的公司经营的经济纠纷所引起”的说法不成立,那么派出所就可以立案调查,帮他追回上百万的货物;忧的是,虽然他公司并没有收到这笔借款,但是法院根据有关证据,还是判决让他支付王霞1337730的借款。

  拿到判决书的邵毅秋立即做了两件事:一是将法院判决书交给湘潭路派出所办案民警,请求派出所对王霞指使何涛拉走货物一事立案调查;二是依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5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辩诉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一、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二、给王霞实际支付款数额的认定。关于焦点一,本案中的《股权合作协议》名虽为股权合作......,因此,双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说明二者之间实际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审对此认定正确;关于焦点二、邵毅秋系群益通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法人代表......,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的借款数额及利息予以改判......,上诉人邵毅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霞借款1287075.24元及逾期利息。

  拿到二审判决书的邵毅秋再次找到湘潭路派出所办案民警,要求立案调查,帮其追回被盗抢的货物。

  2014年6月15日,湘潭路派出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仍然是“王霞拉走你的货物是由于你二人的公司经营的经济纠纷所引起”。邵毅秋不服,向李沧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

  2014年6月26日,李沧分局法制科出具复议决定书,内容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之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邵毅秋不服,向青岛市公安分局申请复议。

  2014年7月15日,青岛市公安局出具复核决定书,内容为:经审查,认为不立案依据不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李沧分局作出的青沧公(湘)不立字《2014》00002号不予立案决定。

  邵毅秋拿着青岛市公安局出具的复核决定书找到湘潭路派出所,要求立案调查。

  2015年8月24日,湘潭路派出所再次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邵毅秋不服,再次向李沧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

  2015年9月21日,李沧分局法制科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内容为:经审查,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邵毅秋不服,再次向青岛市公安分局申请复议。

  2015年10月21日,青岛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内容为:经审查,认为不立案依据不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复议决定。

  2015年11月4日,邵毅秋拿着青岛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复核决定书再次找到李沧分局法制科张科长,张科长看完岛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复核决定书后,表示跟领导汇报后,研究研究再说。

  据邵毅秋讲,从那以后,他就很难再见到张科长,每次去找,只能通过门卫打电话,张科长要么是不在,要么就是回复研究研究再说,至今未给一个明确答复。在此期间,他也多次找过湘潭路办案民警和所长,均表示他们说了不算,要听局里的安排。根据他的调查了解,李沧分局法制科张科长不敢表态的原因是背后有领导给他施压。抛开现任即墨路街道办主任的张忠乾的自身影响力不说,张忠乾的父亲张守凯也是青岛市响当当的人物,是市北区杨家群城中村书记、杨家群工贸实业公司董事长、还是公务员,官至正处级,家产过亿。张家要钱有钱,要人有人,早就买通了李沧公安分局的一位局领导,所以说,法制科的张科长迟迟不敢表态是因为这位领导给他打了招呼。

  邵毅秋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就本案件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己经通过诉讼程予确认解决,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己经明确为借贷关糸,证明该关糸的证据糸生效的法院判决,法院生效判决一旦确认了某项事实及法律关系,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应予认可。本案中,在法院判决之前,公安机关认定“王霞拉走你的货物是由.于你二人的公司经营的经济纠纷所引起”的说法倒是无可厚非,但是,在法院一旦确定邵毅秋与王霞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后,公安机关仍然坚持“王霞拉走你的货物是由于你二人的公司经营的经济纠纷所引起”的说法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退一步说,即便二人存在经济纠纷,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果用秘密的手段拉走他人的合法财产,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很可能涉嫌盗窃行为,当事人因其合法财产被他人秘密拉走,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合情合理,但事实情况是李沧分局对该案不予立案,如果不予立案决定正确,那么市公安局一般不会撤销其决定,因此从另一方面考虑,李沧分局应当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才与市公安局的撤销不立案的精神相符,并且在青岛市公安局两次撤销李沧分局的复议决定后,湘潭路派出所仍然拒绝立案,当事人有理由怀疑背后究竟是何种原因,且李沧分局法制科未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解释,个中缘由,发人深思。

  对于李沧分局的如此做法,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到上一级公安机关去反映,或者到同级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监督。

  邵毅秋告诉记者:“不要说青岛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就是北京公安部,他也去过多次,每次上级将信访材料转到李沧公安分局后,李沧公安分局就是雷打不动,不予立案。邵毅秋因此事已被折磨得心力憔悴,负债累累,只能靠开出租车勉强度日,无奈之下,只好求助媒体呼吁,以期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对于该案件的进展,记者也将持续关注。(记者: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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