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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四连撤70万元钱款被扣押一年多未退

时间:2017-01-04 11:20:08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广西忻城县男子状告来宾市公安局“还钱”

  2015年4月23日,来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毛少红带队把广西忻城县男子石孟抓到刑侦支队审问,第2天在来宾市看守所进行刑拘,原因是石孟涉嫌5年前网络赌博罪。拘留期间石孟账户上的70万元被认定为“违法所得”进行暂扣了。拘留结束后,石孟认为自己被扣押的70万元根本就不是“违法所得”, 故而多方申诉要求归还。来宾市公安部门对此也分别做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撤消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追缴违法所得决定书”,可是至今1年多过去了,扣押款一直没有退回,多方申诉仍没有结果。日前,男子表示,他将起诉来宾市公安局。

  飞来横祸 做生意朋友转70万元到帐3天突被拘

  石孟介绍,自己原先是忻城县红渡镇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于2015年2月辞职,可才辞职才不久,就出现了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他怀疑以前是否无意中得罪了哪位市局领导。

  在讯问期间,石孟才知是因原生意伙伴郑某某因挪用公款被刑拘,并指控他在网络上与郑某某俩人对赌足球,石孟赢了郑某某200多万。石孟回忆,一开始,面对与网赌球案有关的指控,自己根本没有参与,他认为郑某某是为挪用的公款去向找个理由而已。石孟拒绝承认并签字。可后来因为长时间不给睡觉和不给水喝,“实在顶不住”就随由办案人员“怎么说就怎么做”。“”反正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石孟称其在被拘留前3天,是生意上的朋友兰某某转70万元到他账户的,跟郑某某一点关系都没有,2015年4月30日,自己是戴着手铐由民警押着去银行,把那70万元转到来宾市公安局账户上,理由是暂扣。

  疑窦丛生 案件四连撤 要求归还扣押款未果

  被拘留审查18天之后,石孟被释放。随后在2015年5月11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2015年9月21日,解除其取保候审。他认为自己被来宾市公安部门扣押的70万元并非“违法所得”。

  对于自己遭扣押的70万元合法钱款,石孟说存在太多违规之处,来宾市刑侦支队办的案,但是刑事拘留的相关文书,全都是盖的是来宾市工业区公安分局的章,整个被调查过程中,他根本没有见过一名工业区公安分局的一位民警。

  2015年11月16日,石孟一纸诉状把市局和工业园区分局告到兴宾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公安局方面未予理睬,第二次2015年11月30日开庭,公安局方面来人了。开庭10分钟后,被告方拿出‘两连撤’,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追缴违法所得决定书”。已然表明案件缺乏事实依据,也表明公安部门“自我纠错”,既然都“自我纠错”了,那被扣押的款项归还当事人就“理所当然”。“他们动员我撤诉后退钱”就这样撤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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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事情的进展并没有如石孟所意料的那样,2016年11月16日突然又收到来宾市公安局工业分局新的“撤消案件决定书”和“追缴凊单”,却又以恢复开设赌场罪进行刑事侦查为由不予退款。石孟称典型的情绪办案,找借口下台阶!之后出现的情况更为让他觉得“疑窦丛生”。他说,他曾经打探到,时任来宾市公安局局长(现已调走)曾经就这70万元被扣押一事开过局班子会,会上就要求办案人员把钱归还的问题(现在老的班子成员都知道的),可是不知道什么原因就没有下文了。他说“可能是因为告了他们他心里毛了”。

  “我还是太轻信了。”石孟说,自己上了“撤诉就退款”承诺的当,后来事情的发展根本就不是承诺的那样,“完全是玩权术。”

  多方申诉 决定再告来宾公安局

  石孟回顾申诉讨要这被扣押的70万元过程时说,从自己涉嫌赌博一案经办人都是来宾市刑侦支队,所有文书盖的都是工业分局的章来看,明显就是考虑到行政复议可能对他们不利,进而采取的一种“战术”。 另外,涉赌的指控也完全是属于找“借口”,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自己根本不具备开设赌场的条件以及有涉赌方面的事实依据。而且“我是忻城县人,长住忻城,辖区忻城公安局不抓我,多大的案?需要市局和工业分局联合执法抓我”。“有点捞民伤财!”

  被刑事拘留以及讨要被扣押的70万元过程的种种遭遇,让石孟觉得简直是一场人生中的“飞来横祸”,他猜测是“有个别警官背后搞鬼要整他,有他个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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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孟称,在2015年9月、11月他己先后收到了来宾市公安部门“撤消案件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追缴违法所得决定书”,此案应有个了决了,估计扣押款也会很快退回来,但是在2016年11月16日又突然收到了来宾市公安局工业分局“撤消案件决定书”、“ 追缴凊单”, 同一个案件原来己下了几样撤消决定书,现又收到新的“撤消案件决定书”、“ 追缴凊单”和“追缴发票”。同一个部门,同一个指控,同一个理由,却有两个不同的结果,撤销追缴和追缴。令他百思不解!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下一步将决定把来宾市公安局再次告上法庭。

  公安局回应:当事人可走法律途径

  就70万元被扣押一事,日前,记者采访了来宾市公安局的有关部门。关于当事人所提出的“市局刑侦支队办的案为何所有文书都是盖工业区分局的章”质疑,2016年12月22日,记者前往来宾市公安局工业区分局采访时,由于负责人不在,未能就付此得到相关解释。随后,记者又到来宾市公安局,宣传科莫科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说,经过他们向办案的有关部门及人员了解,石孟被扣押的70万元为“违法所得”,对于这一点,如果当事人觉得罚没有问题,可以向同级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走法律途径,向法院部门进行起诉。

  2016年12月23日,记者就此也采访了案件相关负责人——来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副支队长毛少红。与来宾市公安局宣传科长的解释一样,毛少红说,

  石孟被扣押的70万元属“违法所得”,目前这笔钱已经上缴国库 ,当事人不服可以走法律程序进行申诉,由法院来裁决,裁决结果“该怎么样就怎么样”。

  律师点评:

  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党支部书记、广西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南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陆仲坤律师:

  来宾市公安局在追缴犯罪嫌疑人石孟的所谓违法所得过程中,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的规定:

  (1)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2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3 )既然来宾市公安局已撤销案件,就说明不存在犯罪违法行为,应该立即将扣押的财产归还犯罪嫌疑人,而来宾市公安局,却在撤销刑事案件之后,以治安处罚决定书形式追缴所谓违法所得,在犯罪嫌疑人提起行政诉讼之际,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撤诉,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当犯罪嫌疑人撤诉之后,又以恢复刑事程度为由,再次刑事立案,将所谓违法所得收缴后,然后又撤销刑事案件,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来宾市公安局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将法律作为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非法侵吞当事人合法财产的手段。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来宾市公安局在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的情形下,通过多次刑事立案,撤销刑事案件之后,又通过多次治安处罚方式追缴当事人的财产,实属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侵吞当事人合法财产的非法目的,建议当事人向来宾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来宾市公安局的行为违法,并返还非法划扣的款项。

  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文历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超过六个月没有被发现的,不再处罚。即使公安相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治安违法行为,但已过了二年时间,也不能再处罚,所以来宾市公安局的所谓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认定其违法,并追回被非法收缴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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