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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海南农场工人夫妇呼吁佛山法院公平公正裁决

时间:2017-01-04 16:00:0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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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23日,天涯社区、西祠胡同、华商论坛、千龙杂谈等等网站转载着一篇标题为《海南农场工人夫妇呼吁佛山法院公平公正裁决》的贴文,网文内容大意为:2016年4月11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明检公诉刑诉(2016)145号》公诉,犯罪嫌疑人李容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容的父母认为:本案疑点重重,女儿李容有被人构陷的可能。李容的父母呼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近日,本网联系到了贴文中李容的妈妈张久荣女士,张久荣女士称:该贴是她真实意思的表述,愿意为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她还称:呼吁材料已经于2016年12月29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快递给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赵菊花院长、高明区罗雄书记、高明区法院院长及检察长等人,目前中国邮政11183短信提示为:已妥投。

  《海南农场工人夫妇呼吁佛山法院公平公正裁决》原文如下:

  2016年4月11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明检公诉刑诉(2016)145号》公诉,犯罪嫌疑人李容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容的父母呼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145号起诉书称:2013年5月左右,被告人何志国的QQ邮箱收到自称“刘生”(另案处理)所发送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件,收到该邮件后,何志国与其同在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担任开票员的妻子李容协商利用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赚取开票手续费。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何志国多次收取“刘生”所提供的开票信息并提供给李容,介绍李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刘生”,再按3-5%左右的比例收取手续费。李容、何志国虚开给“刘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受票公司6家(注:受票公司名称、发票号等细节省略),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875000元人民币,其中税款合计2597222.23元人民币。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容、何志国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145号起诉书显示: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容、何志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5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将该案报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5年10月14日将该案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5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2016年2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3月3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2015年11月15日、2016年1月26日、2016年4月14日四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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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容的代理律师从7个方面分析认为:本案事实存在很多疑点,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对李容从轻考量。

  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多个证人均证实法恩公司存在伪造单据、虚开增值税发票、不定期调账、实际付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同等等事情,且公司开票电脑上无密码、抽屉无锁,有他人代开公司发票现象,就连领票登记本也是很多人都可以去税务部门领取的,而非只有开票员或者李容一人才能完成;

  李容为完成公司每个月必须开具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发票,而寻找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不存在为了牟利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故意;

  在侦查阶段何志国的口供不具备采纳的条件:(1)何志国当庭翻供,并坚持以庭审时的口供为准;(2)在侦查阶段,何志国的口供称其为了牟利串通李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支付李容费用,但二人的银行流水均没有任何记录显示其资金往来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银行流水足以证明李容没有串谋何志国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没有因为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从何志国处获利。

  李容的口供与公安机关调查所得的多份证据存在矛盾:(1)李容自认仅为思恒公司开具数份增值税发票,但公安机关联合税务机关调查所得资料显示,思恒公司作为受票单位所收到的开票单位为法恩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有几十份,且都有对应的货单和银行流水,但法恩公司却不承认有实际交易的情况,这些货单和银行流水是谁开具的、谁转账的不得而知。但该事实却与李容口供所称的思恒公司的单位名称早就在法恩公司开票系统里面的说法,以及其他证人所讲的法恩公司伪造单据虚开发票调账的说法一致;(2)李容称其通过EMS快递增值税发票给思恒公司,但公安机关调查思恒公司所得的快递单据均为顺丰公司的,这些快递单据真正的发件人是谁不得而知,可见,本案事实尚存在很多疑点;

  公安机关对本案电子数据(即李容的电子邮箱及其附件)的侦查过程,完全违背了刑诉法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要求,既没有进行证据固定,也没有证据调取过程的资料或者清单,进行电子数据提取的人员不是侦查人员,也不具备鉴定资质;庭审所出示的证据“电子光盘及所谓的《情况说明》”也不是电子数据的鉴定报告或者格式文本,更加不是《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种类或者形式,电子数据证据完全不应当被法院采纳。退一万步而言,根据光盘内的所有照片中的发票编号、受票单位和金额来看,也仅有李容在口供和庭审中承认的8张发票(价税合计319万元,涉税463504.26元)而已,光盘内的所有照片无论是发票的数量还是金额或者受票单位来看,都与起诉书不一致;

  2015年7月9日,李容举报法恩公司存在的严重违法犯罪情况,至今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正面答复,李容的举报内容是否属实、法恩公司或其负责人是否构成犯罪,这一对于李容至关重要的量刑情节被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视而不见,极度不公平;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甚至在审判阶段,也两度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但是,截至目前,共计四次补充侦查中,仅有第一次的补充侦查中有新的证据,其余三次均无新的证据。换而言之,本案依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

  李容的父母认为:本案疑点重重,女儿李容有被人构陷的可能。

  李容从中专读书毕业后一直就在这家公司上班达8年之久,三年前已经辞职回家结婚生小孩照顾家人,结果被该公司老板娘多次电话催促回公司上班,回去公司不到几个月就被当地公安抓了。难道是老板娘早有预谋,要她去做替罪羊?

  在被羁押期间,李容主动举报法恩公司严重违法犯罪情况,高明当地公检法办案人员不予记录和受理,难道正如当地民间老百姓流传该公司老板娘在当地根本没有人敢惹,黑白通吃?

  李容在被羁押看守所期间,父母给其邮寄给李容的信件和衣服根本就收不到,都说查无此人,这到底又是什么原因呢?

  李容的父母呼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习主席也提出: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两位老人呼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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