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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寒风凛冽下的农民工工资何时能解决?

时间:2017-01-05 11:20:08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6年入冬以来,兴安盟天寒地冻,但可喜的是科右前旗2013年第一批农村公路工程乌兰毛都至满都屯公路(QQTJ-2013-06合同段)的公路已建成通车。全国人民已在翘首期盼2017年春节的到来,然而参与QQTJ-2013-06合同段施工的工人却满眼惆怅,苦苦等待兴安盟中级法院能够尽快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让福建龙岩永顺路桥公司早日返还其非法截留施工方的267万元工程款,早日拿到工资回家过一年一度的春节。

永顺路桥公司非法截留工程款

施工方刘、李两人介绍,2013年5月左右,福建龙岩永顺路桥公司(以下简称永顺路桥)代表曲胜利告诉他:“永顺路桥公司在乌兰毛都中了一个道路施工标,但不想去施工。刘、李两人只需向永顺路桥公司交一定管理费,可组织进场施工,并负责做资料、计量、工程结算等事宜。”

刘、李介绍,其所组建的工程队参加过多条公路施工建设,有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在当地公路施工圈小有名气,具备施工能力听永顺路桥代表建议后产生施工意向,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刘先生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按协议向永顺路桥交10万元管理费;永顺路桥代表按照协议,给刘、李中标通知书、图纸和公章。

 2014年6月1日,刘、李两人组织管理技术人员15名,工人100多名,施工机械20多台进场施工。历经4个多月至2016年10月,完成总工程量90%左右的施工。预计再有20天左右时间将结束整个施工合同(有开工报告、中间交工证书、视频资料等为证)。

2014年 9月底,刘、李向前旗交通局申请计量付款,交通局按合同支付,把工程款付到福建龙岩永顺路桥公司账户。因为之前有口头协议,刘、李认为这种支付方式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让刘、李两人没有想到的是,福建永顺路桥收到工程款后,不按协议将工程款付给实际施工方。

在多次和永顺路桥协调下,刘、李两人和永顺路桥达成协议:先付部分材料款和工人工资,但永顺路桥只兑付了部分材料款,却没履行付工人工资协议。

刘、李说,因为永顺路桥没有拨付工程款,工人已经4个多月没拿到工资,生活费也成了很大问题,在工资无法兑付的情况下,工人们情绪都很激动。

为解决问题严冬上访,却遭政府有关部门踢皮球

为了能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刘、李多次派人与永顺路桥公司进行协商,仍未达不成一致意见。

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刘、李以书面材料形式把情况反映到前旗交通局。前旗交通局答复帮他们协商解决,但永顺路桥公司一直没没有派人出面解决此事。

由于永顺路桥没有履行协议,工地缺钱暂停施工,天气也随之变冷,工人对前旗交通局帮助协商解决问题也丧失了信心。

天气越来越冷,为了尽快落实农民工工资,刘、李开始和工人们上访,找交通局处理工资一事,交通局说按合同已经款付给永顺路桥了,让刘、李和工人们去找劳动保障部门。

前旗劳动保障部门说,永顺路桥就根本没向他们交民工工资保证金,他们解决不了,让他去找前旗政府。或者去法院直接起诉永顺路桥。

刘、李说,他和工人们到了前旗政府,前旗政府信访办崔局长接待了他们,之后又把他们推回交通局,交通局也一直说,他们也没法联系到永顺路桥的负责人。三家政府部门就这样把问题互相推来推去,始终没有哪一个部门出来解决问题。

就这样持续了20多天,政府有关部门还是没人出来解决问题,工人吃住都成问题,工人们整天守在交通局,每天靠一碗方便面“解决温饱”。期盼交通局能够帮他们解决问题。

在当地政府没有人出来帮工人们解决问题,工人们自发凑钱派代表去呼和浩特交通厅反映情况。呼和浩特交通厅办公室李主任接待了工人代表,并打电话到前旗,要求前旗政府给他们解决问题。

当工人代表回到前旗,交通局却以永顺路桥没人出面为借口,把问题推开。

工人们没有办法,把问题反映到前旗公安局经侦大队,经侦大队说是合同纠纷,他们解决不了,并把永顺路桥的曲胜利传过去问话,曲说他只是财务人员,他说了不算。

迫于生计跳楼讨薪

年关逼近,大量外地工人在等着拿工资回家过春节,永顺路桥却不顾工人的死活,一直不发放工程款,施工工人的工资无处发放,矛盾一天天被激化。

两名无望的工人爬到前旗交通局楼顶准备跳楼,这一事件才引起了前旗政府和交通局关注。政府答应先支付70万,支付部分民工工资,让外地工人暂时先回家。其他工资年底前解决完毕,等联系到福建永顺路桥,再给大家一个答复。

跳楼讨薪事件一过,政府再也没人过问此事了,工人代表多次找前旗交通局领导,也没有答复。

怒告永顺路桥却被法院驳回

2014年8月13日,前旗公安局派人抓走看守工地的两名工人,以扰乱社会治安为名,科公(治)行罚决定(2014)724号拘留二名工人15天。由此导致矛盾激化。

2014年9月,刘、李和工人们凑钱,以李立群名义,向前旗人民法院起诉福建永顺桥路、前旗交通局、前旗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求支付付他们的工程款267万元及利息。

2015年6月,根据(2014)科民初字第2235号前旗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李立群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李立群从永顺路桥曲胜利处承包了2013年第一批农村公路工程QQTJ-2013-06合同段水泥混凝土路路面全部工作,而后又将该工程承包给沈悦华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原告李立群除给沈悦华承包的路面工程外还承包了2013年第一批农村公路工程QQTJ-2013-06合同段其他工程及自己是实际施工的事实……,法院认为原告李立群所主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李立群要求三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立群不服前旗法院的判决,将案件上诉到兴安盟中级法院 ,2016年4月,兴安盟人民法院(2016)内22民终53号做出裁决:本案按李立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资深律师:一审判决存在以下几点错误

北京一位资深律师针对前旗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立群主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李立群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做了点评,他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几点错误。

一:存在明显逻辑错误。

这位资深律师说,原告李立群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工程变更现场定案表,开工报告、中间交工证书、施工图纸、手机短信、视频资料、欠条、分包合同等大量证据,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是QQTJ-2013-06合同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永顺路桥公司称该工程是自己施工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一审法院的认定存在明显逻辑错误。

资深律师指出,一审法院首先承认路面是由原告班组人员修建,但又否定了路基工程。根据常识,路面是修筑在路基基础之上的部分,只有先修筑路基,路基达到一定技术指标之后,才能修筑路面。

另外,兴安盟公安局兴公复决字[2014]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2013年6月1日起,龙岩市永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人李立群带领彭先荣等人开始施工...”。2013年5月15日,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龙岩市永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由龙岩市永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科右前旗2013年第一批农村公路工程QQTJ-2013-06合同段,即乌兰毛都至满族屯通村水泥路路基、路面及附属设施建设。该合同签订后,原告第一个进场施工,该路段一直由原告组织施工,被告也承认一直由原告李立群施工,只是认为原告李立群开始是给被告施工,但被告并未提供其雇请李立群的证据,以及给李立群发放工资的证据。如果被告永顺路桥公司不能提供与李立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应采信原告的主张。

二:审法院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本案,原告于2015

年7月17日收到一审判决,审理期限长达10个月,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的审限,程序违法。

三:被告内蒙古科右前旗交通局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体资格不合法。

被告内蒙古科右前旗交通局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是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基于被告内蒙古科右前旗交通局申请追加的,但被告内蒙古科右前旗交通局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是被告内蒙古科右前旗交通局下设的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该机构也没有向法院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一审法院将被告内蒙古科右前旗交通局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这位资深律师说,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再审,期待能公正裁决

 原告李立群向兴安盟中级法院上诉后,由于委托的代理人不合法,兴安盟中级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内22民终53号民事裁定书,按原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告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应予再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申请再审,望兴安盟中级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再审请求。

纵观全过程,福建永顺路桥从开始就有预谋,自始至终没有出面却截走了大量工程款,仅顾两名律师和工人周旋。坑了当地大量民工,不可谓说是对我们政府、司法制度的一种践踏。农民工期待兴安盟中级法院能够早日启动再审程序,给一个公正的判决,早日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好让农民工早日回家春节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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