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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九阳未行贿?

时间:2017-01-09 11:20:1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日前,一些网站刊登了《俞佩菊实名举报山东腐败法官贪赃枉法充当九阳代言人》的文章,从该文章的内容让笔者怀疑到一个上市公司的行贿、法院系统个别法官受贿的腐败问题。因此,这一发现应该为中纪委查出腐败、打击法院老虎提供一个查出腐败法官的重要线索。

2008年5月25日,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九阳)在兰州宏润达酒店召开经销商会上与兰州玉尊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称玉尊)签订了经销协议书。玉尊先后投入市场开发资金二十四万多元,并又按照九阳公司要求购置了专用路演车(14万),装修专卖店(10万)。仅用半年多的时间,就完成销售额470万元,超额完成了全年的销售任务(协议约定409万元)。然而,九阳却从2008年11月初无故停止供货,单方面撕毁合同,取消了玉尊的经销权,给玉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协商不成,玉尊于2009年1月15日以九阳违约为由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城关区法院经开庭审理,9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九阳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兰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期间,九阳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九阳的再审申请。

文章提到:据说九阳为了翻案花去了八百多万,这八百多万黑钱花在了多少法官身上?对此“据说”笔者不敢相信,但看到文章中提到山东三级法院的不规范裁判又不得不相信。不然已经被兰州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兰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一个不足2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怎么会移到了山东?难道甘肃省三级法院判决不公平?还是裁定该案管辖权在兰州的两个省、三级法院、四个法庭都错了?为什么山东高院个别法官又欺上瞒下通过最高法院争夺审判权?难道山东三级法院比甘肃三级法院在法学研究上高深吗??如果不是法学问题那会是什么问题?只能说是利益驱动。

下面大家看一下案子从甘肃转到山东的经过:2013年1月3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2012)兰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裁定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09)城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2009)城法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兰法民二终字第0184号民事裁定书、(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从此案件移送审理,令笔者感受到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无奈、尴尬、酸楚、不解——这是何等大的力量才能够让最高人民法院下此“通知”??难道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甘肃三级法院的判决不公平??呜呼哀哉!这那是有钱能使鬼推磨,这分明就是有钱能使磨推鬼呀!难道说九阳真的行贿八百万?难道说最高人民法院也受贿了??不可思议!真的是难以置信啊!!

下边再看看九阳以及山东三级法院是何等不择手段的争夺管辖权的:九阳为了争夺管辖权,违反法律规定,于2009年8月6日,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又将玉尊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却进行了违规受理。后玉尊公司向槐荫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该法院裁定驳回了玉尊公司的异议(该裁定邮寄地址故意错误导致玉尊公司收不到,经查询后在邮局取到且没有裁定内容及落款)。2009年12月9日,玉尊因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9)槐商初字第774-1号《民事裁定书》,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后,始终没有结果。直到2010年8月,玉尊才知道二审裁定半年前就出来了,是委托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裁定的结果是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9)槐商初字第774-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但是,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却一直没有向玉尊送达该裁定,也没有按照二审裁定将案件进行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直也未收到移送的案卷。至此,此案的管辖权已由两省、三级法院、四个法庭裁定,管辖权就在兰州,并且案件已经审结并生效。

九阳又不服济南中院的终审裁定,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山东高院没有向玉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及受理案件通知书,而是瞒着当事人(玉尊公司)偷偷地进行了再审,偷偷作出了(2010)第27-1号《民事裁定书》、27-2号《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院的(2010)第27-1号、27-2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时间分别为2010年10月27日、2010年10月29日。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以上两份裁定,直到2014年8月29日,玉尊就此案的不公平裁判向中央巡视组投诉后,才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向玉尊一并进行了送达,时隔近4年之久。山东高院在未向玉尊送达(2010)鲁民辖监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在玉尊不知情的情况下,时隔一日就迫不及待的违反程序法作出了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中立终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整个再审过程,玉尊都不知情,这都严重侵犯了玉尊的诉讼权利。更为严重的是,山东省高院为争夺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还没有撤销济南中院的生效裁定,就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管辖争议,程序严重违法。山东高院撤销济南中院生效裁定的时间是2010年10月29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却于2010年9月13日就向甘肃高院下发“通知”,指定本案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也就是说山东高院早在2010年9月13日前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争议,此时山东高院还没有决定再审本案,更没有撤销济南中院的生效裁定,那么最高法院所谓“通知”的法律依据合法吗?显然不合法。由此可见能让山东省高院院长周玉华赤膊上阵,以权扰法,能让最高法依仗权势强奸基层法院裁定的所作所为就不难理解了,都是那八百万造的孽,可怜的玉尊!可悲的山东省司法环境!

再看看山东法院的“公平”判决:案件移送至济南法院后,济南槐荫区法院、济南市中院就变成了九阳的法院。法官们就成了九阳的代言人,完全站到了九阳一边,完全不顾客观事实,完全不以事实为依据、完全不以法律为准绳,彻底推翻了兰州市两级法院对本案事实所作的认定。槐荫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及济南中院的二审判决将所有的过错都完完全全地推到了玉尊身上,而九阳严重违约的事实法官却视而不见。九阳怎么说,山东法院就怎么判。玉尊所遭受的损失是理所应当,罪有应得,为他九阳打拼出市场就卸磨杀驴,还手段极其下作。

更可气的是2014年11月17日在济南槐荫区开庭当天,玉尊已提交了一套完整的证据复印件,开完庭后杨克军庭长说要留下原始证据看一下再退还。而后向其索要证据原件时,杨庭长说书记员给装订起来了,再要证据原件时这杨庭长又说已经入档了。杨庭长如此这般为啥?这分明是职务侵占啊!为啥要侵占人家的证据哪?因为济南槐荫区法院的判决从证据上是站不住脚的,所以如果不把原始证据弄到手杨庭长心里是不塌实地。

在此不想再罗列山东三级法院在此案件的荒诞不经,但大家感兴趣的应该是:九阳八百万行贿给了谁?通过玉尊与九阳的经济纠纷案件,不难联想到该案件中将法律玩弄于股掌的济南槐荫区法院、济南市中院、山东省高院的个别法官。在法庭上虽然不能把怀疑当成证据,但对于中纪委、公安部、最高检查处腐败案件、查处腐败法官不能不说这是个举报线索。在全国著名的佘祥林、赵作海、罗开友、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冤案的背后都会牵扯到许多腐败的法官,而在玉尊与九阳八年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单单是一家个人公司与九阳上市集团的角逐,而是中国腐败霸权与法律的角逐。在中国法律进程中,权与法的较量总是在事情败露后,让大众看到霸权者的嘴脸是多么的丑恶。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他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搞“独立王国”、自行其是,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那么,在玉尊与九阳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令人质疑山东三级法院的一小撮法官把法律当儿戏、徇私枉法,把司法权利作为私器牟取私利。不是吗?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针对这一重大线索开展调查工作,给兰州玉尊家电有限公司、给甘肃三级法院、给广大读者一个公平、正义、合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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