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曝光台>正文

相信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拆迁办不强拆

时间:2017-01-10 13:20:08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

(图为拦沟社区居民委员会《通知》的原件)

  “我坚决相信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拆迁办不会支持违法的强拆,也坚决相信大同养老山庄项目会给予我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产权人魏某某自信地说。

  一纸违法的强拆通知

  2017年1月5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杨文办事处拦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突然地向产权人魏某某下发了一纸《通知》,以所谓的“转包合同属于违法行为”的无稽之谈,并以所谓的“限你在2017年1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拦沟社区将对你猪舍强制拆除……”的威吓口吻,欲意逼迫产权人放弃合法租赁土地上地面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因此,既引发了产权人魏某某的依法维权行为,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法律常识告诉人们:只有经县级以上政府决定,才可以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更何况产权人魏某某的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是合法的呢?!作为没有任何执法权的拦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动辄以违法的“强制拆除”来侵犯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足见拦沟社区居民委员会敢于以身试法的胆大包天。

  于是,自拦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纸违法的《通知》下达后,产权人魏某某持有的一份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合同》,才随之公布于众。

\

(图为产权人魏某某合法所属的地面附属物)

\

(图为产权人魏某某取得的合法证照)

  一份合法的租赁合同

  据调查得知,产权人魏某某在2008年租赁了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杨文办事处拦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3.6亩荒坡地,有偿租赁期限为20年,即:自2008年3月1日始、至2028年2月28日止;同时,按照合同约定,魏某某履行了向拦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名为拦沟村村民委员会)共计缴纳5400元租赁费用的义务。

  而需要说明的是,魏某某所租赁的3.6亩荒坡地中,有0.6亩荒坡地是魏某某直接承租的,有3亩荒坡地是拦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从承包村民手中收回后,再向魏某某合法出租的。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魏某某租赁3亩荒坡地时,尽管先前已经有村民承包了,但该宗荒坡地是经过村委会收回后,然后再出租给魏某某的,完全符合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及“并经发包方同意”的法律规定,因而魏某某租赁3.6亩荒坡地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体现了承租人魏某某与发包方拦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双方真实意愿,并证明了魏某某在合法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圈舍、栽植果树等附属物的合法性。

\

\

(图为《土地租赁合同》及缴费收据原件)

  自2008年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后,产权人魏某某在承租的荒坡地上建起了养殖圈舍,开办了“洛阳市洛龙区国联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栽植了桃、李、杏等近800棵果树,使这片荒芜的山坡地焕发了生机,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的双赢。

  2016年底,由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招商引资而开发大同养老山庄项目的需求,包括杨文办事处拦沟社区所在地在内的1200亩土地纳入了征收拆迁范围,魏某某租赁拦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3.6亩土地及地面附属物,也理所应当地被列入了征收补偿的目录。大概是出于想非法侵占地面附属物补偿款的目的,有关党员干部以拦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名义跳将出来,一面颠倒黑白地把魏某某合法租赁的3.6亩土地“定性”为“违法”,一面公然违法地以《通知》的形式准备“强拆”,这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的。

  一种合理的补偿诉求

  自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拆迁办开展工作以来,拆迁办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坚持为民行政、依法行政、实干实政,不仅在依法依规中进行征收拆迁工作,而且在多解民生之忧中解决群众合理的补偿诉求。例如:凡承包合同没有到期的土地,拆迁办对承包人给予了每亩1700元的另外补偿;对于地面建筑物及树木等附属物给予了认真丈量和厘清,给予了合法补偿的合理计算,拆迁办从而赢得了广大群众的拥护。

\

(图为拆迁办对魏某某作出的《丈量表》和《计算表》)

  拆迁办主要领导对于产权人魏某某的合理补偿诉求,给予了认真听取、认真对待、认真研究的态度。例如:拆迁办采用的是洛阳市2013年的拆迁补偿标准。产权人魏某某栽植的近800棵果树中,进入初果期的果树被按照灌木计算了;进入盛果期的70多棵果树中,只有11棵被按照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补偿了。如此一来,初次计算的补偿金额是52万余元。当魏某某向拆迁办反映情况后,拆迁办把补偿金额又调高到了57万余元。

  当然,产权人魏某某最终的合理诉求有两项:

  其一,洛阳市的2016年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出台,魏某某要求“按照洛阳市2016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为此,拆迁办和他参照2013与2016年补偿标准的中间值重新计算后,补偿金额为360万元;同时参照“其他村民的土地面积比魏某某小一半,却获得了80余万元补偿”的事例,魏某某最终仅是提出了“合理补偿150万元”的合理诉求;

  其二,由于魏某某所租赁土地的《土地租赁合同》同样没有到期,他理应与其他群众一样享有“对承包人给予每亩1700元另外补偿”的补偿政策。

\

(图为洛阳市出台的《2016年征收补偿标》)

  ——通过“一纸违法的强拆通知”、“一份合法的租赁合同”、“一种合理的补偿诉求”的概述,产权人魏某某的“我坚决相信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拆迁办不会支持违法的强拆,也坚决相信大同养老山庄项目会给予我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的自信,已经讲明了事件的原委,又寄托着他的最终“两项合理诉求”的期望。而在他的期望的背后,透射出的是依法治国给人民群众带来的觉悟,透射出的是《宪法》对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和不可侵权的威严。

\

(图为魏某某书写的诉求材料之一)

免责声明:本网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内容未经本网证实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