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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州区人民法院,是否严执法律程序?

时间:2017-01-11 09:20:0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的违规办案,造成数百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海州区法院从2011年开始执行至今已长达五年之久,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鹏达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后,海州区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通过审理事实非常清楚,鹏达公司没有收到任何款项,对方也无证据支持,法院也没有提交有可执行鹏达公司的事实,庭审结束后再无其他证据。正常的判决结果是海州区法院判决对鹏达公司不予执行,已执行的656万余元执行回转。可鹏达公司没有收到这样的判决,却等到了海州区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致使鹏达公司已被执行的款项无法得到回转,且没有上诉的可能,导致农民工的工资被无限期的拖欠。

  法院执行所依据的判决书在未生效的前提下,追加鹏达公司为被执行人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法院(2011)海执异字第14-18号民事裁定书得知,富利集团于2005年8月改制结束变更成新亚联创公司,而执行所依据的判决书是于2007年6月21日立案。被告立案时,被执行人富利集团早已不存在,法院是无法有效送达开庭传票及判决书的,没有送达法院的判决书,执行所依据的判决书就没有生效。

  执行立案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法院受理是否有依据?

  根据法院(2011)海执异字第14-18号民事裁定书记载,被告是于2010年7月30日向连云区法院立案申请执行,而本案是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判决,2007年12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判决书,公告期为60日加上诉期15天。按公告有效推论可知此判决书生效日期为2008年2月15日前,而被告却于2010年7月30日向法院申请的执行早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法院受理缺乏依据。

  海州区法院裁定执行鹏达公司是否有事实依据?

  通过海州区法院组织庭审,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海州区法院裁定执行鹏达公司。被告当庭辩称鹏达公司在执行异议中表示认可收到搬迁补偿款作为抗辩理由,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裁定执行鹏达公司不能基于鹏达公司的辩称,而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为基础。更何况,鹏达公司在执行异议中认可收到搬迁补偿款是建立在鹏达公司与四建公司为同一家公司的前提下,现被告否认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却断章取义的表示鹏达公司认可收到搬迁补偿款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海州区法院执行656万余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海州区法院裁定追回鹏达公司为被执行人,裁定执行货款及利息共计4803040元,见海州区法院(2011)海执字第250-254号。而法院实际执行鹏达公司656.98万元,多执行176万元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重重谜团围绕着此事件,记者会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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