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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时间:2017-01-16 14:40:03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福建金圣水产公司养殖经营中发生的“行政处罚”法律解读

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企业在经营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行政处罚”本期《法治观察》福建金圣水产公司养殖经营中发生的“行政处罚”为案例,法律专家给予法律解读。

案情简述

福建金圣水产公司是一家水产养殖加工企业,在当地有着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的企业,企业养殖的水产紫菜畅销全国各地。在经营紫菜的过程中兼顾收购水产品加工。公司依靠水产养殖加工形成较大规模。近日,金圣公司养殖户之间发生矛盾,受到“行政处罚”。漳浦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9月27日从事养殖经营的李秀丽在深土镇南境海边因养殖经营晒竹篱与福建金圣水产公司养殖户陈福成、陈良美、陈玉敏、林秀贞发生纠纷,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南境边防派出所介入平息事态,随后对双方做了讯问并做了讯问笔录,同时进行了伤情鉴定。

法医鉴定】双方互为轻微伤

漳浦县公安局《法医伤情鉴定报告》:双方互为轻微伤

2015年9月28日南境派出所将涉案人员送到漳浦县公安局,并委托漳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作伤情鉴定。2015年9月30日漳浦县公安局出具《法医学鉴定书》:李秀丽:(浦)公(伤)鉴(医)字第【2015】0981号:轻微伤;陈玉敏:(浦)公(伤)鉴(医)字第【2015】0976号:轻微伤;林秀贞:(浦)公(伤)鉴(医)字第【2015】0978号:轻微伤;陈良美:(浦)公(伤)鉴(医)字第【2015】0977号:轻微伤;

漳浦公安局法医鉴定李秀丽、陈淑荫一方李秀丽轻微伤。陈淑荫系李秀丽的女儿,没有受伤;另一方:陈良美、陈玉敏、林秀贞(三人轻微伤);

结案【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显示:“陈淑荫” 被殴打

漳浦公安局南境派出所《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殴打对象是“陈淑荫”;

2015年11月23日漳浦县公安局南境边防派出所《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显示:李秀丽在深土镇南境村海边因晒竹篱问题与陈福成、陈良美、陈玉敏、林秀贞发生纠纷,“陈福成先用手去推李秀丽的胸口将李秀丽推到在地上,陈良美、陈玉敏、林秀贞三人动手打倒在地上的李秀丽,陈淑荫用身体护住李秀丽,陈良美、陈玉敏、林秀贞三人就都打在陈淑荫的后背上”;陈良美用手抓住陈淑荫的头发,将陈淑荫拖到海边,陈玉敏及林秀贞两人继续打倒在地上的李秀丽,后被旁边干活的陈朴实等人劝开;

十分钟后,陈福成先动手去推李秀丽的胸口,再次将李秀丽推倒在地上,陈良美手持木棍敲打李秀丽的腿部和脚跟部;陈玉敏手持木棍捅李秀丽的胸部和腰部;林秀贞手持木棍捅李秀丽的腰部和腿部;陈淑荫再次用身体护住李秀丽,陈良美、陈玉敏、林秀贞三人的木棍都打在陈淑荫的身上。随即南境边防派出所到达现场”。

《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显示:第一次:陈淑荫用身体护住李秀丽,陈良美、陈玉敏、林秀贞三人就都打在陈淑荫的后背上;第二次:陈淑荫再次用身体护住李秀丽,被殴打是陈淑荫;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李秀丽”被殴打

漳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殴打他人”,三人殴打对象是“李秀丽”;2015年11月26日漳浦县公安局分别对村民陈良美、陈玉敏、林秀贞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查明:双方发生纠纷,陈福成推到李秀丽,陈良美、陈玉敏、林秀贞三人动手打李秀丽,被人劝开。10分钟后再次推李秀丽,陈良美打李秀丽的腿部和脚部;陈玉敏打胸部和腰部;林秀贞持木棍殴打李秀丽腰部和腿部。对3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行政处罚。

办案结案处罚的流程:

办案程序:2015年9月27日立案,2015年11月23日下达结案报告结案

在2015年11月26日下达《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2015年11月26日《呈请传唤审批报告》;

2015年11月26日下达《传唤证》;

2015年11月26日对陈良美浦公(南边)行传字【2015】00011号《传唤证》;2015年11月26日对林秀贞浦公(南边)行传字【2015】00012号《传唤证》;2015年11月26日对陈玉敏浦公(南边)行传字【2015】00006号《传唤证》;2015年11月26日对陈福成浦公(南边)行传字【2015】00010号《传唤证》;“现传唤你于2015年11月26日14时30分到漳浦公安局南境派出所接受询问”;

2015年11月23日下达结案报告《关于李秀丽被殴打一案调查报告》,2015年11月26日边防派出所办案民警刘银增、郑育斌出具《调查证明》称“李秀丽被殴打案中无还手能力”。该《调查证明》是在公安机关结案后(2015年11月23日结案)后出具的,不符合办案程序;该《调查证明》明显与法医伤情鉴定不符;刘、郑作为本案经办民警出具《调查证明》程序不合法;

从立案到处罚决定两个月,2015年11月26日漳浦县公安局因“殴打他人”分别对陈玉敏、陈良美、林秀贞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本案尽管陈玉敏、陈良美、林秀贞被漳浦县公安局“法医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但李秀丽和女儿陈淑荫没有处罚;

专家说法

江平法律咨询机构专家组认为:如果福建金圣水产公司陈贵全反映情况属实,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案存在调查事实与行政处罚“自相矛盾”;调查报告的事实与法医伤情鉴定“自相矛盾”的情形,殴打对象不符“自相矛盾”的情形,办案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与法医鉴定报告不符“自相矛盾”的情形;因此,本案属于行政处罚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

1、结案《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殴打对象不符:结案《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显示是“ 陈淑荫”被殴打;《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是“李秀丽”被殴打;被殴打对象究竟是“李秀丽”,还是“陈淑荫”?

2、调查事实与处罚不相符:结案《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结案《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陈淑荫被殴打,陈淑荫是受害者,依据《法医伤情鉴定》陈淑荫却没有受伤,殴打他人的情形中“由于没有人受伤”,不能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秀丽被殴打,且李秀丽是轻微伤,但《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中李秀丽被殴打的事实依据,没有事实依据,就不能下达行政处罚;而南境派出所做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是“陈淑荫被殴打”;

3、根据《法医伤情鉴定》结果“互为轻微伤”, 而 “法医伤情鉴定”是“殴打他人”案件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案件,都必须依据漳浦县公安局的“法医伤情鉴定报告”进行处罚。李秀丽“被殴打”那么陈玉敏、陈良美、林秀贞的“轻微伤”是从哪儿来的呢?如果李秀丽和陈淑荫没有殴打陈玉敏、陈良美、林秀贞,那么陈玉敏、陈良美、林秀贞的“轻微伤”应该查清案件当事人一方伤情是谁造成的?

4、程序不符合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与调查、询问、传唤是同一天2015年11月26日,结案时间:2015年11月23日。形成了先结案后调查传唤,不符合行政执法程序;而已经结案三天后,经办此案的办案民警出具《情况说明》也不符合执法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事实不清,不能处罚

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本案调查事实与行政处罚事实不符,属于事实不清的情形。且处罚程序不符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来源:《企业观察报·法治观察》2016年12月19日)

 

事件发展:此事经《中国商报·法制周刊》以《纠纷:漳浦县南境边防派出所招致执法不公质疑》一文报道后,福建省委尤权书记做出批示,福建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组成调查组,时间已过去几个月了,至今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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