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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通车】春节近了,别让“年终奖”飞了

时间:2017-01-16 15:20:0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春节快要到了,“年终奖”成为了不少上班族的最大期盼。先不要忙着羡慕“别人家的年终奖”,如何保证拿到属于自己的年终奖,才是头等大事。

  记者昨天采访了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蔡笑,原来年终奖里门道多,至少可以分为“工资”型、“绩效工资”型和“物质奖励”型三种,能否拿到、能拿多少年终奖,还真有学问。

  “工资”型年终奖要强制发放

  ■案例

  小林是某网络公司技术人员,双方签订有两年期劳动合同。依据入职合同、劳动合同、薪资确认单中双方约定的薪资构成,小林年薪(税前)35万元,其中月薪(税前)2.5万元,按自然月结算,于每月15日前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年终奖5万元,按自然年结算,于次年1月15日前转账支付。

  2015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小林跳槽去了另外一家公司。网络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小林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5万元。小林提起诉讼,最终要回年终奖。

  ■释法

  蔡笑介绍,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以劳动合同、薪资确认单等形式约定年终奖的情况,一般应把年终奖视为工资组成部分。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是否离职等情况,并不影响其获得上一年约定的工资。

  “绩效工资”型年终奖要看干得如何

  ■案例

  赵先生是某广告公司销售人员,双方约定,赵先生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及提成构成,另约定赵先生可享有年终奖,年终奖具体数额按照双方间《年度销售任务书》完成情况核算。2015年年初,经协商,赵先生认领了当年度销售任务数,双方并根据该销售任务数确定了赵先生当年对应的年终奖核算基数5万元。

  到了年底,赵先生仅完成年度销售任务的30%。在此情况下,广告公司依据《年度销售任务书》核算,向赵先生支付了年终奖1.5万元。此后,赵先生要求广告公司以5万元为标准,补齐年终奖差额。但经过仲裁、诉讼,赵先生均以失败告终。

  ■释法

  “‘绩效工资’型年终奖纠纷,相对来说,复杂一些。”蔡笑说,虽然在形式上被称为“年终奖”,但实质上要和“销售业绩”“销售任务”挂钩,即“年终奖”的有无、年终奖的具体金额,均以“销售业绩”“销售任务”的完成情况为前提。

  “物质奖励”型年终奖很有可能“打水漂”

  ■案例

  钱先生是一文化公司策划部工作人员,双方签订有三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文化公司向其支付了年终奖1万元,后两年再未发放过年终奖。2015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钱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以2013年年终奖为证,要求文化公司补发两年的年终奖共计2万元。

  庭审中,文化公司表示,双方并未约定过年终奖,2013年公司因效益好,向策划部员工支付了每人1万元的年终奖金,该笔奖金并非制度性奖金,仅为一次性“物质奖励”。随后两年,公司效益平平,因此,就没有再向员工支付过年终奖。

  最终,法院驳回了钱先生的诉讼请求。

  ■释法

  蔡笑指出,“物质奖励”型年终奖,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和单位都没有相关的明确约定。因此,当用人单位主张双方间不存在年终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败诉风险。

  因此,“物质奖励”型年终奖最显著特点就是: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物质奖励”的有无、具体形式、具体价值以及分配方式。并且,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物质奖励”型年终奖并不适用“同工同酬”原则。

  蔡笑提醒劳动者,一定要弄清和单位约定的年终奖性质,积极维权,以免错失“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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