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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尧公司一案十七日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再审

时间:2017-01-16 16:00:39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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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接到当事人曹先生反映:

  1、2010年5月曹敏(委托人)与北京辉煌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辉煌公司”)的赵华荣签订为期14年的《酒店租赁合同》,酒店地址在海淀上地十街辉煌国际大厦。前5年,租金每年750万元,押金为三个月租金约贰佰万元,曹敏均如约支付。2011年曹敏成立北京五家尧辉煌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尧公司”),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为五家尧公司与辉煌公司。2010年至2012年酒店亏损非常严重,曹敏每年都要亏损几百万元,但是曹敏依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无任何违约行为。赵华荣的辉煌国际从签约开始就一直存在严重的欺诈及违约行为,诈称烟酒行、咖啡厅不属于其出租范围,事实上是赵华荣另外出租他人牟利。赵承诺补足房屋面积、水系、景观改造、免费车位、换广告牌均未兑现。曹敏因赵华荣严重违约就减少支付部分租金作为抗辩。

  2、租赁合同履行两年多以后,赵华荣突然要求五家尧承担房产税,而我国法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税务机关要求五家尧代缴房产税,说可以从支付的租金中扣除,否则就不让五家尧营业。五家尧无奈,代替产权人缴纳了一年半的房产税。但是,五家尧代产权人缴纳房产税后,发票上还是产权人的名字,导致五家尧无法入账。五家尧多次与赵华荣协商,要求其解决代缴房产税的问题,赵华荣也保证找产权人解决,否则就从租金中扣除,但是很快又反悔。因为辉煌公司不解决产权税问题,五家尧依然少交交付部分租金作为抗辩。2014年3月,辉煌公司起诉五家尧公司,要求五家尧公司支付拖欠的部分租金。五家尧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辉煌公司返还支付的产权税。对方没有提出解除合同。一审五家尧败诉,随后提起上诉。2014年4月25日,赵华荣向五家尧发出腾退通知,曹敏明确表示诉讼进行中,且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3、2014年4月29日,赵华荣指使物业公司断电,五家尧被迫停业。2014年5月17日,赵华荣雇佣黑社会暴力清场,破坏五家尧的酒店装修及财产。随后曹敏一直在积极寻求刑事救济的途径。2014年8月底赵华荣背着曹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把曹敏购置的酒店各种动产、不动产装修及剩余期限的租赁权转租给北京鸿炜亿家宾馆有限公司的王鸿炜,非法占有、处置曹敏的合法财产。赵华荣为此获得2200多万元的转让款。鸿炜亿家的法人又成立项目公司北京泽烽投资有限公司用以办理此租赁物的产权证。

  4、2014年8月下旬,五家尧收到维持原判的房产税二审判决。2015年2月,五家尧申请再审。2015年4月14日上午再审谈话,承办人明确表示:“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5年6月2日我司收到再审裁定,“本院认为”却变成了“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五家尧的再审申请。我国法律规定是产权人承担产权税,但是依据北京三级法院的裁判,却是五家尧有缴纳产权税的责任,关键是五家尧缴纳了产权税,发票上还是产权人的名字,五家尧无法入账!导致这种矛盾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法律的规定有问题还是法院的裁判有问题?

  但是,产权税案件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案件是两个独立的案子,产权税的败诉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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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五家尧起诉辉煌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恢复酒店原状,赔偿损失。辉煌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于2014年4月29日解除。

  2015年2月27日,继续履行案件的承办法官汪懿带领法警及原被告双方代表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本案诉讼终结前,维持现状,不得改变现有租赁标的的现状,否则要承担诉讼不利后果与妨碍民事诉讼的责任。承办法官、法院工作人员及双方代表共五人在此工作笔录上签字确认。

  5、2015年5月1日早晨7时左右,北京泽烽投资有限公司雇佣黑社会人员,暴力把五家尧的老股东赶出租赁场所,盗取老股东的个人现金、财物、五家尧的财务专用章、法人签名章、五家尧与诉讼有关的原始账簿凭证等,霸占了酒店,理由是其已办下该处租赁物的产权证,其做法违反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五家尧数次(大概30多次)报警,上地派出所不作为,出警后没有任何制止措施,放任泽烽公司抢占、破坏酒店。

  6、2016年8月上旬,(2015)海民初字第761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才出来。判决如辉煌公司所请,基本上是赵华荣要求什么判决就写什么。

  (1)一审判决隐瞒了辉煌公司自始违反了《酒店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第12、13、14、15条的事实。

  (2)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举报人的法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一审判决隐瞒了举报人提交的北京东方鸿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公司”)应赵华荣要求停水停电的通知,遗漏了举报人没有支付租金的理由。

  (4)一审判决曲解了举报人支付94万租金的事实。2014年3月和4月,举报人为履行《酒店租赁合同》,依然按照惯例向产权人刘明圃支付了每月47万元的租金,庭审中举报人也举证说明了在2012至2013年期间,也是举报人直接向大房东即产权人刘明圃直接支付每月47万元的租金。一审判决竟然以应该直接向辉煌公司支付租金为由,直接抹杀了举报人已经支付94万元租金的事实。

  (5)一审判决故意隐瞒、遗漏的证据如下:

  1、隐瞒、遗漏了辉煌公司恶意指令物业公司停电的证据;

  2、隐瞒了直到2015年2月27日一审法院依然作出了《维持租赁现场现状》的证据;

  3、隐瞒了2014年5月17日凌晨辉煌公司动用黑社会暴力抢夺举报人酒店的证据;

  4、隐瞒了举报人的员工被打伤住院治疗的证据;

  5、隐瞒了2015年5月1日北京泽烽投资有限公司动用黑社会暴力抢夺、破坏举报人酒店及财产的证据;

  6、隐瞒了北京泽烽投资有限公司在与辉煌公司买卖、租赁举报人的涉案酒店时就知道《酒店租赁合同》没有解除、举报人依然是酒店合法承租人的证据;

  7、隐瞒了辉煌公司与辉煌公司恶意串通,直接把举报人的全部资产直接作价给赵华荣、赵独自获取全部转让款二千多万的证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判决的廉洁与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备条件之一。

  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正,国家法制才能具有权威,社会才能稳定,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则毁灭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理无处说,冤无处伸,从而使人民丧失对国家、对法律的信任,人心背离,社会动荡。

  当今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法院的判决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其实这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重点。法院要做到公正判决,必须遵循和克服一些问题,这是绝对不可避免的,因为只有这样的做,法院才有可能做到公正的判决,不然的话,法院的公正判决就是说在嘴上,然后写在纸上,最后还是落实不了,成为纸上的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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