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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笔误”强改诉讼主体,河北省高院“替死人招魂”

时间:2017-01-18 17:22:20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称“笔误”强改诉讼主体,河北省高院“替死人招魂”

  中纪委、最高检、河北省纪委及中央级媒体:

  我是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旭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振芳,现怀着无比愤懑的心情向你们举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河北省高院涉嫌包庇帮助犯罪、枉法裁判的事实。省高院更是为了达到把数千万国有资产拱手送给私企的目的,不惜执法犯法,下达荒唐裁定书,称有“笔误”,直接将经过两审的终审判决书诉讼主体变更,法官胆量之大令人瞠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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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负责人借改制隐匿巨额财产

  2004年8月20日,旭城公司与石家庄塑胶总厂协商签订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委托协议书》,后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由塑胶总厂提供土地并办理各种报建手续,旭城公司垫资代建两栋商住楼和临街1046㎡商业门面房,同时,旭城公司还要支付给塑胶总厂收益700万元。

  协议签订后,旭城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塑胶总厂长达十年拒不为项目办理土地报建手续,导致至今无法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给旭城公司和全体业主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进而引发小区业主长期到省、市政府上访,造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2007年11月,塑胶总厂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企业改制得到批准。依据资产评估和专项审计报告可以证实,截止2007年11月30日石家庄塑胶总厂经评估确认的资产总额为3071.54万元(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2523.07万元),负债总额2804.17万元,企业净资产267.37万元,职工安置相关费用687.72万元,职工安置费不存在缺口?经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确认,转让价格为687.72万元,此转让价全部用于职工安置费。等于是零资产转让。

  石家庄塑胶总厂与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的产权转让合同中已写明:转让范围以双方编制的《产权转让交割单》为依据,交割清单系塑胶总厂可供转让的产权范围,当然,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还是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也均 以石家庄塑胶总厂提供的产权范围为限,进行审计或评估,但根据《石家庄塑胶总厂专项审计报告》来看,塑胶总厂改制过程中的专项审计报告《流动资产-应收账款明细表》、《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及《固定资产-房屋清查明细表》均不显示旭城房地产与塑胶总厂委托建房项目700多万收益和临街1046㎡商业。显然是张彦军等人在资产评估和转让时,恶意隐瞒了4000多万的资产,目的是私自侵占贪污国有资产,并偷税漏税800多万元。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011年,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欣现金投资另行组建了石家庄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持股占比为90%,张欣持股为10%,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彦军。

  由此可以看出,石家庄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既不是石家庄塑胶总厂更名而来,也不是改制而来,而是由两个新股东出资注册成立的新公司。

  法院替“死人”说话

  由于塑胶总厂违约给我们造成极大损失,1046㎡商业门面房旭城公司没有向其交接,2010年4月21日,张彦军开始跳出来以塑胶总厂名义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交付房产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期间,塑胶总厂于2011年3月18日,被石家庄工商局企业分局注销登记,印章也被收回销毁,从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项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中止诉讼。但石家庄市中院法官张国俊不顾这一事实的存在,2012年5月21日,做出让旭城公司向“塑胶总厂”交付房产和赔偿损失的违法判决。

  旭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在诉讼过程中,我方将塑胶总厂已经注销和改制时人为隐匿这部分财产的证据向法院提交,指出张彦军等人涉嫌侵吞国有资产,应当向有关部门移交,但河北省高院依然我行我素,做出了大部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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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唐法院真荒唐,省高院裁定更离奇

  本案到了执行阶段,石家庄中级法院指定由行唐县法院执行,行唐县法院违反审理程序不经裁定,直接将毫不相干的“石家庄塑胶有限公司”列为申请执行人,旭城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指出省高院(2012)冀民一终字第185号的原告是石家庄塑胶总厂,而石家庄塑胶有限公司是由两个新股东出资组建,与石家庄塑胶总厂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其无资格申请执行该判决书。

  2014年7月28日行唐法院把申请执行人又变更为“石家庄塑胶总厂”,并作出(2014年)行执异字第00001号裁定书。旭城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指出塑胶总厂2011年3月18日已被注销,它是如何申请的?法院又是根据那条法律规定让已被注销丧失主体资格的石家庄塑胶总厂作申请执行人的?2015年3月,石家庄中级法院撤销了行唐县法院的这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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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不成又施一计,行唐县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又以“石家庄塑胶总厂”,为申请人作出(2014)行执字第00480号裁定书,称“石家庄塑胶总厂申请将旭城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石家庄塑胶总厂已经注销,印章已经销毁,行唐法院如果接到塑胶总厂的申请,那岂不是死人“诈尸”,执行法官明显在弄虚作假、执法犯法,旭城公司对行唐法院一再让丧失主体资格的石家庄塑胶总厂死灰复燃,重新作申请人的做法提出强烈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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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法院跨不过的门槛,省高院来帮忙,直接拿刀砍掉。2016年8月8日,河北省高院做出(2012)冀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书,称其做出的终审判决上文字有“笔误”,“石家庄塑胶总厂”“塑胶厂”均更正为“石家庄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从本案的一审、二审来看,整个诉讼过程根本未出现过“石家庄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字眼,原告最初的起诉书是“石家庄塑胶总厂”,一审判决书中原告是“石家庄塑胶总厂”,终审判决被上诉人也是“石家庄塑胶总厂”,何来笔误?省高院法官帮助张彦军等人侵吞国有资产、掠夺他人资金达到赤裸裸的程度。

  有了省高院的这份“笔误”裁定,行唐县法院堂而皇之地将张彦军隐匿的价值4000万元的国有资产执行给了张彦军做法人的私企,并且拍卖了旭城公司一块40亩土地的使用权,还要给这家私企送2000多万元的厚礼(滞纳金、利息及所谓的损失费)。

  综上所述,石家庄塑胶总厂诉旭城公司一案,从一审、二审到行唐法院执行的过程充满了不可思议。一些法官的做法已经不是法律认识问题,而是毫无职业道德可言,做人的底线都没有。我们有理由相信背后有人在操控这个案子,甚至谈好了如何坐地分赃,才有人为了利益不惜赤膊上阵。

  在习总书记大力惩治腐败、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仍然有人利用手中的职权毫无忌惮、为所欲为,严重损害法院的形象,因此,请敢于仗义执言的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恳请中纪委、最高检和省纪委有关领导关注调查此案,清理出政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害群之马。

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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