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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地,违建设,置村民生活而不顾———谁的后台

时间:2017-01-19 14:00:1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00年山东省费县新刘庄村两委把庄西近200亩,以每年承包费约7、8万元承包给了部分村民。从2000年承包至今,承包费用约合100多万元,那就说,村民近一半的土地没了,但是对外承包的费用村民没得到一分,钱哪去了。2002年村委花100万元在村西自然村蚕场家后建拦河坝一处,破坏30亩可耕地,近几年江苏李某又在坝上非法建起了宾馆及旅游设施,现已成为废坝。我村南山及村四周有近千棵古梨树(有的都上百年了),2000年村两委又以“更新换代”的名义将梨园内的古树全部破害,至今村四周也没更新。

  2005年2月,村委将南山5亩(实际面积10亩多)山地以3.9万元的价格一次性卖给临沂圣唐经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买断南山荒地经营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山地四周建起院墙,在院内大兴土木,先后修建了2处凉亭,2座墓地,多处房屋,总建筑面积逾千平方,将集体土地变成了私家墓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的爷爷、奶奶、四叔去世后均在此埋葬。

  2010年,村委将60亩荒地及拦河坝发包给临沂圣唐经贸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40年,自2010年1月1日始至2050年12月31日止,前20年承包费,山地每年承包费14000元,拦河坝每年2000元,后二十年承包费,山地每年承包费17000元,拦河坝每年3000元。承包费远低于此前本村村民缴纳的承包费。

  临沂圣唐经贸有限公司在承包的荒地上,对承包的荒山和拦河坝进行了破坏性开发和利用,兴建多处住房,并建设了4排用于储藏果品及物资的储藏室(建筑面积1千多平方米)。在可耕地上修建了2层高的宾馆,投资200余万元,还建起了游乐设施。破害了整个南山、小山子自然面貌,破坏了村民利益。

  长期以来,村里财务管理混乱,从来没有依法依纪公开账目,多年来收取的承包费、扶贫款物下落不明,广大村民怨声载道,时有上访现象出现,影响了和谐稳定,费城街道办事处应顺应民意,责令村委尽快公开账目。

  1、要求上级有关部门从2000年至今,给我们村多少扶贫款等,物资多少、项目款等,请公示、公开。

  2、10月20日俺们去费城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交上访材料,至今未给解决。

  新刘庄村村民现强烈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我村的账目公开,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的审计;拆除南山上的违法建筑及栅栏;拆除拦河坝上的游乐设施,还村民一个公道,还给山河土地。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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