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 村民的林权证被强制取消, 250多亩山林地被非法转为建设用地建高楼
腾讯新闻客户端讯:据天天快报、腾讯快报、信息传媒网、中国新农民网、晨报新闻报道: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其林权证的作用:1、 保护林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调处林权纠纷的主要依据;3、征占林地和林地流转的必备条件;4、申请林木采伐的要件;5、明晰产权的依据;6、资产评估、作价入股、抵押的凭证。
然而在湖南永州新田县龙泉镇畔塘村;1985中央关于“林业三定”时给该村颁发的《山林权证》被强制取消;250多亩山林地被非法转为建设用地建高楼;该村将该县政府起诉到了永州中级人民法院,然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不顾事实和依据冤判。该村村民不服判决至北京上访,然而该县县政府以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将其上访村民逮捕关押.胁迫上访村民放弃主张及维权.
其事实和依据:
1950年当时的新田县组建新田县田家农场,该村255亩山林一直没有被征用过,也并不在田家农场范围内,时至今日也没有任何征地手续;并且该村在1985年中央关于“林业三定”时已取得了《山林林权证》.然而在新田县县政府注销决定书中称“1951年组建新田县农场时征用了附近村组3500余亩山林田土,其中包括畔塘村所指的烧灰山……”就针对这一问题,新田县龙泉镇畔塘村全体村民强烈要求新田县政府出具当年征用的原始证据证明. 到现在该县县政府仍然拿不出相关征地原始证据证明
按照登记在先,后发证无效;按照一物一权原则,明知该村已经发证,同一地重复发证是违法、无效的发证行为。
然而现该县县政府不承认当时1985年中央关于“林业三定”时给该村颁发的《山林权证》并给予取消,而承认1990年及1998年所颁发的证;然而在一审二审当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法律机关,却不深入调查弄清事实和真相,听信于政府,不顾事实和依据进行冤判。
该村编号为0000886《山林权证》本身所载内容涵盖登记多宗山林,登记总面积440亩,烧灰山扒田坵仅是其中一部分而已,而新田县政府作出的却是注销整个山林证,等于把440亩全部注销;
根据《物权法》我国登记、发证是物权权属最高效力证明。《山林权证》是一种法律凭证,其颁发有一定的法律要求,即有申请、调查、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这些资料被当时新田县政府存档,现故意不拿出,该村村民无法提供),也只有权属合法、界址清楚才可能发证,当时新田县政府既然发证给了该村《山林权证》,就说明符合发证条件,且1985年到2013年整整28年间没有第三方提出异议,现又说权属争议和山林权证的形式存在瑕疵进行注销,完全把物权登记、消灭当成政府随心所欲的事。
该县县政府本身与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新田县政府把登记在该村名下的林地(255亩土地)除早期同意党校、职业中专使用外,其余部分近几年用于建汽车站、出让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从中获取巨大利益,政府变成直接利害关系人,其取证行为必然为其所用,对于村民反映的客观事实拒不作为证据提交,这种政府既当运动员又担任裁判员土地争议取证行为失去任何证据价值,原一、二审法院完全听信于政府。
该县县政府更为严重的是,2005年,在村民已经就土地问题与有关部门发生争执后,故意为苗圃发放260亩土地使用权证,从四至点看,覆盖了该村255亩的大量土地。不仅如此,在纠纷发生后,政府把255亩中部分拍卖给开发商,开发楼盘即将竣工。
根据我国现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性质是用途农用山林,未经省政府或国务院主管机构审批,林业用地不能作为建设土地,该县县政府却开发、出让该片土地,系违反了国家《森林法》。
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龙泉镇瑶塘窝村第一组、第十组全体村民 (供稿)
(该村山林权证)
该县注销决定书
原山林地照片
现山林地被非法转为建设用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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