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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十大杰出青年”高墙内自书万言鸣冤

时间:2017-02-06 12:40:2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本报讯(记者 朱鹏源)“如果不给一个公道,我就是拼了老命,也要为儿子上访讨说法。”站在简陋整洁的家里,退休老干部崔益贵表情冷静、目光坚定的说。

  记者注意到,他们住在一个楼道里没有灯光,据说也没有物业的小区里。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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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相关方面发布消息称: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兼角斜镇政协工作委员会主任崔小勇(正科级)立案侦查。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5年1月,又有报道说:近日,海安县原滨海新区(角斜镇)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崔小勇因涉嫌受贿罪,近日被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然而,曾经获过南通市劳模和海安县“十大杰出青年”称号的崔小勇本人,和其家属对此并不认同,他本人在看守所里写了万字书面材料,为自己鸣冤,称自己“遭受了相关人员的威胁、欺骗和刑讯逼供、诱供”。其家人也是到处奔波,还不断上书各级高层领导反映情况。律师在庭审中,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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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震惊的“受贿事实”

  1969年出生的崔小勇大学文化,是土生土长的海安人,父亲是该县一位老干部。

  正在事业发展期的他,从仕途角度看,这些年应该说还是一帆风顺的:

  2008年1月,任海安县墩头镇副镇长;

  2010年10月,任海安镇副镇长兼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2011年11月,任海安镇副镇长兼高新区三产服务业发展局局长;

  2012年2月,任海安县滨海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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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云突变,在2014年:

  8月,他“因涉嫌受贿”,被带离了工作岗位;

  当年9月,他被刑事拘留,随后不久被逮捕;

  当年12月,被提起公诉;

  2015年3月,因海安县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海安县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当年4月,案件恢复审理;

  当年7月,因海安县检察院再次“需要补充侦查”,海安县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同年8月,案件恢复审理;

  同年10月,经南通中院批准,延长审限2个月;

  同年12月,南通中院再次批准:延长审限1个月;

  时间到了2016年1月,海安县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呈报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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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崔小勇于2008年至2014年,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洽谈、承揽、计划报批、工程验收及付款、矛盾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7次非法收受款物合计人民币369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书称:“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2016年7月,经过开庭审理,海安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崔小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被告退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针对辩护律师所提的钱款以及购物卡的来源、去向、性质均未能查明,法院认为“确系侦查部门证据收集中的瑕疵,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实受贿事实的存在,该点并不影响受贿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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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下的“非法证据”?

  一审判决下达后,崔小勇不服,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前些天也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这份长达24页的上诉状中,崔小勇称:侦查期间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一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违规违法起诉、审理,掩饰认罪态度,炮制自首情节,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该依法纠正;证据疑点重重,伤痕累累,关键证据缺失,导致一审错误判决,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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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四部分的“请求”里,崔小勇称:我始终敬仰组织,敬畏党纪国法,敬重事实,坚决拥护党中央的反腐决心和部署。这场诉讼谁都错不起,我本着对自己和家人负责,对证人负责,对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的态度,恳请二审法院给我充分澄清事实的机会。请求传唤所有与本案有关的证人到庭接受质询,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二审阶段证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利不受干扰和侵犯。

  值得一提的是,崔小勇向法庭提供了一条带血内裤,以证明因为遭受“刑讯逼供”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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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崔小勇无罪

  江苏江花律师所的王羽律师和尹家天律师,受上诉人崔小勇的委托,二审担任了他的辩护人。

  他们认为:一审判决崔小勇受贿罪,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不当,二审应该改判无罪。

  他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

  “作为本案的侦查机关,在本案立案侦查前,已经实际参与到案件调查工作中,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所获得的证据也应当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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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侦查机关取得的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用引诱、威胁的方式,诱导证人作出非亲身感知的陈述,这些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虽然一审法院向所有证人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但是在一审开庭时,所有请假证人的请假条,都是由公诉机关提交法院的。让人怀疑开庭前检察院和这些证人进行了沟通,是对证人施加压力。”

  “上诉人崔小勇坚称,案件所涉的受贿事实,基本上都是不存在的。辩护人对多项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后,也认为本案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差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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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小勇到底有无遭遇“刑讯逼供”?相关证据到底是否“非法证据”?广大关心此案的民众和舆论,呼吁海安县相关部门能够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公开说明事实真相和接受社会监督。

  南通中院将如何判决此案?崔家人一直拭目以待,他们希望习近平总书记的“依法治国”理念能够切切实实贯彻在每一个案件里,当然包括他们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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