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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侵占巨款获“取保候审” 受害人欲申请“撤离钦州”

时间:2017-02-10 15:20:0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最近,众多网络媒体先后以《广西某检察院“优待”嫌犯将给社会带来危害?》和《在损害他人利益下偏袒嫌犯,司法公正何在?》为题,报道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给予嫌犯黄某“取保候审”所引发的争议。该案引起了钦州市委领导的重视,2017年1月13日,钦州市委派出工作人员到恒辉集团(以下简称“受害人”)正式通过口头传达方式,告知给予检察院答复犯罪嫌疑人黄某“取保候审”的理由。

  在听取了相关理由之后,受害人于当月17日以书面形式,向钦州市委呈报了“关于对《钦北区检察院违法给予嫌犯黄毅取保候审质疑答复》的异议”(以下简称“异议”)。

  “异议”指出:在2015年期间,恒辉集团在依法经营过程中,发现其成都分公司经营负责人黄毅违法侵占公司巨额生产资金1200万元,恒辉集团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向钦北公安分局以黄毅涉嫌职务侵占罪报案,在取得立案侦查之后,办案机关提请钦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该嫌犯执行逮捕期间,被钦北检察院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让其“放虎归山”,继续危害社会,于理于情于法是相悖的,钦北区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的理由,不符法定的条件,而是采取人文情怀,故意的偏袒、纵容嫌犯,在此,对于钦北检察院答复特郑重提出如下异议:

  一、钦北区检察院给予嫌犯(黄毅)取保候审的答复理由:

  理由一“钦州市钦北区没有管辖权”!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一般情况下,应为犯罪行为地管辖,而犯罪行为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的所在地。因为这样有利于公安机关调查本案的犯罪事实。我公司注册地在钦北区,既公司所在地是钦北区,证明钦北区依法有管辖权。

  理由二“取保候审不影响办案,办案正在侦查阶段,他没有毁灭证据,没有逃跑,没有串供,没有其他影响侦查的行动”!公安机关的侦查证据材料中明确证明,在嫌犯(黄毅)非法侵占生产资金1200万元到其个人账户后,马上转账400万元赃款到贵州分公司原经营负责人曾杰(涉嫌伪造印章罪,已另案处理)个人账户。由此证明嫌犯黄毅早有与他人串通,转移、抽逃侵占资金的犯罪事实,同时与嫌犯曾杰等人勾结串通并伪造所谓《材料购销合同》,捏造虚假证据,并恶意串供,已经干扰侦查案件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该案的侦查进展,为此其理由二不能成立。

  理由三“他能做到随传随到,能保证一天能够回来”!现在钦北区检察院通知黄毅时,黄毅公开不接电话,还能保证其随传随到?该院检察官能公开承诺并保证嫌犯听其安排,两者是什么关系?这不是刚好证明其有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嫌疑吗?为此其理由三不能成立。

  理由四“一个家庭原因,他们父子重聚,需要他照顾”!黄毅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应当依法采取执行逮捕羁押在看守所,致于家庭困难,应当由社会其他机构协调解决,这也不是法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法相悖,为此其理由四不能成立。

  理由五“梧州的城市需要对他进行取保候审”!一个嫌犯与一个城市发展有什么关系?为何钦州市检察部门这样关心梧州市的城市规划与发展呢?为何又不关心本地企业和钦州城市发展呢?该答复到底符合哪条法律规定?这是没有法律基础,没有法律逻辑思维的推理,属个人主观臆断,于法不符,为此其理由五不能成立。

  理由六“我们还没有完全确定嫌犯侵占受害方1200万元的财产”!侦查部门提请钦北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提供了充分详实的证据材料,经钦北检察院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后,才批准逮捕的,现在为了违法给嫌犯取保候审,又推翻自己的下达逮捕决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检察院为何采取纵容嫌犯,以牺牲一个公司巨大经济损失为代价去保护一个嫌犯的利益,这是秉公执法、司法为民,还是滥用职权行为,事实是客观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检察官涉嫌包庇犯罪的行为,为此其理由六不能成立。

  二、黄毅已构成涉嫌职务侵占罪,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四要件:

  (1)、客体要件,黄毅已非法侵占了恒辉集团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生产资金);

  (2)、客观要件,黄毅利用自己主管经营业务的便利条件,侵占的恒辉集团财产,金额巨大(1200万元);

  (3)、主体要件,黄毅利用自己系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负责人的特殊主体地位,实施的侵占行为;

  (4)、主观要件,黄毅故意将恒辉集团正在建设项目生产资金非法转入个人账户,以达到非法、长期占为己有为目的。

  上述四要件,受害人恒辉集团已提供有充分证据证实嫌犯黄毅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确凿,且事实清楚,数额巨大,性质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黄毅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恒辉集团的正常生产秩序,同时导致整个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面临停工危险,造成项目材料款无法支付,2500多人民工工资无法发放,此违法行为如得不到及时遏制将带来社会秩序的紊乱,和不同层面的社会关系的不和谐,这就是黄毅违法行为带来的真实的社会危害性:(1)、黄毅以非法侵占恒辉集团的违法行为已经实施(客观存在);(2)、黄毅职务侵占行为破坏了恒辉集团(在建项目生产资金)财产所有权;(3)、黄毅非法侵占行为已给恒辉集团财产造成客观存在的直接巨大经济损失(1200万元);(4)、黄毅主观故意非法侵占恒辉集团生产资金(1200万元)的行为,甚至其还不择手段以所谓“名誉侵权”为由在其关系较好的成都武侯区法院恶意提起诉讼,并查封我恒辉集团基本账户生产经营资金达600万元。其客观目的就是破坏恒辉集团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运行,现已既成客观事实,致使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在建项目工程面临停工,2500多人的民工工资无法兑现。根据嫌犯(黄毅)四个方面的行为特征,其非法侵占生产资金的行为已给恒辉集团造成严重的危害,同时也将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性,这是不可辩驳的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我恒辉集团作为钦州市的一家企业,在依法经营过程中,遇到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利条件非法侵占公司巨额资金(1200万元),钦北区检察院不仅没有依法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反而纵容了嫌犯的违法犯罪,社会的公平正义何在!为此,我恒辉集团恳请市党委责令钦北区检察院依法解除对黄毅的取保候审,重新收入看守所,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让嫌犯黄毅依法接受法院的公正审判,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和受害人的正当权益!

  据了解,2017年1月13日,钦州市委派出工作人员到恒辉集团正式通过口头传达方式,告知检察院答复给予犯罪嫌疑人黄某“取保候审”的理由后,受害人表示:如钦北检察院不妥善处理此案,恒辉集团已无法在钦州这样的司法环境下继续生存下去,不得不向钦州市委市政府申请批准将广西恒辉集团撤离钦州……!

  另据媒体到梧州劳动监督部门等相关单位调查关于此案“取保候审”理由,得到的答复是:情况不实!关于给予黄某“取保候审”的原因,2017年1月7日,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负责本案的邱某赞表示,“黄某是四川的一个公司在广西的一个工程的负责人,这是一个城市发展的一个项目,他在2016年12月25日前,一定要进行审核结算,要不然整个梧州的城市发展工程都要受影响,贷款等工作都不能如期进行,还有2000多万元员工工资发不出,是影响非常非常大的事件,如不能取保候审,就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员工工资发不出,就会影响梧州的城市发展,这是影响整个城投规划的……最关键的一点,梧州的城市发展需要对他进行取保候审。”

  2017年1月17日,对于钦北区检察院邱某赞所说的给予黄某“取保候审”的上述原因,梧州市发改委亚行贷款项目的欧科长表示,“没有听说过”、“一个项目不可能因为他一个人的原因就会影响整个城市的发展的……”“我们都是按合规合法来做的,不可能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每年住建委、审计委都会来审计这个项目的……按理说是不可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如今,已近一个月时间过去了,关于此案仍未有新的进展消息,我们将继续跟踪报道。敬请关注。(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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