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中院办案程序引关注
本网讯:一起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涉案工程层层转包后,在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后,工程款却无人支付。这着实让施工单位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陷入两难之地。在起诉到法院审理后,一审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而被驳回,原告不服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院在审查后做出发回重审裁定。运城中院在重审过程中既没有更换主审法官,又没有更换合议庭人员,原班人员参加重审。
层层转包引起诉讼
据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说,孝义市景观南路二标段水库大桥工程在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转包给了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又转包给了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其余五份施工合同项目都是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再次转包给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
2014年8月12日唐县顺达建筑处因为与“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施工合同纠纷而在运城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在2015年4月2日及3日开庭审理。在4月3日上午庭审中,审判长询问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及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同意调解,唐县顺达法定代表人赵书龙表示同意;海铁路桥委托代理人赵满喜也表示同意和唐县顺达法定代表人赵书龙调解。
4月27日审判员王文霞电话通知唐县顺达法定代表人赵书龙于第二天去运城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协商。4月28日审判长张丽让及审判员王文霞在审判长办公室与唐县顺达法定代表人赵书龙进行调解相关事宜,直至下午下班时间协商未果。在10日后的5月7日,王文霞电话通知赵书龙,去运城中院取《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运中商初字第87号文件(该文件打印日期为2015年4月29日)。
奇怪的裁定结果:合同纠纷双方都无诉讼主体资格
唐县顺达建筑程处法定代表人赵书龙取回裁定书后,阅读内容后才发现调解的结果竟然是:“原告(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的被告(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主体也不适格。驳回原告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13元,退还原告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这样的结果让原告万万想不通,试想原告唐县顺达主体不适格,而且被告海铁路桥主体也不适格(即唐县顺达不能起诉海铁路桥),那两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还需要进行调解后才能做出裁定吗?运城中院这样前后矛盾,有违法律规定的做法让人觉得疑问重重?原告诉说。
另外,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与海铁路桥两公司订立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完完全全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工程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如今两公司产生了施工合同纠纷,运城中院却裁定两个公司都不能做为诉讼主体,那两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又该如何解决?
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发回继续审理
因此唐县顺达因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商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在2015年5月11日上午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商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将4份《民事上诉状》及相关材料递交至运城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7月山西省高院受理此案,于7月6日向唐县顺达发出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件。并于7月20日由山西省高院民事二庭王国平担任审判长,郭民贞担任审判员组成了合议厅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后,进入了调解程序。
2015年8月31日山西省高院法官让唐县顺达去其办公室提交了本案合同纠纷数额的汇总清单,并进行调解,并说要与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沟通,确定了数额后通知该单位。
在2016年3月23日接到主审法官王国平电话通知说是省高院已对本案做出裁决,后于2016年4月21日从运城中院王文霞处取得《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晋商中字第77号,裁定书显示做出裁定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
裁定结果为:
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商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2016年6月23日王文霞法官在运城中院通知唐县顺达工程处于7月26日上午8:30分在运城中院开庭。
栏目组于2016年7月26日旁听了该案的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还是原一审时的组成人员。栏目组咨询有关法律专家后得知,按照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更换原主审法官。但在这次庭审过程中,运城中院既没有更换主审法官,也没有更换其他庭审法官,全部使用上次庭审的原班人马。
我们就有关疑问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研室主任反映,政研室主任说,详细问题等汇报主管院长后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016年7月26日开庭审理时,上午9:00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向中院合议庭递交了代理词和工程成本分析(8本),在诉讼请求上做出了巨大让步,没有主张工程利润,而是将国家审计部门审计结算报告书中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利润让给了海铁路桥,只请求法院让海铁路桥返还该公司施工工程的工程成本(工程直接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与法定利息的最低要求。由于讼求已降至最低,所以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而不再接受调解。
在庭审过后,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多次与该合议庭成员进行了沟通。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法定代表人赵书龙于2016年9月14日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文霞法官通电话问“合议庭是不是不同意工程成本鉴定,不支持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主张工程成本这一基本的诉求,对于顺达工程处与海铁路桥之间的合同无效,还要按照无效合同执行吗?”王法官的回答是:“这本来是审判机密,也不能多说,只是你们要鉴定有什么结果要给答复,现在呢合议庭初步是这个意见。张庭长一直说给你们调解调解,你不同意调解,要不那个吧,有啥情况你到办公室来说。”(详见录音)
2016年10月19日唐县顺达又与王文霞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沟通,王法官说:“案件重大复杂,需要合议庭集体决定,出判决后会通知该单位。”
2016年11月8日再次与王法官沟通,王法官又说“快出判决了,让等候通知”。与此同时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分别于2016年10月24日、11月1日、11月8日、11月14日、11月22日向运城中级人民法院张丽让庭长发出了五封《关于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与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结果催告函,并且在11月14日、11月22日又分别向王文霞法官和张朝阳法官各发两封催告函进行催告,共计9封,却未得到运城中院任何正式的答复和通知。
2016年11月30日11:25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突然收到了运城中级人民法院11月29日邮寄的(2014)运中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唐县顺达工程处工程款11296.12元;
二、驳回原告唐县顺达工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上诉人反映,最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民事判决书》做出的日期却是9月2日,通过以上事实表明,中院合议庭的这种做法完全不符合逻辑,而之所以倒签判决日期,则是为了“审限名义上的合理”而不得不将判决日期前置。
唐县顺达建筑工程处因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已提出上诉,并于2016年12月12日向运城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同时向山西省高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及有关领导进行了反映,希望监督本案的审理进度,尽快做出公正裁决。
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任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