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7日,任先生河北省蔚县人 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自谋职业者,来媒体申诉:我被北京益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给诈骗了,该公司的廖鸿飞、王瑞华、胡瑞以和我签《合作协议》的方式让我“出资”20万元,谎称每月给我固定回报两万元,而该公司廖鸿飞等人给了我两万“回报”以后就人间蒸发了。我多次索要我的“投资”都被他们拒绝,打电话是关机要吗不接电话,我请求媒体给予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任峰的口头和书面陈述,认真阅读了《北京益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任峰的合作协议》、收据证据,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合同诈骗犯罪,媒体高度重视派员对任峰进行了专访。
2月18日,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任先生进行了专访(经录音整理):2015年8月1日在北京市丰台东路11号北京益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投资20万元以每月2万回报12个月共计24万的投资理财项目,北京益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我个人签订了合同,北京益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只给我了一个月的回报2万元后就以公司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我的每月固定回报2万元,当时公司的董事长是廖鸿飞,我几次找他,他以各种理由说:以不是董事长找法人找公司要,现在公司也拒绝付款,他们各自又开了公司把我给坑了。我们在公司总裁办签订的合同,当时的总裁叫张进峰,说项目不错,我们合作吧!你也来公司上班,我上班还差我3个月工资共计3万元,后来总裁辞职了,董事长就管这个项目,当时公司每月都有很多进账的,但是钱就是不给我们投资人的钱,当时我们就告过他,他们后来弃公司就走了,法人王瑞华和董事长是亲戚关系,监事和董事长是夫妻关系,后来听说离婚了各自又开了公司,这个公司说赔了钱,就把我们给坑了,我觉得他们这个项目是非法骗取我们的钱,所以我要告他们。
任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北京益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他签订的《合作协议》(节录):
第一条 区域及费用
1. 乙方完全知晓甲方现状,并自愿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销售甲方产品。
2. 乙方缴纳费用:(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第二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系列产品、相关证件及授权证明文件。甲方提供终端POP、易拉宝、产品宣传册、产品展架等电子版宣传资料供乙方自行印制使用;
2. 甲方有权对乙方市场行为、市场业绩进行管控与考核;
3. 甲方有制定、调整营销政策的权利;
4. 乙方按照公司市场管理机制及相关制度拓展市场、维护市场。有序的进行市场开拓及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维护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
5. 甲方给予乙方固定月回报每月(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元);
6. 甲方给予乙方代理奖励股权50000整股;奖励股权一年后享有相关收益。
第三条 产品销售与进货
合同期内,乙方按照甲方规定产品价格和销售政策进行市场拓展,执行公司的产品定价、出库、物流配送等相关制度。
第四条 (省略)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1年
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根据乙方业绩确定其相关收益。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诈骗,即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碍对方当事人使其发生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的方式;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将劣质产品认为是优质产品,误将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认为无暇疵,误认为欺诈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这种错误,必须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受欺诈人陷入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受欺诈人因听其描述,与看之样品而被蒙蔽,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合同诈骗罪是中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合同诈骗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记者对任峰的代理律师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的刘宏伟律师进行了录音采访: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的基本特征,该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廖鸿飞、王瑞华、胡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计《合作协议》陷阱,在与该犯罪嫌疑人廖鸿飞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不具备履行合同第二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义务条款,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任先生11个月的回报(实际是任先生的出资款)的诈骗犯罪行为。
媒体对该案件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