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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中院查封邯郸滨河公司事件三大匪夷所思之处

时间:2017-02-26 06:00:58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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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河北邢台中院查封邯郸滨河公司产权问题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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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河北邢台中院查封邯郸滨河公司资产而停工的部分项目

  近日,河北邢台中院查封邯郸滨河公司产权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京隆重召开。这次的学术研讨引发了广大专家和记者的阵阵热议,案例的解读过程中,大家时不时被案例所震惊:

  一是案件查封金额超额之大超乎想象。总债务本息才13亿,何况已经还款一大半了,即使不认之前的还款,那最多也只需要查封相应资产(13亿)即可,怎会查封资产达到60多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这是本案例匪夷所思之一。

  二是贷款利息如此之高还能经过司法公证得到主张。滨河公司自2010年开始从借贷人朱某处累计借款6亿元,至2015年8月本息合计需还20亿,其中陆续已还款7.35亿元。于是双方就剩余的13亿债务去公证机关公证去了,而且通过了。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王文华认为:高利贷超过银行利息36%的,就不受法律保护了。本案例利息达到60%以上,其中有24%是非法的,如果执行,等于在保护非法所得,是为虎作伥。著名法学家张泗汉教授认为:公证有两点,一个是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客观的,是真实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再一个,这个协议是合法的。如果这个协议是违背法律规定,违法的,即使是真实性的协议,公证机关也不会给予公证。这个案子利息高达60%这么多,这么大的高利贷要还,以房抵债,即使借贷双方愿意、同意,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能成立的,不能给予公证,即使公证了也是无效的。这是本案例匪夷所思之二。

  三是债务纠纷实际情况明了,而公证处却不认可自己公证的协议,导致债务金额重大出入。2015年8月12日,双方签订协议并公证,约定滨河公司等对朱某的债务总额为13.2亿元,其中由第三方提供房产项目抵顶部分担保债务约8.04亿元,剩余5.16亿元债务分两年偿还。2015年8月27日,双方资产移交完成,并签署完毕资产移交清单。2015年8月2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并公证,确认移交资产抵顶债务为7.95亿元,剩余债务5.25亿元分期偿还。至此,双方经过两次的协议签署跟公证,债务非常明确,只有5.25亿元。从签署协议至今,滨河公司支付了朱某7000万现金以及提供了1亿元的贷款担保,实际债务还有多少一目了然。然而,河北邯郸市诚信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却认定滨河公司拖欠朱某本金11.28亿元和利息1.83亿元。公证处对自己公证的协议书视而不见,这是本案例匪夷所思之三。

  以上三大匪夷所思之处,在著名刑辩大律师李肖霖秘书长看来很好理解:执法人员在这个案子中可能有重大的利益关联。至于是否有贪污腐败现象,我们还不能肯定,但是事出反常必有妖,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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