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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中院超额查封为非法高利贷者站台

时间:2017-02-24 19:20:1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最近,河北邢台中院超额查封邯郸滨河公司资产事件被炒的沸沸扬扬,众说纷坛,目前为止大家的焦点都集中在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跟执法适当与否,却忽略了本案最最关键的一个角色——民间借贷人朱永刚。

  毫无疑问,朱某干的买卖就是高利贷,利息高达60%了。本来高利贷这种事情,在民间一直是客观存在的,你情我愿的事情,一般出现纠纷大家通常都是私下解决的。但是呢,本事件的主角朱某可能觉得自己的钱收的比较慢(根据事件分析,朱某手上有接近8亿的房产要自己销售,所以周期会比较久),于是就想通过法律来主张自己的“利益”,居然顺利实现了,然后就发生了超额查封事件。

  著名法学家张泗汉教授指出:这个案件法院在审查当中,应当发现这个高利贷人的钱是哪来的,如果有从银行金融机构里信贷过来的,用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别人,这是违法犯罪的问题。应该把这个材料转给公安部门,也可以去举报他。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鉴于此,有资料显示:

  朱永刚以诚祥公司为主体,截止2016年5月31日的流动资金贷款共计23049万元,其中在工行人支三笔共计5599万元,河北银行一笔2950万元,邯郸银行永年支行10笔共计13900万元,邯郸银行公司一部2笔600万元。

  朱永刚通过保理业务,与天津铁厂有3亿贷款,此贷款是多年续贷。【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朱某的贷款着实不少,但是这些贷款具体流向何处,目前没有得到确认。但民间传言这些贷款大多以高利贷形式外放。如果确认,就像张泗汉教授说的,就是违法犯罪。

  朱某放高利贷这是事实,但有没有违法犯罪目前不得而知,但往往民间传言并非空穴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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