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曝光台>正文

内蒙古被执行人明目张胆转移、隐匿被执行财产 没有部门制止和处理

时间:2017-03-08 10:00:2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在近期社会上讨论较多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不执行法律判决如何应对的大环境下,内蒙古巴彦淖尔却正在发生这样的现实版故事。

  近日,内蒙皓翔煤业有限公司向媒体紧急反映,被执行人包头市鑫源通公司(简称“鑫源通”)在五原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将原告企业的煤款300多万元,非法转移、隐匿到企业法定代表人王红彩和其妹王红霞名下账户。以无能力偿还为由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该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起因是五原县法院经调查事实后将该笔款项扣冻结,但巴音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领导和法官却不顾五原法院的调查事实与裁定,解封扣押。

  事实情况如下:

  一、内蒙古皓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平。从2010年建厂到2016年公司一直在艰难的维持,历经千难万苦好不容易挺过了煤炭行业的寒冬。2016年就为国家及地方政府缴纳关税、营业税等税款近两千万元。解决就业下岗人员400多人。

  二、2014年12月,该企业在朋友介绍下,为解决包头市鑫源通公司完成与包钢签订的供煤合同(由于煤源紧张鑫源通公司无原煤),友好支援煤炭,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当月鑫源通公司即拉走价值2667072元的煤炭。鑫源通公司承诺拉走的这批煤炭是转供给包钢集团的,一个月后保证支付煤款,并且双方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的2.5%支付违约金。该企业一直认为与鑫源通公司都是本乡田地,合作应该有保障,但后来的结果却让该企业大失所望。鑫源通在收到包钢支付的煤炭货款后,一分货款都未付给该企业。

  三、企业在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15年鑫源通公司诉至法院。在庭审中鑫源通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学忠对此事实供认不讳。因此五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5)五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鑫源通支付拖欠我公司煤款2667072元,支付违约金640097元。但鑫源通公司还是不还钱,而且为了拖延还款时间,无理取闹,假装上诉到中院,但故意不缴上诉费被撤诉。

  四、企业依法申请五原法院强制执行,五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对包钢下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于同年2016年3月16日鑫源通就将公司帐上的2000多万分别转移,其中包括转入王红彩、王红霞帐上300多万元,在王红霞对五原县法院的谈话笔录中,王红霞在自己的陈述中承认鑫源通公司没有向自己借过钱,并且说自己只是包钢的普通职工,更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借贷关系,因此可以确定该笔款项就是鑫源通公司存放在王红彩、王红霞的煤炭货款。这么明显的自认证据,足以认定鑫源通是在接到有人通知执行包钢的情况下,立即非法转移、隐匿财产。而王红彩是鑫源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王红霞在俩次庭审中提供的证据都是鑫源通公司与她的频繁转账的银行流水,而且王红彩、王红霞本人在法庭的陈述中都前言不搭后语了,难道这么明显的公司财产混同可以说成别的?王红彩、王红霞也没有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1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规定的任何证据材料。

  五原县人民法院认为鑫源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红彩、其妹王红霞有隐匿、转移资产之嫌疑,依法作出(2016)内0821执338-1执行裁定,冻结王红彩、王红霞名下财产。王红彩、王红霞提出异议之后,作出(2016)内0821执异18号和19号裁定,驳回王红彩、王红霞的执行异议。

  五原县人民法院虽然非常重视该案,根据审判委员会意见,依法做出了(2016)内0821民初1864和1863的判决书,裁定可以查封王红彩、王红霞个人账户。但是,该执行案件已经拖延两年,且被执行人已经有了明确非法转移财产动机,且具体实施了非法转移、隐匿资产的行为,数额非常巨大。但,五原县人民法院至今未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红彩及其妹王红霞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更没有依据法律规定追究王彩拒不履行判决罪。据我们了解,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个别法官和领导,非法干预案件,并协助上述犯罪嫌疑人转移、隐匿资产。导致执行案件拖延,放纵了老赖,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

  该企业法人代表表示,现因资金问题,本应正常的经营活动收到了很大的影响,目前经营困难,请求相关部门在尊重事实、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尽快将企业被恶意拖欠的货款返还,避免企业无法开展业务后导致群众上访行为的产生。

免责声明:本网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内容未经本网证实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