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天鹤)近期,山东菏泽巨野久源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忠文向记者反映,诉说菏泽、巨野两级法院对他公司所谓的担保一案的审理及判决,称这两级法院的不尊重事实彻底打垮了他的企业及他本人,求助媒体公布事实真相。
案件起因
事情起始于2014年10月1日前,巨野县担保投资商人谢某找到车辆置换中介人杨绪博(当时的巨野久源纺织有限公司合伙人之一,后因本人欠债股份转他人),让杨绪博帮忙找郭美荣(假名、流窜各地的骗子,现已因诈骗被公安机关通缉)原价置换新车,并签订了《二手车置换合同》。合同内容大致如下:卖方为谢某,买方为杨绪博,担保人为郭美荣(假名),号牌号码为临牌京F55894,车款型号为宝马WBAYF010,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已行驶里程为2.5万公里,随车发票为原车发票218万元。约定买方自2014年10月1日起三个月内买方杨绪博负责置换同款新车或返回车款218万元,合同兑现时卖方支付给买方10%的好处费。否则原价赔偿并支付每日15%的违约金。
买卖合同签订后杨绪博让卖方谢某把车开到骗子郭美荣处,郭美荣将车出售给了他人,郭美荣收到车款后出逃(后经多地公安机关统计骗取车款几千万),就这样杨绪博因这一面未见的宝马车在巨野人民法院成了被告。杨绪博、郭美荣成为被告并不稀奇,稀奇的是巨野久源纺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忠文被作为《二手车置换合同》担保方成了被告,同样被起诉的担保方还有郓城县黄堆集振兴面袋厂及法定代表人杨延瑞(杨绪博的父亲)。巨野法院受理原告谢某的民事纠纷案后的审理过程及主审法官的行为却令人质疑。
一审巨野法院的不正常审理、判决
2015年7月21日一审原告谢某将杨绪博、郭美荣、巨野久源纺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忠文、郓城县黄堆集振兴面袋厂及法定代表人杨延瑞一并起诉到巨野县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偿还车款218万元、违约金等费用,被告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前庭,巨野法院主审法官郑守华向巨野久源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黄堆集振兴面袋厂出示了《连带责任保证书》郓城县黄堆集振兴面袋厂(据当事人说是复印件)两家企业都惊呆了,不知什么时候给谢某、杨绪博担保的,连杨绪博本人都惊呼“不可能,我根本没有让这两家公司担保过”,他们都向申请法庭鉴定合同及公章的真伪,并提交了书面申请,结果是因巨野久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公安机关定点刻章处和公安局的存档印模同时无法找到,法院不予支持鉴定(当事人怀疑可能有人操纵,不然,不会出现全县就丢失这一家企业印模,为此当事人正在通过检察机关控告公安局故意藏匿关键证据)。
郓城县黄堆集振兴面袋厂在郓城县公安局找到了存档印模,鉴定结果与《连带责任保证书》印章不符,与鉴定申请书的公章却和《连带责任保证书》印章统一。经分析,要么是鉴定机构出错,要么是企业原公章被人换掉。更蹊跷的是,一审法院第一次给被告杨绪博的《连带责任保证书》复印件和鉴定件的复印件不是出自一个原件(印章位置不同)。出自同一法官之手两次给的复印件为何不一样呢?只有这位郑大法官才能说清楚!
关于久源纺织、振兴面袋厂的《连带责任保证书》内容,原告谢某提交到这两份《连带责任保证书》被担保人杨绪博称:“不知情”,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前皆称不认识原告谢某,保证书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其内容更是蹊跷,其中第四款:本保证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则保证人对于杨绪博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王忠文说:“这种无理条款傻子也不会给他担保,一个合格的法官一眼就应该看出这是伪造品”。
当事人王忠文反映,他到巨野县公安局报案企业公章被人私刻盗用,公安机关到法院调取证据,法院主审法官郑守华称担保书原件在原告谢某处,谢某推脱说在法院,两家都不拿出来。其实是法院在有意阻挠取证,因为没有原件法院不能立案,更不能审理,主审法官郑守华还告诉当事人:公安局就是鉴定结果出来我们也不采信。开庭审理时无论几被告提出任何答辩意见,概不采信。
2016年6月23日一审判令:一辆两年二手车按原价218万元照价赔偿,原告律师费9万元(原告诉状中没有诉求,庭审时没有追加),218万元的24%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42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经累算共计290余万元。一辆不知花多少钱买的二手车,法院竟然能判到近叁佰万元的赔偿,而且,还在与日俱增。
一审巨野法院的严重超诉讼标的保全保物不符合要求
一审审理过程中,巨野县法院就裁定保全了杨绪博、久源纺织、振兴面袋厂共计230万元的财产,并且裁定书未送达,久源纺织在银行办理业务时才知道账户被冻结,本案宣判后巨野法院再次裁定保全久源纺织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总价值近两千万元)明显超出保全必要。而法院两次保全裁定的担保物均为申请人谢某的同一处房产,该房产是一处202平方米的乡镇房产(价值最多二十几万元),此作法真是令人不解。
久源纺织公司败诉后的状况
企业官方账户被冻结,不能正常经营,被封资金无法使用导致拖欠货款、工人工资,中断供应,工人流失,债主上门追债。地权、房产被封把企业彻底逼上了绝路,交往多年的老供应商们都断绝了供应,老技术工人相继走掉,重新招工无人问津。一个好端端的中型民营企业就这样倒闭了。其损失远超于原告的诉求,谁应对这种损失负责呢?
荒唐的二审和草率的判决
2016年8月1日被告人巨野久源纺织有限公司和几被告都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主审法官楚军,依然做出了不负责任的民事判决,详情在《再审申请书》中有描述。
再审申请书(原文)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巨野久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陶庙镇陶庙村。法定代表人:王忠文,电话13326219116
邮寄地址:郓城县帝景湾小区36号楼。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庆华,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人们路中段凰庭苑小区5号楼1单元1001室(也是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磊,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大宁县太德乡曹家庄村885号,现住郓城县帝景湾小区18号楼1单元201室(在逃)。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绪博,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黄堆集乡西杨行政村247号(也是邮寄地址)。
一审被告:任兰军,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黄堆集乡西杨行政村247号(也是邮寄地址)。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郓城县黄堆集振兴面袋厂,住所地郓城县黄堆集乡西杨庄,法定代表人:杨延瑞;(邮寄地址同杨绪博)。
一审被告、一审被上诉人:张伟,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大宁县太德乡曹家庄村885号,现住郓城县帝景湾小区18号楼1单元201室(在逃)。
再审申请人巨野县久源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庆华合同担保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6)鲁17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1、2、3、4、5、6、7、9、11、13项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6)鲁17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谢庆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鉴定费、申请人的车旅费律师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017年;3月20日,巨野县庞氏印章老店应巨野县公安局要求,出具巨野久源纺织有限公司印章原始印模保存证明、印模复印件各一份,此为本案新出关键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一审、二审不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关键证据《连带责任保证书》上的公章真伪,一审原告不能准确说出“公章”出处(说是杨绪博提供,杨绪博拒不承认),本案无其它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担保的事实存在。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两审法院的判决所依赖的《连带责任保证书》是伪造,本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再审人谢庆华从不认识,没有必要为其担保,根本不知道此人、此事。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一审、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从未出示《连带责任保证书》原件供所有被告、上诉人当庭质证(只是拿复印件让在场人员看了一下,没有让发表质证意见)。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一审、二审法院都收到了本再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要求到巨野县公安局、巨野县庞氏印章老店调取巨野久源纺织有限公司印章原始印模送检,以证真伪。两审法院都置之不理,任意枉法判决。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定担保合同有效,主债务成立。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依照的法律条款纯属生搬硬套、强加于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是严重不负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适用再审申请人的被“担保”行为;
二、二审法院应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之规定改判再审申请人担保合同无效。
三、二审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支持担保方的证据调取送检申请,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上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没有组成合议庭,开庭时只有主审法官楚军和一个书记员在场,通知“开庭”却是使用的“简易程序”。结果,判决书上呈现的是“一般程序”,此为程序违法、程序造假。再审申请人收到《判决书》后找到所谓的“审判长”田佰旺,田佰旺对本案一头雾水,根本不清楚。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一审、二审法院都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及律师的质证权和辩论权,特别是二审主审法官楚军根本不让当事人及律师说话,对此几位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对此意见非常。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该合同约定关于由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的费用,一审、二审法院一方面认定合同有效,一方面并未按该合同约定扣除合同总价款10%的费用认定主债务,是自相矛盾的,主债务应扣除总价款的10%。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详见:具体事实与理由中的申请事由1、2、3、4、5)
三、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1、二审开庭审理采用简易程序,违规
2016年8月1日,我对(2015)巨商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不服,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市中院民一庭楚军是我上诉案的主审法官。2016年 12月8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于2016年12月22日下午3点在中院第二接谈室开庭审理,当时的开庭审理法官就楚军一人,还有书记员一人,采用的是简易程序进行的,
申请事由2、拒不支持控告人对关键证据的司法鉴定,渎职
2016年 12月8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同日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二审根本没有支持关键证据《连带责任保证书》印章的司法鉴定申请,武断判决,谎称巨野久源纺织有限公司的印模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实则,该印模巨野县公安局委托“巨野县庞氏印章老店”保存,至今仍然在妥善保存(该店已出具证明和印模复印件,原件待调取)。
申请事由3、当庭向控告人出示关键证据的复印件供质证,违规
当庭楚军拿关键证据《连带责任保证书》的复印件供我质证,至今仍未见到原件。
申请事由4、主审法官楚军劝控告人撤回上诉,有明显的倾向性
主审法官楚军数次称“该案没意思,撤诉吧!(有录音为证)”甚至用强行判决或维持原判后更没面子等威逼上诉人撤诉。2月7日还劝说当事人撤诉,2月8日9当事人王忠华在记者的陪同下去菏泽市中院纪委反映该情况。结果2月10日从中院寄出落款为2月6日的《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申请事由5、判决有失公允
(一)1、合同文本首页卖方处姓名为打印体,而买方处姓名为手写体,可知该合同文本系谢庆华提供的制式文本,内容系谢庆华事先拟定。2、作为担保人的赵磊在签字时使用的是假名“郭美荣”,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将假名认定为“曾用名”系认定事实明显错误。3、该合同约定关于由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的费用与一般交易习惯相悖,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不存在欺诈是完全错误的。另,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合同有效,一方面并未按该合同约定扣除合同总价款10%的费用认定主债务,是自相矛盾的。
(二)一审法院在选择鉴定检材时适用双重标准,鉴定无法进行的结论错误,二审维持原判严重不负责任。
谢庆华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内容完全相同、分别加盖久源公司和振兴面袋厂公章的《连带责任保证书》,保证为杨绪博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两公司均不认可为杨绪博提供过担保,并申请鉴定。鉴定结论对本案审理结果影响甚大,但在鉴定过程中出现很大问题,具体如下:
(1)、久源公司在一审时申请对保证书上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以鉴定检材必须为在公安局备案的印章作为检材比对样本而不予鉴定。而振兴面袋厂申请鉴定的最后鉴定意见为印章与公安局备案印章不一致,而是与鉴定申请书上一致,该结论被一审法院采纳认定印章为真。既然只能用公安局备案印章作为比对样本,那么与公安局备案印章不一致的印章为何能被认定为真。很明显,一审法院采取了双重标准作出了对上诉人不利的认定结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有失公允。
(2)、一审法院技术室的退卷函载明系上诉人久源公司没有在公安局备案公章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久源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了备案,公安局的登记名册上已显示久源公司已备案,非因久源公司的原因未能提取备案印章,不能将不利后果归咎于久源公司(巨野县公安局未查到两级法院调取印模的书面调查函,两级法院也未查到开具调取“久源公司”印模的调查函存根)。
(3)、久源公司在一审时申请司法鉴定的项目为两项,一项是“公司印章真伪”,另一项是“打印内容与加盖公章的先后顺序”。对于“打印内容与加盖公章的先后顺序”鉴定项目,是不需要其他比对样本就可以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得出鉴定无法进行的结论完全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同样收到久源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故不作为是渎职,维持原判是亵渎法律。
(三)、一审二审法院支持的违约金及律师费明细过高
(1)、对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经济损失一般参照标准应当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最上限作为经济损失参照标准过分使用自由裁量权。
(2)、律师费应当结合案件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被上诉人舍近求远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浙江省杭州市聘请律师,一审二审法院对杭州市律师收费标准支持律师费是不适当的。
申请事由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1、2、3、4、5、6、7、9、11、13项之规定,贵院应再审改判。
综上所述,两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为伪造,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导致了错误的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中有多处违规、违法,故意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有明显的倾向性。再审申请人恳请贵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巨野久源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忠文
2017年 月 日
该《再审申请书》是菏泽市中级法院数次不接收,指导修改第三次的样本,结果还是不接收,又在中院的接案窗口的指导下大篇幅的删减,把二审的“光荣事迹”全部删掉后才接收。现在的《再审申请书》与原文比已是面目全非,就这样当事人问询接案法官受理、审理时效,回答是“回去等着吧”。请问:“二千万的企业停产能等的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