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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特钢及其股东明拓被指勾结民生银行诈骗2143万

时间:2017-03-28 11:20:0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日前,包头市华盛不锈钢型材有限公司(简称“华盛公司”)的负责人徐某某向媒体投诉称,华盛公司与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业特钢”)及中国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市分行(简称“民生银行”),三方签订了《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中小型企业金融服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份合同,华盛公司向民生银行贷了1500万元加之华盛公司自筹资金650万元(实际到账2143万元)交由该银行代为保管与监督发放,用作华盛公司向华业特钢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的保兑仓业务保证金。蹊跷的是,在该协议签订后第三天,华盛公司在没有收到来自供货方华业特钢一吨货的情况下,民生银行就出现重大违规操作,将该笔2143万元资金分十笔一次性划给了华业特钢,导致华盛公司数千万资产被非法转移侵吞。这之后直到合同期满华业特钢都没有供给华盛一吨钢材,也没有退还一分钱。

“钱货两空”的华盛公司至今苦苦追讨无果。

除了以上三份合同外,就这笔款项,2013年华业特钢的大股东明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明拓集团”,占华业特钢35.4%股份)还私下与民生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华盛公司案发后才知情)。协议约定,由明拓集团担保这笔银行贷款。

事发后,明拓集团和民生银行隐瞒了他们之间私下签订担保合同的事实,还在当地经侦系统的“助力”下逼迫华盛公司与明拓集团签订了一份代偿协议,约定由明拓集团代为偿还银行2143万元,华盛公司之后再分期分批还给明拓集团。代偿协议签订后,明拓集团把华业特钢非法占有的2143万元还给了银行,并立即向法院起诉,向华盛公司追索2143万元的代偿款。遭受双重屈辱的华盛公司没有得到一吨货,还得偿还2143万元的罚金及利息。

“在民生银行的这起保兑业务中,我们作为买方,存在民生银行的2143万元保证金却被本该监督该笔资金安全与使用的民生银行违规操作划走,没有收到一吨供货,银行在此事中前前后后的所作所为违反三方协议中诸多内容,高达两千万的巨额资金却被民生银行一次性划走,它为什么有胆量这么做?”华盛公司负责人徐某某认为,这背后实际是华业特钢与其股东明拓集团联手,并勾结民生银行导演的一起有预谋的“联合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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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根据民生银行总部《差额回购(保兑仓)及厂商银行业务介绍》的规定制作的华盛公司、华业公司和民生银行签订的保兑仓业务流程示意图,按该业务规定,保证金一般不能动的,民生银行把保证金一次性划入华业公司账户,属违规操作。

熟悉此案的法律专家表示,华业特钢对于该笔资金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该案符合刑事诈骗立案的所有特征。

蹊跷的是,如此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诈骗行为却并没有得到当地公安的公允对待。

2014年5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接到民生银行“贼喊捉贼”的报案后,并没有对该起案件立案,反而用胁迫、威胁等手段给华盛公司负责人徐某某不断施压,逼迫其与银行签订代偿协议,以达到帮助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追要贷款的目的。

走投无路之下,2016年5月,华盛公司法人徐某某再次找呼市赛罕区公安局要求立案,在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被迫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但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同样对其搪塞推诿。

检察与公安两级办案系统的失职渎职导致此事至今无结论。

值得探讨的是,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市分行为何敢公然违反《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的数条规定、将数千万巨额资金在协议签订刚两天就一次性划到华业特钢账户?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又为何不对该起具有典型经济诈骗特征的案件立案追查反而是倒帮着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追要该笔贷款?

个中真相,耐人寻味。

民生银行违规放贷致巨款被骗

2013年5月28日,华盛公司、华业特钢及民生银行三方签订了《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即保兑仓业务合同)、《中小型企业金融服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份合同,合同约定:华盛公司向民生银行存入650万元并再从民生银行贷款1500万元(实际到账2143万元)作为保证金,由民生银行管理。该笔资金用于华盛公司向华业特钢购货(钢材)的保证金。

《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即“保兑仓”,是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制定的合同。其基本原理是,买方卖方及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买方先向银行存入一笔基本保证金并向银行贷一笔款作为专项购货的保证金,由银行保管,卖方供一批货,买方向卖方支付这批货物的钱款,正常情况下这笔保证金是不动的(合同期满退还给买方平仓),只有当卖方供货后,买方不能付款银行才能动用这笔保证金支付卖方的货款,剩下的款项扣除相关手续费后退回买方,进行平仓。

如果一切按流程办理,这项业务对于买卖双方及银行都是安全的。

具体到本案实际业务中,华业特钢每向华盛公司供一批货,华盛公司支付给华业特钢一笔货款,合同期满如果华盛公司不欠华业特钢的货款,这2143万元银行扣除相关手续费后退还给华盛公司。正常情况下,这笔保证金是不能动用的,只有当华盛公司出现资金困难不能完全支付华业特钢的货款,银行才可动用这笔保证金支付华业特钢的货款,剩下的款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给华盛公司平仓。

此外,根据《动产融资差额回购》中对该买方卖方的资金发放及回笼有着严格的规定,即收到供货方华业特钢提供的提货通知书及供货的数量、金额,并由三方各自的指定承办人审核签字确定后,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方可进行贷款发放,以保证资金1:1的比例提货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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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动产融资回购协议》内页,该协议对支付款项有着严格规定,在承办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民生银行把保证金支付给华业违反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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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动产融资回购协议》内页,该协议对支付款项有严格规定,一次性把保证金支付给华业违反协议的约定。

事实却让人惊愕,在2013年5月30日合同生效后仅两天,在华盛公司未收到一吨原材料(钢材)且华盛公司法人徐某某及承办人戴丽丽均不知情也未到场的情况下,民生银行就把2143万元保证金一次性(分十笔)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划到华业特钢账户,导致该笔款项被非法占有。之后民生银行信贷科负责人富某某进驻华业特钢厂区。之后,华盛公司多次向华业特钢和民生银行催要货物,但直到合同到期华业特钢也没有给华盛公司提供原材料。不仅如此,华盛公司还被民生银行追要本金2143万及利息、违约金、罚金的“天价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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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银行承兑汇票。华盛公司保兑仓业务购买钢材存入银行的保证金被民生银行违规分10单一次转入华业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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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银行转账记录。华盛公司保兑仓业务用于购买钢材存入银行的保证金被民生银行违规分10单一次转入华业公司账户。

华盛公司负责人徐某某向记者表示,事发后,华盛公司才发现华业特钢在签订合同之前早就已经欠了数亿元外债,它与华盛公司和民生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时实际已无能力向华盛公司提供材料,也不准备向华盛提供材料。华业特钢签订三方协议不是为了做生意,而是与民生银行联合起来精心策划的骗局,目的就是骗取华盛公司的2143万购货保证金。

熟悉此案的法学专家表示,该起案件符合诈骗罪的三个特征,华业特钢骗取华盛公司的数千万资产,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拓集团公然为“诈骗”担保

值得玩味的是,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都会视资金安全为生命,这么大一笔巨款,民生银行为何敢“违规”划给华业特钢?据记者了解,这要“归功于”华业特钢的一个法人大股东——明拓集团(占华业特钢35.41%的股份)的“鼎力相助”。明拓集团在华盛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与民生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而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之前华盛公司、华业特钢及民生银行三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并非一份合同。

在2013年5月签订协议时,华盛公司与华业特钢及民生银行三方签订了《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即保兑仓业务合同)、《中小型企业金融服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份合同。

据业内专家介绍,动产融资差额回购业务如果按正规渠道操作,资金非常安全,不存在任何风险,根本没有必要用《最高额保证合同》来但保。

据记者了解,该份《最高额保证合同》落款处有华盛公司法人徐某某签字(没有公章),乙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公章和王某某个人印章。而保证人(甲方)为一项为空白,即没有保证人。

“该担保合同实质为无效合同,起不到担保作用。因为该合同债权人(乙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担保合同中居然没有但保人。这太显荒唐,造假手段也更显拙劣。1500万元贷款是华盛公司借贷的,由华盛公司法人徐某某个人担保,徐某某个人没有向银行提供任何个人财产,而且其个人也没有这笔财产可供担保。”法学专家表示。

那么,民生银行为什么敢于把2143万元保证金一次性违规划给华业特钢呢?

该谜团随之很快被揭晓。

“民生银行之所以敢于把2143万元保证金一次性划给华业特钢,是因为民生银行就这笔款私下与华业特钢的法人股东明拓集团(明拓集团占华业特钢35.41%的股份)签订了另外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的甲方(保证人)是明拓集团公司,明拓有实力担这个保。”在调查中,华盛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媒体记者。该负责人还向媒体记者提供了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复印件,并表示,明拓集团与民生银行签订的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他们根本不知道,是前几日通过内部渠道弄到该份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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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民生银行私下与明拓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该合同没有华盛公司任何签名,明拓集团按该合同所尽的担保责任,应与华盛公司无关。

就此事的真伪,媒体记者采访了中国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市分行办理此业务的信贷科负责人富某某,他表示,民生银行确实与明拓集团另外单独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由此可见,民生银行正是基于他们与明拓集团单独签订的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才敢于把2143万元违规划给华业特钢。

“民生银行很清楚,只要签订了担保合同,这笔钱就不可能要不到。”业内人士表示。

事实上,明拓集团是这笔款的直接担保人,又是华业特钢的股东。也就是说,华业特钢与明拓集团本是一家人(父亲与儿子的关系)。华业特钢无能力供货也无能力还钱,明拓集团把这笔款还上是天经地义,按理说,事情到此就该结束了。

但事实并非如此。

呼市经侦涉嫌滥用公权力

在合同到期后,华业特钢既没有向华盛公司提供任何原材料也无能力归还2143万元。这之后,民生银行却多次追着华盛公司讨要该笔款项,并在此过程中“联手”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局经侦大队通过威胁逼迫等非常规手段讨要该笔资金。

华盛公司法人徐某某认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有案不立不查,反而倒帮银行追讨这笔款项。在此过程中,当地公安系统相关负责人涉嫌滥用公权力和失职渎职。

据记者了解,2014年6月份,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华盛公司、华业特钢联手实施金融诈骗,经侦大队随即找到当事各方询问侦查,后来拿出了个解决方案,签订了个代偿协议,由甲方明拓集团代偿1500余万元给民生银行,乙方华业特钢和丙方华盛公司及丁方(华盛公司的法人代表及亲属)分期分批还给明拓集团,并约定明拓集团有权向三方或其中任何一方追索欠款。据华盛公司法人徐某某反映,公安对他询问扣押达12个小时,并强制要其在协议上签字,并说,“钱是你贷的,好不容易找了个人来代偿,你还不签字?” 彼时,华盛公司徐某某并不知道民生银行与明拓集团私下签订有担保合同,以为是明拓集团平白无故代他们偿还银行的贷款,就这样,华盛公司在当地公安的高压逼签下在该份民生银行早已拟定好的“代偿协议”上签了字。

签字后,明拓集团立即起诉华盛公司,向其索要代偿的2143万元欠款,华盛公司成为“双重受害人”。目前,本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华盛公司已被强制执行360余万元的生产用款,经营陷入瘫痪。

“签订这个代偿协议的目的就是把华业特钢欠银行的贷款转嫁到华盛公司头上,逃避华业特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的650万元存款和贷款1500万元,作为保证金存在银行账户,是银行违规操作转走,我们还没有收到一吨的货物。钱货两空的我们凭什么还要还钱?”华盛公司负责人徐某某谈起自己的遭遇时痛心疾首。

媒体记者就徐某某投诉的有关情况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核实,该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民生银行报案后,他们侦查后认为该起案件是民事纠纷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并把此情况向检察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沟通过,检察院也认可他们的结论。

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相关人士则表示,呼和浩特赛罕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从没有把这个案件的侦办结果报送给检察院。

当地公安系统与检察院相互推诿的姿态可见一斑。

熟悉此案的法律专家表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局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告知受害人的立案告知书或者不立案理由。

那么,华业特钢和明拓集团相关负责人的行为到底是民事行为还是诈骗?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华业特钢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或金融诈骗罪特征,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本案数额巨大。华业特钢让其股东明拓集团帮忙,与民生银行签订担保合同,达到把2143万元的保证金划到了自己的账户目的后,并未供给华盛公司一吨货物,这充分说明华业特钢与华盛公司和民生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的目的不是为了做生意,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这笔款项。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呼和浩特赛罕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涉嫌滥用公权力和渎职,民生银行是以华盛公司和华业特钢合伙进行金融诈骗报的案,如果符合诈骗罪的条件就应该立案侦查,把侦查结果交由检察院进行公诉。如果认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条件,是民事纠纷,也应该给当事人出具一个不符合诈骗罪立案条件的正式文书,而不应该动用刑事手段逼迫当事者签订一个本身就涉嫌诈骗的代偿协议。

此外,从时间上看,当地公安机关在2014年6月就接到了报案,已经过去了三年多,没有任何结果,这明显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涉嫌失职渎职和滥用公权力。

律师说法:明拓集团有合谋诈骗的嫌疑

“2143万元被诈骗直接原因是中国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单位或个人因某种利益违规操作造成的,但背后的总导演却是华业特钢负责人和明拓集团负责人。”熟悉此案的法律界专业人士分析指出,如果没有明拓集团与民生银行私下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华业特钢即便给民生银行单位和个人好处,民生银行也不敢将2143万元保证金一次性划给华业特钢。明拓集团作为华业特钢的重要股东(35.41%),其对华业特钢经营状况不可能不知情,因此2143万元被成功诈骗,华业特钢负责人和明拓集团负责人有合谋导演骗局的重大嫌疑。

该人士还强调指出,公开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没有明拓集团签名,担保人一栏是空的,是无效的,按此《最高额保证合同》,明拓集团是不应负有担保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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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民生银行就华盛公司保兑仓业务与华盛公司法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保证人一栏为空,实质是一份没有保证人的保证合同,该合同没有明拓集团的任何签字,明拓集团对合同没有任何担保责任。

华盛公司法人徐某某证实,在公安办案现场,民生银行并未向华盛公司出示他们与明拓集团私下签订的担保协议,是对华盛公司的刻意隐瞒。该协议是在华盛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上没有华盛公司任何签字,是明拓集团直接对民生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如果知道民生银行与明拓集团曾私下签订有担保协议,华盛公司肯定不会和明拓集团签订《代偿协议》。

就这样,在当地公安软硬兼施的非法干预之下,不明真相的华盛公司才被迫签订代偿协议,协议签订后,明拓立即就起诉向华盛公司追索代偿款。

对此,上述专家表示,明拓集团按担保约定还款应与华盛公司无关,加之明拓又是华业特钢的大股东,其代华业偿还这笔款项天经地义。在《代偿协议》签订后第一时间明拓集团便对华盛公司提起诉讼这更进一步证明了明拓集团私下与民生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不是为了暂时把这笔保证金挪用过来做生意周转一下再还回去,而是预谋好的骗局。

反过来推理,假如明拓集团私下与民生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不是为了诈骗,而为了帮其投资的公司华业特钢临时融资,明拓集团是这笔款的担保人,款又是被其投资的公司用了的,明拓集团和华业特钢实质是一大家人,也可以看成是明拓集团自己用了,明拓集团就该把这笔钱暗地还了以息事宁人,而不应该把这笔款转嫁给华盛公司。

就有关情况,媒体记者到华业特钢的旧厂区核实了解,该厂区已经被一家东北公司进驻,并表示他们与华业特钢无关。但记者了解到,华业特钢负责人史某某已经因其他案件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经侦大队取保候审。当地公安表示,他们可以把采访信息传达给史某某,如果他愿意接受采访,会安排他通过邮件和电话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收到史某某的任何回复。对于此事的后续进展,媒体将会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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