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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天:一个“红专家”与一个女红军的对决

时间:2017-03-29 10:40:17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逆天:一个“红专家”与一个女红军的对决

——红都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第一案纪实

    (利民   中国资讯网络电视台特约记者温晓琳)

1

    静静地,无声无息,似乎什么都没有发生。却发生了,有一股地火抑或地水,在脚下地壳里运行、激荡,寻机喷薄。

    《邹亮辉:五嫁丈夫的“红军妹”张桂清真的为毛泽覃守墓了么?》2016年3月17日,一个名为“共识网”的境外网站首发署名为“邹亮辉”的原创文章。紧接着,“品察天下”网站“原创平台”,“360DOS”等等网站、网络平台,迅速链接、转载。当否定中华民族英雄人物成为一股阴风之际,这篇文章长达31页,八千多字,并配图20幅。言之凿凿,矛头直指百岁女红军张桂清。斥责这位女红军为出卖毛泽覃的“叛徒”;投降叛变之后,向敌人“投怀送抱” 不仅没了革命者的节操,就连传统操守都没了;与伪保长“蝇营狗苟”的鼠辈……这篇文章以及“品察天下”网站“原创平台”主编秦顺宁配发的评论:“秦顺宁:真理绝不掌握在谎言者手里”,均特别突出地提示读者:情人  毛泽覃……

    石破天惊!

    毛泽覃,正是毛泽东的胞弟。

    那曾为牺牲后的毛泽覃擦洗尸身,为其守灵77年,被誉为“平民英雄”“草根英雄”,102岁的女红军——张桂清,就是丧失节操,出卖毛泽覃的“女叛徒”?!文章为何提示人们:张桂清是毛泽覃的情人?!

    毛泽东走下神坛,其亲人也被人用不逊言行拿来作调侃作料。

    邹亮辉是谁?竟敢如此胆大包天,口出狂言!

    文章的开头及结尾,邹亮辉都行不改名,坐不改姓,直接作了自我介绍:江西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博物馆研究馆员,原馆长。

    不仅如此,作者在行文开局还标明了其写作原因及动机为:笔者身为毛泽覃牺牲地从事党史、文博研究几十年的工作者,出于职业责任和职业情感,重新查阅相关文档资料,并特意走访了有关党史专家……

    正是邹亮辉那响亮耀眼的名头和实名署名,其标明的“特意”,使这篇犀利仍至有点恶毒的文章具有特别的攻击力。

    这是一枚威力巨大,精确制导的导弹,巨型导弹!其所形成的冲击波在赣南、江西、国内文艺界,不断地发酵、裂变……

    质疑、仇恨、谩骂,似一股又一股飓风,对准102岁的老红军——张桂清,以及她身前身后的那一片红军、红军历史、红色现实、红色情怀。质疑、仇恨、谩骂,对准了曾经口头或撰文宣传过这位女红军,弘扬其红军精神的记者、作家、瑞金、赣州、南昌等各级政府人员;怀疑、仇恨、谩骂,对准了毛泽覃烈士的亲人……

    逆天呵!

    给一个支点和一根足够长的杠杆,邹亮辉就能撬动整个地球?!

2

    一纸诉状,把邹亮辉告入瑞金市人民法院。

    2016年9月 13  日,张桂清的儿子,两个额头刻满皱纹,浑身散发泥土味的耄耋老人:一名73岁名叫邱世机,一名80岁名叫邱宝坤,挺着身板,迈着缓慢的步履走进瑞金法院,递上“起诉书”。

    立案人员有点惊讶:侵犯名誉权、荣誉权?

    “这种案子,在我们瑞金法院有史以来还是第一次!”更让法官吃惊的,被侵权人是两个耄耋老人的生身母亲,一位102岁的老人,刚刚去世的“老苏干”、“失散老红军”;最让立案人员感到吃惊的,被告人竟然是“邹亮辉,这不是博物馆的馆长么?”

    是的,站在被告席上,正是在瑞金市大名鼎鼎的邹亮辉——共产党员、堂堂的副县级官员,这在瑞金法院有史以来也是第一次!

    怎么可能呢,邹亮辉真的侵害了张桂清这位老红军的名誉权、荣誉权??

    两个耄耋老人,慢慢地展示出他们的证据:

    1、赣南公证处公证书及那篇网络文章:《邹亮辉:五嫁丈夫的“红军妹”张桂清真的为毛泽覃守墓了么?》。这篇文章,通过其电子信箱、手机平台(微信公众号),于同一天时间向数个网站发布。

    2、瑞金市民政局制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内容为:张桂清“苏干定补”,家庭住址:泽覃乡泽覃村;

    3、江西省民政厅制发“江西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证”:内容为:张桂清、出生日期:1912、1、8,入伍时间:1930、4、7,退伍时间:1934、2、1,对象类别:“红军失散人员”居住地址:瑞金市泽覃乡泽覃村;

    4、瑞金市民政局1980年4月(即十一届三中全会刚刚结束)恢复发放张桂清“抚恤补助金”的原始记录;

    5、……

    起诉书,在事实和理由中,表述如下:

……

一、邹亮辉一文凭空捏造、恶毒侮辱我母亲为叛徒……

二、被告无任何事实依据,恶意诽谤我母亲的清白和人格……

    邹亮辉发表在网络上的文章,严重侵害了张桂清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具体体现在以下文字表述上:(1)“笔者按: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张桂清这个‘红军妹’实乃一个革命变节者,毛泽覃的死与她叛变直接相关”(详见第16页倒数第2行);(2)“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张桂清在投降叛变后不仅没了革命者的节操,就连传统操守都没了,变成一个只顾个人身家性命、贪图享乐的蝇营狗苟之鼠辈”(详见第17页第8行); (3)“就算前面的推理都不能成立,但还有一点值得怀疑,就是这个出卖毛泽覃的女叛徒,在经过革命洗礼后……”(第22页倒数第3行);(4)“五个老公一个伪保长、一个伪乡丁,其间还与另一个伪保长勾搭不清......”(详见第28页第5行)。

    邹亮辉恶毒攻击我母亲还存在四个问题:

一、不适当使用“文革”材料,有为“文革”翻案之嫌。

    被告之文是在为文化大革命翻案。被告利用职权、绞尽脑汁拼凑的四份材料:《关于毛泽覃同志牺牲调查综合材料》、汤季楠《1951年8月8日给程潜的信》、秦秀冬《秦秀冬谈话记录》、《毛泽覃同志牺牲情况调查报告》,都是文革时期的产物。文化大革命,那是个发疯发狂的日子,多少老领导、老革命被冤枉、被陷害,后都是党和国家给予了平反,邹亮辉利用“文革”材料,“文革”语言恶毒侮辱、诽谤张桂清是叛徒、失去操守的鼠辈……实质是在为文化大革命招魂翻案。即便如此,邹亮辉意欲陷害张桂清的“四份材料”,也没有一份材料明确证明张桂清是叛徒,更没有任何一级组织做出了张桂清是叛徒的结论。

二、不做最基本调查,有中生无,无中生有……

三、完全违背工作程序和组织原则。

    邹亮辉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基层领导干部理应懂得,对涉及一个老苏干、红军失散人员的政治生命、荣誉、名誉的重大问    题,即使发现什么问题,也应向组织反映,由组织调查做出决定。而被告不但不按组织原则、程序办事。还恶意在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无边无界的网络上,否认和改变组织上已授予张桂清多年的老苏干、红军失散人员的荣誉称号,攻击其为叛徒、失去操守的鼠辈。手段恶劣,影响极坏、流毒甚广。

四、严重违法……

    综上,被告邹亮辉侮辱、诽谤原告之母张桂清,侵害其荣誉权、名誉权,在主观上是故意的,程序上是错误的,手段上是恶劣的,流毒甚广,后果十分严重。严重损害原告母亲(死者)张桂清的荣誉和名誉,给其子女造成重大感情创伤、精神痛苦和人格贬损。原告忍无可忍,特拿起法律武器,请求人民法院主持正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

    侵权、违法,是肯定的,铁板钉钉。立案庭法官首先就认定了这一点,这也是立案的基础。

    问题是,法院能不能判一个副县级馆长专家输理、违法呢?!

    是呵,活着时一声不吭,如今将一个去世的百岁老苏干、失散老红军拉出来鞭尸。伤天害理,居心何忍,居心何在!邹亮辉做这种事,这与他的职业、职权、职务以及所应有的责任、道德,是否恰恰相反?!

    那么张桂清又是怎样一个人呢?

    她是一名隐居深山,终生苦难、劳碌、朴实的女人。生于1912年元月,自幼抱给红林村乌石岽(今泽覃村)邱永标(又名邱爱平、邱永金)做童养媳。17岁随丈夫参加红军,在红军医院做护理员。丈夫在战斗中牺牲,评为革命烈士。1932年选派到项英家做保姆带小孩兼接电话和文件传递工作。1934年底红军主力长征,张桂清留下来坚持游击战争,后因形势不断恶化疏散回家。张桂清的五任丈夫中,三个是红军烈士(邱永金、江声煌、罗家河),一个是红军残废军人(邱汉华)还有一个邱志槐,被抓壮丁行至吉安病故,邱志槐两个哥哥都是红军、地下党(邱志和、邱达辉)。婚姻变化多,因为战争,有的是地下党组织安排(有国家认定、颁发的烈士证明等)。

    作家卜谷经6年多时间数十次采访,著有24万字长篇纪实《为毛泽覃守灵的红军妹》,2013年由解放军出版社出版,于同年由中国作协创研部、中国报告文学学会、解放军出版社、赣州市委宣传部联合举办研讨会。书中对张桂清一生概括为:

    ▲枪口下不顾死活,为毛泽东的弟弟毛泽覃擦洗尸身;▲嫁过5个男人——4个红军一个白军,却五次守寡;▲在跟随游击队“躲山”时被捕,枪决时居然连遇三颗臭弹;▲为毛泽覃守灵77年,墓地打开时,竟是一座空坟;▲她,就是中国年纪最大至今依然活着的102岁的红军妹张桂清;

    解放后,张桂清曾担任红林大队妇女主任兼接生员。“文革”期间受到冲击,被炮打、火烧,污为“叛徒、特务、内奸”批斗,严刑拷打,并差点被冤枉枪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为张桂清澄清事实,落实政策,恢复了红军“苏干”荣誉和待遇,享受政府补贴。后经省民政厅批准确认为红军失散人员,享受政府补贴。直至2013年6月逝世,享年102岁。

    中国革命,正是因为无数张桂清这样的底层青年农民,默默无闻做出巨大牺牲和隐形牺牲才获得胜利。革命成功后,享受极微薄的优抚,仍毫无怨言。

    如今,告别人世烦恼,魂归故土,仍不得安宁,遭到巨大污辱。

    缺德、逆天呵!

    “网络上的文章不是我写的!”邹亮辉生得端庄,一副很老实人的那种面相,一脸无辜地说。

    这回答,从法官口中传来,不但让邱世机兄弟大吃一惊,而且也让律师郭学良完全出乎意料。他们准备的所有反驳箭簇,似乎都瞄错靶子。

    怎么可能呢?

    网络文章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仔仔细细,准确无误地村标明了“邹亮辉”的大名,连工作单位、职务、职称都完全与他相符。而且,这篇网络文章轰轰烈烈,散布甚广,时间达半年多,流传全省文化界,流传全国……怎么可能不是他,难道这世界上真有两个同名同姓的瑞金市、博物馆和邹馆长?!

    也许有!

    这个世界太大,网络疆域太广阔,污泥浊水,应有尽有。经过解释,邱世机兄弟和郭律师终于明白一个道理: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这个世界不乏阴险、狡诈,什么肝肠的坏人都有,什么离奇古怪的事情都可能发生。也许,网络上那个“邹亮辉”是假冒,与网络下的“邹亮辉”并非同一个人。

    情况突然变得相当复杂。

    网络上那个“邹亮辉”如此精心设局,嫁祸于人,真是一箭双雕。不但用心险恶,且手段极其卑鄙,太阴险、狡诈了!但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呢?张桂清,数十年生活于大山深处,与外界基本不联系,无任何仇家。如此恶毒抵毁她,最大目的就是毁损其老红军、老苏干的身份。出于某种政治目的。网络中、文章背后——真有一只或几只冒名顶替,深深埋藏的“黑手”“黑客”?!

    “那么,邹亮辉是怎么答辩的呢?”律师咨询法官。

    法官:“没有答辩,他拿来了一本杂志。说杂志上的文章才是他写的,网络上的文章与他无关。”

    什么杂志,什么文章?

    杂志能够替代答辩?

    他有那么大派头?

    邱世机与郭律师商量去法院拿杂志看看。当天晚上,邹亮辉夫妇主动登门道歉,首先来到邱宝坤家,然后去邱世机家。邱世机当晚在沙洲坝乡的某超市值班,邹夫妇便又来到沙洲坝乡。他表达如下意思:

    我又不认识你母亲,面都没有见过,与你们兄弟也从不相识,无冤无仇,怎么会针对着你们来呢!这是一篇商榷文章,与卜谷那篇文章的学术讨论……

    “这篇文章,也不是我发上网,我对网络很陌生,是我师傅发到网络上去的。”

    你师傅,你还有师傅?

    邱世机奇怪,但没有发问,也没有听清其师傅的名字。

    “那么,把你师傅发上去的情况与法官说,事情不就一清二楚了。”

    邹亮辉夫妇来赔礼道歉的主要目的,还是劝说邱氏兄弟撤诉。目的没有达到,很不爽,脸色严厉起来,口吻很霸气,顿时生硬了许多:“那我就要写应诉状,要请律师……”在一个县级市,对于两个农民,他是天一般高大的官,自有很多办法。他知道两个农民生活很贫困,临行,加上一句。

    “你即使是打赢了这场官司,也得不到什么赔偿,我只会赔偿一分钱给你们做精神补偿费!”

3

     一分钱都不要赔偿。

    打官司结果迅速揭晓,大大出乎人们意料——原告败诉。

    一方是两个老农民,一方是副县级领导。孰轻孰重? 决定谁赢谁输。

    据报道,中国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司法改革,不允权力干涉法律……也不知道司法改革进行到什么程度。但是,不管司法怎么改革,人民看的不是报道,不是措施,仍是结果——有理的人能否赢官司。

    法官偏袒被告使用的手段非常简单:举证责任分配不公。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个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主张后,举证中出示了一份经过“赣南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率的证据。即那篇邹亮辉实名污辱张桂清的文章。

    被告主张:那不是我写的。被告应该举证的是:那篇文章不是你写的,为何流传到网络上去的?若不是你的文章为何署你的名,而你早就知道“邹亮辉”在网络上诽谤老红军,为何一直默认?如果你说你的文章被人修改了,也必须由你举证:你的文章怎么能够被人修改,被谁修改?

    被告答非所告,向法官出示了另一篇文章。这算什么举证呢?原告告的是你那篇人身攻击文章,如今怎么拿出别的东西来说辞?

    而且,邹亮辉拿出的这份“证据”——《苏区研究》杂志,让普通人更让法官一眼便可见两个大漏洞。漏洞恰恰从另一方面证实:那篇网络文章极可能是他所撰。或者,证明他还存在别的违法行为。

    漏洞一:他提供的“证据”《对“红军妹” 张桂清为毛泽覃守墓质疑——与卜谷、杨友明等商榷》一文,除标题及赤裸裸的诽谤词语外,90%以上的内容及其罗列参考资料,亦与网络文章完全一致。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对比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可认定两篇文章之一为严重剽窃。网络文章发布日期为2016年3月17日,邹亮辉发表文章为2016年7月25日。二文时差所限,不可能网络文章是剽窃,只可能邹亮辉的文章为剽窃。

    漏洞二:两篇文章对80多年前发生于地域偏僻、狭窄的历史时段,资料的隐密及非一般专业的“专家性”叙述。这些“特殊”性,其他人是根本无法效仿、伪造,具有高度排他的“唯一性”;尤其是文章中涉及到参考资料,大部分属馆藏机密,即使馆内也仅极少数人看到,足以认定作者是同一人。即本案被上诉人邹亮辉。因而,被上诉人以《苏区研究》上发表的研究文章来抗辩其非网络文章的作者,显然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至此,邹亮辉走进了死胡同,让自己陷入了一个两难之境:如果承认网络上的文章是自己所为,那就是侵犯了人家的名誉权、荣誉权;如果不承认网络上的文章是自己所为,那就是剽窃了别人的文章,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

    过去的邹亮辉,也确实不是一个撒谎之人。或许,真的是他“师傅”受他之托或不受托修改了文章,把文章发上网络;又或许真有“黑手”“黑客”,盗窃他的文章和QQ号、电子信箱号、手机,把擅自修改的文章发上网络……

    无论如何,其中必定有谎言或另有蹊跷。而其中的蹊跷,只有天知、地知、邹亮辉和网络邹亮辉知,也只有真、假邹亮辉说得清楚。显然,邹亮辉遇到棘手之处,有难言之隐,什么也不好说。否则,他一个堂堂副县级馆长,怎么会让别人公然假冒自己名义在网络上侵权、诽谤犯罪,不吭声呢?!

    正是这难言之隐的“隐”和蹊跷,是违法之处,应该大白天下。

    怪就怪在,蹊跷不但没有揭开,仍在扩大,救驾的竟然是法官。邹不方便说的,法官就出来帮他说话;邹不方便举证,法官竟然要求原告举证。

    法官这种做法,在行业内俗称“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的主张让被告举证或被告的主张让原告举证。此案,上诉人已完成举证义务。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免证事由】第6款: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原告已完成了举证义务呀,该通过公证的法律文书依法享有免证效力。法官仍执意错误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要求原告“再查清真正的侵权人后另案诉讼处理”。

    这名法官办案太过粗糙,判决书逻辑混乱,错别字连篇。在第五页第五点175个字中,竟然错误3处,如:工作笔记错误成“工作笔迹”;被评为省劳动模范错误为“现金模范”;不调查,不研究错误成“不带差,不研究”……这么多错别字,即使是小学生作业,也难及格。起诉书中第三条还列举邹亮辉文,侮辱中共地下党员邱达辉是伪保长邱达被游击队击毙。证据表明:邱达辉就是原告邱宝坤的养父,解放后仍担任村干部,当过省劳模。对原告此系列证据真实、合法性认定后,法官竟又自相矛盾地否定该证据的关联性。判决书应有法律效率,而法官在此稀里糊涂,认定了什么又立即不认定什么都不知道,实在令人哭笑不得,大跌眼镜。写到这里,心情异常沉重:这是笔者了解的第一个官司,难道这也是中国司法界的唯一??

    2017年1月18日,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

    噢,法官既然认定我们被侵权,网络上的违法侵权、诽谤明明一刻也没有停止。法官怎么可以对违法犯罪现象视若无睹,就此结案,拍屁股走人。这合理、合法?符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

    他收了我2300多元起诉费,那么多钱,什么事也没做呀。他们来钱怎么那么容易,那么理直气壮呢!法院原来是个这?

    两原告老实巴交,一生都没进过法院门。第一次上法院,就遭遇明显的刁难、凌辱,十分愤怒。梦幻破灭,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再行上诉。要上诉,还要钱,却再掏不出这么多钱。

    虽说是红二代——老苏干、老红军的儿子。即便在偏远乡村,他们也一直是最贫困阶层。

    张桂清一世生活山区,是最底层的老红军、老苏干。每月能领取国家一千多元失散老红军“优抚补助金”等,她觉得挺好,挺满足。温饱是有的,毕竟一百多岁人,手脚不够麻利,又闲不住。七八年前,在厨房做饭被家犬拌了一跤,眼角破了一小块皮。就因为交通不便加上手头没钱,延误治疗,渐渐溃烂,瞎了一只眼睛。此后,小灾小病没有断过,治病之后往往入不敷出。就这,她也算家里一块活钱,死后就断了。

    山里人苦是苦,却高寿。这两个真正的红二代呵,与人们印象中红二代的生活相去甚远,如今也是耄耋老人,却贫苦不堪:哥哥邱宝坤80岁,主要收入是每月300多元烈属抚恤费,夫妇两个自己砍柴、作田、种菜,靠在田间、菜地捡拾三元两元补贴油盐酱醋维持生计。弟弟邱世机73岁,夫妇生活还得靠他在一家乡村超市当搬运工,月薪一千多元。前年他妻子做手术换了一根股骨,又欠下5万元债务。

    对于如此贫困者,立案费是一笔巨大的数字。有人告诉,贫苦人找法院领导可以减免起诉费。可是,领导——天呀,对于偏远的乡村农民,一个普通法官都如此冷漠,法官的领导那是多么的高不可攀呵!

    按说,邱氏兄弟根本打不起官司,甚至于不配打官司。

    虽然,通过亲朋好友知道自己和母亲在网络上受了侮辱、侵权,却根本说不清如何被侵权,被侵何权。

    这两个真正的红二代——终生隐居深山,如大地般苦难、劳碌、朴实的老人。受到欺负、污辱,需要帮助时,一些人赶紧回避,唯恐避之不及,走得越远越好。犹如大街上摔倒了一位老人,周围的人纷纷四散。

    正义,虽会歪曲一时,总能被人认识。

    老弱,虽然饱受欺凌,也会得到声援。

    艰难之时的邱氏兄弟,也得到泽覃乡、泽覃村基层党政组织的同情和支持。村组里的众乡亲,一些熟悉情况的老党员,特别是年过6旬一向秉公办事的泽覃村老支书张声望,纷纷主持公道。

    社会上也有知情人闻讯,主动伸出援手。退休干部、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学良同志,出于道义,免费给予法律援助。其实还要打倒贴,他从赣州市往瑞金市来来回回,食居行,都是花费。

    作家卜谷站了出来。这是他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他不努力采访、宣传这草根英雄、平民英雄精神,张桂清的故事或者会永远埋没,也就不会引起敌视,不为其惹麻烦。但他也不后悔,将挖掘、抢救、宣传那些底层人物之民族精神,视为己任。惹了“祸”,关键时刻也应该挺身而出,尽力担当,他伸出援手并主动承担了上诉费和部分交通费。

    上诉,必须在期限内进行。如何上诉?郭律师冷静思考,为慎重起见,特请来赣州6家律师事务所的6名律师(三名是律所主任)。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加上郭本人,7名律师聚焦判决书,分析案情,各抒己见:

    “法官关键之错在于‘举证责任分配’颠倒。”

    “法律是刚性的。刚性并非冷漠,也有柔情。面对邱氏兄弟这样受害的七八十岁农民老人,法庭、法官就应该尽一尽‘人民’法院的责任和义务,依职权帮助收集证据。弄清事实真像,这对原、被告和法院都公平。”

    “如果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可能涉及到多个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庭应向原告释明,可增加共同被告。法官有这个‘释明’责任,否则就是不负责任。”

    “法官还有一个义务和责任没有尽到:提醒被告采取措施,遏止损害扩大。退一步说,网文即使不是被告提供或是被他人歪曲、篡改,也应发出声明避谣避假,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或断开该文章。但一审法庭置若罔闻,被告无动于衷,继续放纵该署名、标明被告身份的诽谤之文继续广泛扩散、恶性膨胀,点名道姓将张桂清老人与毛泽覃等人恶搞,流传至今(已13个多月)。使张桂清老人蒙羞天堂,含冤九泉,也使同时代的毛泽覃等一批老革命家形象严重受损。”

    “现在的人太浮躁,这人当了法官办案还这么草率、粗暴。法庭竟就此无果而终,于情于理于法难通!”

    迎着凛冽的北风,两个耄耋老人满含冤屈,专程搭乘火车赶赴赣州,于2017年春节前将上诉书送达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和告诫全党全国人民:“对中华民族的英雄,要心怀崇敬,浓墨重彩记录英雄、塑造英雄”、“绝不做亵渎祖先、亵渎经典、亵渎英雄的事情”。张桂清老人享有国家颁发“失散红军”“苏干”的双重荣誉,一生为革命历尽磨难,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享年102岁。她的事迹早已在书刊、报纸上广为传颂,是一个可敬可佩的平民英雄,巾帼典范,一切有良心良知的人们听了她以及她同时代革命先烈的事迹都肃然起敬。可邹亮辉的网文却对这样一位已故百岁老人,极尽侮辱、诽谤之能事,损害其名誉,令人愤慨。直至发稿日,邹网文仍在网络扩散流传,恶性膨胀(在百度输入“邹亮辉张桂清”6字,邹网文赫然显现)。然而,原审法院为顾及被上诉人邹亮辉系副处级干部的身份,既没有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也没有提醒被告采取措施,遏止损害扩大,更没有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程序。断然错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违司法公正,有悖于习总书记的指示。

    遭受明目张胆的侮辱欺凌,要求得一个公平公正,对于乡村农民——路有多远,要等多久,何其难?!

5

    一滴水可见太阳,一滴水也可知阴霾。

    可以肯定,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绝大部分法官、案子办得公平正义。但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给受害人心上插刀,给依法治国抹黑的法官还时有隐现。对法官来说,一个案子只是他所判案件的几分之一,几十分之一,但对受害人说却是百分之百。实现习总书记所要求的“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还任重道远。

    雨雾纷纷,又是一年清明时。

    笔者心情分外沉重,本指望二审法院能尽快给红军老人——张桂清一个公正,以告慰先烈。一问,该案虽已上诉近三月,法律文书还在程序中旅行。不过,亦听喜讯传来,如有天助: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深感,无论二审法院怎样判,都有责任将事实告白天下,还清白于张桂清老人,并以此文作为对这位“老苏干”、“红军失散人员”的清明祭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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