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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合租煤气泄漏致2死1伤 三方原告分诉八方被告

时间:2017-04-06 19:20:08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严格来说,李磊和王明两家不算合租,他们虽然同住一套房屋,但这套房子被分隔成了两户,分属两个房东,各有卧室和厨卫。除此之外,两家的联系便是李磊家的燃气热水器的排气管,穿过王明家的阳台伸出窗外。然而,2014年11月,王明更换阳台窗户时,忘记把排气管伸出去,他的这一疏忽造成了日后一场燃气具废气泄漏事故——李磊和女友高媛开热水器洗澡时煤气中毒死亡,王明自己也中毒受伤。

  事发后,李磊和高媛的家属,以及王明三方分别将另外两方告上法庭,除此之外,他们还分别将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两个房东、燃气具生产企业、销售公司和燃气公司等六方列为被告。形成了3起案件,各有8方被告。众多被告中,谁该为这场悲剧负责呢?

  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除燃气具生产企业、销售公司和燃气公司无须担责外,其余各方均须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事故

  一个疏忽 两死一伤

  据悉,事发居民楼位于通州某小区的3号楼,这栋楼一单元161号房屋的产权归北京一家国有企业所有,该企业将这套房子用作了员工宿舍。

  为节约空间,这家企业将161号房屋分隔成了两户161A和161B,两套小房都有卧室、厨房和卫生间,连在一起的阳台也一分为二,“同在一个屋檐下”的两户仅共用一个进门口而已。之后,这家企业将161A和161B分别租给了该单位的退休干部王娟(化名)和员工刘丽(化名)夫妇。

  2012年,大学刚毕业的男子李磊和女子高媛先后租住到161A房屋,后二人发展成为情侣关系,遂同居并合租王娟的房子;同年,来京打工的王明和妻子也从刘丽夫妇手中租赁了161B房屋。

  一边是为了未来打拼的年轻情侣,一边是为了家庭努力的小两口,同在一套房子的两户,有着各自的生活,平日联系不多。但一根从161A阳台伸出来,穿过161B阳台东侧玻璃,再伸出窗外的燃气具排气管,将两家的命运联系了起来。

  早在2006年3月,161A的出租人王娟从电器销售公司购买并安装了某公司所生产的燃气热水器一台,该燃气热水器的排气管通过161B的阳台东侧的窗户伸到外面。2014年11月,王明在整修阳台时将161B阳台东侧窗户进行了更换,但是他并未将隔壁燃气具的排气管伸出室外,而是将管子的末端留在了自己这一侧的阳台,王明的这一疏忽留下了致命的隐患。

  2014年12月13日下午,李磊和高媛在161A开着燃气灶做饭的同时,两人又进了卫生间内共同洗澡,这导致燃气具产生了大量的废气,然而因为排气管并未伸到窗外,废气回流,李磊和高媛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住在隔壁的王明中毒晕倒,幸而被回家的妻子发现,急忙送医,虽捡回一条命,但也因此受伤。

  诉讼 三案原告 分别告了八方被告

  事故发生后,李磊和高媛的父母,以及王明都认为自己是受害一方,尤其是李磊和高媛的父母伤心欲绝,他们称李磊和高媛都大学毕业不久,正是青春好年华,却遭此不测。三个家庭分别将另外两方诉至通州法院。除此之外,三起案件中,他们还分别将161A和161B的出租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燃气具的生产企业、销售公司、燃气公司列为被告,上述三原告分别索赔173万多元、156万多元和6万多元。

  综合看三方原告的诉讼意见,他们更多地将矛头对准了其余六方。

  原告方认为,案中的燃气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且未被正确安装,作为燃气具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有责任保证该燃气具正确安装和安全使用;燃气集团作为出租房的供气单位,在2014年4月的一次例行检查中曾上门要求安装燃气报警器,但最终没有安装,这种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最终导致了燃气泄漏,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出租人王娟、刘丽夫妇对房屋和设施负有维护、修缮、管理使其适于安全居住的责任,可是燃气具老化、排气设施存在隐患,尤其是作为房东的王娟和刘丽夫妇都未发觉危险、消除隐患,他们对事故的发生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原告认为,事故造成的死伤由以上被告安全管理不善、质量不过关等因素混合造成。李磊和高媛父母的索赔包括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王明的索赔主要是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

  答辩 八方被告均称自己无责

  李磊和高媛的父母,以及王明都认为自己是事故的受害者,不应成为被告。其余六方被告均称自己无责,不应赔偿。

  被告燃气具的生产企业认为,本案事故发生与热水器的产品质量毫无关联,也不存在产品缺陷。被告认为,本案的热水器至2014年12月事故发生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使用年限,应当予以报废。受害人和对房屋具有管理责任的房屋出租人使用、管理不当,对此均应负主要责任。另外,王明的疏忽,导致燃气具安装不当,也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被告燃气公司认为,原告起诉书中所称的“天然气泄漏导致原告一氧化碳中毒”是错误的,原告的死伤不是天然气泄漏导致的,而是由于原告使用燃气具不当导致天然气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导致的。另外,被告提到,燃气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小区里面每隔半年就会定期对所有设施进行巡检,但没有义务强行对燃气用具检修或改装。

  被告房屋产权所有人认为,其与原告既不存在租赁关系,也不存在物业管理关系,更没有获利行为,住房是为了解决本单位青年技术骨干的住房问题,被告每年交纳的物业费用大大超过收取的租金,现在事故导致房子成为凶宅,很难继续出租。

  房屋的出租方,王娟和刘丽夫妇均称自己非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应承担“对出租房屋和设施维护、修缮、管理使其适用于居住使用的责任”。此外,王娟认为自己自2006年安装燃气具后,租户一直安全使用,并未发生事故,直到王明更换玻璃,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刘丽夫妇认为,李磊和高媛在做饭的同时,挤在狭小的卫生间洗澡,应该知道这一行为的危险性,其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

  被告燃气具销售公司认为,被告王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电器是其出售,故而赔偿责任与之无关。

  宣判

  除了燃气和燃气具

  其余六方均有责任

  并案审理这三起案件的通州法院张湾法庭法官孔范宇说,三案的被告众多,审理的关键在于确定各方的过错大小及责任比例。法庭最终判决六方来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法院认为被告燃气具生产企业、销售公司以及燃气公司无过错,即事故的发生和燃气具的质量、安装,以及燃气管道均无关系。

  其次,法院确定了这场事故最大的责任方,即王明。孔范宇法官说,因王明更换窗户,导致燃气热水器废气不能排出窗外,致使李磊和高媛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王明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李磊和高媛家属47.8万元。

  第三,死者李磊和高媛对其所承租房屋的燃气热水器排气管状态是否发生改变未能及时发现,继续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燃气热水器,李磊承担10%的赔偿责任,高媛承担10%的责任,分别赔偿王明5600元,李磊和高媛互相赔偿11.9万元。因两人已死亡,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

  第四,房屋出租人未能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王娟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刘丽夫妇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两方各需向王明赔偿8400元,向李磊和高媛家属赔偿17.9万元。

  第五,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有管理责任,其出租的本意是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但其却疏于管理导致房屋被转租,加大了本案发生的几率,承担10%的赔偿责任。需向王明赔偿5600元,向李磊和高媛家属各赔偿11.9万元。

  最终,法院对三起案件分别作出判决,李磊和高媛的父母分别获赔107万元,王明获赔3.3万元。之后,被判担责的各方中,除王娟外,均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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