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G541石泉经紫阳至岚皋段公路改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公示显示: G541石泉经紫阳至岚皋段公路改建工程位于安康市境内,途径石泉、汉阴、紫阳、岚皋和平利五县,目前正在建建设的项目是由旧路X226、X214、S310和S207局部路段组成,线形指标差,路基沉陷,路面坑槽严重,全线基本无排水和安保设施,局部越岭线指标较低,达不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坡陡弯急,雪天车辆无法通行,原有旧路路基宽度7.5米,改建后路基宽度8.5米。
报告称:工程拆迁房屋影响了沿线居民的生活环境,给当地居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安置不当,直接导致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因此,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完善的征地拆迁安置计划进行合理处置,以保证居民的生活稳定。另外,公路建设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成立专门的征地、拆迁、安置机构,统筹规划、妥善安置。
全线主要以挖方为主,填方主要利用挖方和隧道出渣,不设取土场。公路由于弃方量很大,路线布设于河谷区,限于工程区域地形条件,工程设计结合沿线的地形,项目弃土场的位置根据沿线的地形主要选择在土坑、荒沟等可弃土的地方,占地类型为河滩地,荒地,汇水面积小。渣场易于防护且挡土墙下方无村庄、学校等敏感点。
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设计规定的弃渣场进行弃土作业,不得随意扩大弃土范围及破坏周围农田、植被。加强施工废水处理,施工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垃圾等须集中收集进行处理,不得向公园范围内排放污水,避免对公园的水质污染。不得在公园路段内检修施工机械,防止施工机械含油废水对生态用水造成影响。
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施工队随意向汉江支流的洞河倾倒废弃物,弃渣场竟然占用农田,有可能污染南水北调水质,更影响行洪安全。
对因公路改建需要占用村民宅基进行补偿。但是,在紫阳洄水镇堰门大桥段却不是这样,随意改动原来规划,将公路路基规划在村民合法房屋屋檐下,随意占用村民宅基地安全距离,不予进行合理补偿,威胁村民住房安全,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据受害人,余庆福反映:现在建好的住宅,是早在2006年,就经紫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的合法住宅,使用权面积为96平方米。建筑边缘(屋檐滴水处)距内侧公路外边缘距离5米,当时也经紫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批准后才进行建设的,现在却硬要无偿占用合法宅基地安全距离,危及住房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乡道不少于5米。当初规划公路和住宅的距离是5米,住宅建设是符合规定的,更是合法的。原公路路基宽度7.5米,改建后路基宽度8.5米,新公路路基增加了1米,应该是两边加宽,怎么一下子就向住宅移动了5米。从现场的照片可以看出,原公路的路基位置距房屋的距离,现在却规划在房屋屋檐下,何来安全?原来规划需要挖掉公路对面的山包,现在为了节约费用不挖了。洄水镇政府和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G541紫阳洞河至岚皋花里公路改建工程LJ-A标项目经理部,把准备挖掉山包的公路路基面积,移动到合法的宅基安全距离上,也不进行补偿,在和背后究竟是谁在违法乱纪?亟待查清。
据曾先巧和曾少国讲:现在所建房屋占用的土地,是2012年经紫阳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的合法住宅。房屋长13.95米,宽8.07米,建筑边缘(屋檐滴水处)距内侧公路外边缘是距离5米。早在2010年就经紫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杨大猛进行了勘验,魏定平审批,李世秉填发了紫阳县公路两侧控制区建筑设施准建证。现在却硬要无偿占用合法宅基地,危及住房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洄水镇政府和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G541紫阳洞河至岚皋花里公路改建工程LJ-A标项目经理部,如果需要占用合法宅基地,导致建筑边缘(屋檐滴水处)距内侧公路外边缘距离不够5米,造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无法居住,就应该依法对房屋进行补偿。
针对存在的问题,余庆福等人向洄水镇负责此次公路改建地方工作的领导进行反映,洄水镇邓存军副书记回答称:“按照公路法,你的房产图位置属于公路用地,不属于私人用地。以滴水为界,5米地方属于公路用地,不属于私人用地。尽量协调一下,占用房前最多2米,最少1米。规划路线是不得随意改变的,公路扩宽占用房前5米是应该的,规划图是不能随意更改的。”
当地群众对洄水镇邓存军副书记的解释表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这是一个硬性的规定,这5米是安全距离,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按照邓书记说讲,占用1米或2米,就没有了5米安全距离,何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对什么是公路用地进行了注解。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此规定,很明确的说明了公路以外的1米是属于公路用地,不知为何洄水镇邓存军副书记却硬说公路以外的5米安全距离也属于公路用地。
洄水镇邓存军副书记口口声声说,公路规划是不能更改的,但又称可以占用安全距离的1米或2米,如此随意用地,还有什么法规可言,权利在这些领导干部手里真实发挥到了极限!如此这般,百姓的合法权益谁来保证,党的好政策谁来落实?
G541紫阳洞河至岚皋花里公路改建工程为何如此规划,为何没有合理补偿?为何对危及百姓的生命安全置之不理?在这背后是谁在作怪?公众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