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集团)因几年前起,在湖南省株洲市无端陷入“四面楚歌”境地,至今仍未获得当地相关部门主持公道。无奈之下,决定向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组、新华社、人民日报社、澎湃新闻、法制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华声晨报、广西日报社、湖南日报社等全国各大媒体发出求助,请求予以曝光相关部门行政无作为及犯罪嫌疑人的罪恶行径。并于2017年3月31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株洲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号为[2017]湘0211行初22号),以尽快向株洲工商局讨回公道(吊销非法“株洲分公司”营业执照),追究不法分子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恒辉集团创建于1994年6月6日,系集建筑施工、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于一体的综合性施工企业,并且同时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许可资质,下设有多个专业公司及分公司,向社会提供就业岗位近13000个。然而,在素有“炎帝故里”之称的湖南株洲市,这家已有近23年历史的国家一级施工企业,却因遭遇到工商、住建、公安、法院等部门一系列恶劣的行政环境、司法环境,导致投诉无门,不断被人“冒名顶替”,不断需要承担“莫须有”的债务之连带责任,而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却长期未受到法律制裁。
株洲天元公安分局:确凿证据之下缘何放纵嫌犯?
据了解,2013年5月15日,恒辉集团与嫌犯蒋顺某(系原恒辉集团湖南分公司经营负责人)双方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约定由嫌犯蒋顺某内部承包恒辉集团湖南分公司经营业务,但必须依法进行经营业务,同时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2015年1月15日,株洲住建局函告恒辉集团,告知以恒辉集团名义承建的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医药公司宿舍棚改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宿舍项目)、隆信国际工程项目、荷塘区东湖阳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东湖阳光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恒辉集团接到株洲住建局所发的函文后,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经核实,恒辉集团公司根本没有承接前述项目。此后,经陆续调查发现如下事实:
2013年7月5日,嫌犯蒋顺某使用伪造的恒辉集团公章与嫌犯易启某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约定:由易启某承包经营“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办事处”,并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及保证金。在签订上述合同后,嫌犯蒋顺某伙同嫌犯刘思某、易启某于2013年7月24日,使用伪造的恒辉集团的公司印章,假冒恒辉集团名义私自向株洲工商局申请,非法设立了“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据调查发现,蒋顺某、刘思某等人在易启某为首的团伙非法经营的株洲分公司获得非法利益达40多万元。
“株洲分公司”被非法设立后,一直由嫌犯易启某、缪某等人非法经营。2014年7月6日,易启某为了骗揽株洲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洪泰公司)发包的东湖阳光项目,伙同蒋顺某伪造“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加盖在《东湖阳光建设工程·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东湖阳光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封页以及一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上。
易启某、缪某、贺楚某等人伪造“株洲分公司”印章或项目部印章,以“株洲分公司”名义分别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劳务合同”等,特别在承接株洲洪泰公司开发的东湖阳光项目和株洲东昇意公司开发的意中小区住宅楼项目,以及岳阳临湘永生公司开发的麒麟山庄1#、2#栋项目后,找到材料供应商姜应某、周铁某、余红某、刘建某、劳务组杨长某和陈小某等或买入钢材、红砖、水泥、混凝土等材料或租赁设备机械或劳务用工,用于建设东湖阳光、意中小区、麒麟山庄小区1#、2#栋等项目。在恒辉集团向社会各界登报声明和在涉案项目现场张贴公告之后,自知东窗事发的姜应某、周铁某、谭志某、余红某、刘建某、杨长某和陈小某在明知该项目是易启某缪某、贺楚某等不法分子冒充恒辉集团之名义而非法承揽业务,但其仍然置事实不顾而狼狈为奸!更可怕的是姜应某、周铁某、谭志某、余红某、刘建某、杨长某和陈小某等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队,在已经收到所有材料或设租赁款或已收到返还定金等事实面前(详见嫌犯询问笔录),明知东湖阳光项目的承建单位是由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公司承建、明知意中小区项目非恒辉集团承建、明知麒麟山庄小区1#、2#栋项目是由湖南长沙铜官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情况下,依然与易启某、缪某等人捏造虚假证据,提起虚假诉讼达6起,涉案金额达841.153万元(其中恒辉集团的300多万元生产资金就这样被该团伙瓜分):其一,杨长某、陈小某诉讼案,案号:(2016)湘02民终第804号,被法院强行划款达:1896404.00元;其二,周铁某买卖合同案件,案号:(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69号,被法院强行划款达:1347800.00元;其三,姜应某诉讼案,案号:(2016)湘02民终688号,目前被法院强行冻结款项达:2300000.00元;其四,株洲建兴混凝土公司诉讼案,案号:(2016)湘02民终1777号,被法院强行冻结划款达:2700000.00元;其五,刘建某诉讼案,案号:(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468号,涉案金额达:51562.50元;其六,株洲市富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讼案,案号:(2016)湘0202民初1232号,涉案金额达:119039.00元。
此外,恒辉集团曾于2015年2月8日、2月9日、3月18日通过询问、开会等形式,向嫌犯蒋顺某了解了情况、提取了笔录;嫌犯蒋顺某自愿承认:伪造了恒辉集团的公章、恒辉集团法定代表人的私章,通过使用伪造的印章私自成立恒辉集团株洲分公司和常德分公司等事实。并交回了恒辉集团株洲分公司、恒辉集团常德分公司等四枚印章及部分材料,但直到2017年2月嫌犯易启某被刑拘后,方从警方处获知,除原蒋顺某嫌犯所上缴移交到株洲公安局天元分局嵩山派出所(以下简称嵩山派出所)的株洲分公司印章、证照外,目前易启某嫌犯家里面仍然存放着另一套株洲分公司的印章、证照。当时还承诺会后及时上缴伪造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但其后虽经恒辉集团多次催促,至今拒不缴交。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佐证:恒辉集团代理律师调取易启某与蒋顺某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并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前述材料上所加盖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印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前述印章与恒辉集团使用的印章不一致,系伪造的印章。
恒辉集团委托律师石某向嵩山派出所报案之后,经办案公安部门调取了“恒辉集团株洲分公司”的设立全部材料,并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以下简称株洲天元公安分局)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前述材料上所加盖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株洲分公司设立材料上(具体包括:《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任命书》《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所加盖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与恒辉集团使用的印章和恒辉集团法定代表人签名不一致,均系伪造和假冒的。
株洲天元公安分局向株洲市招投标管理局申请调取了《东湖阳光建设工程·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东湖阳光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加盖印章的封页,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并经由株洲天元公安分局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前述文件上所加盖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印章与恒辉集团使用的印章不一致,均系伪造的印章。
此外,嫌犯蒋顺某亲笔签署的《询问笔录》、《承诺书》、《关于蒋顺某缴交私刻的恒辉集团公章的确认书》、《工作记录》、《伪造资料交接清单》、《会议会签表》、《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也印证了其伪造恒辉集团公司的印章、伪造恒辉集团法定代表人的名章、冒恒恒辉集团之名私自设立分公司、使用伪造的印章投标等犯罪事实。周铁某、杨长某、陈小某、姜应某、谭志某、余红某、刘建某等人捏造欠款事实,恶意提起虚假诉讼起诉恒辉集团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了嫌犯蒋顺某、刘思某、易启某、缪某、贺楚某、周铁某、杨长某、陈小某、姜应某、谭志某、余红某、刘建某等沆瀣一气,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骗取恒辉集团财产。
综合上述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嫌犯蒋顺某、刘思某、易启某、缪某、贺楚某等犯罪团伙伪造恒辉集团公司之印章、假冒恒辉集团公司的名义设立株洲分公司,严重扰乱了印章管理秩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上述犯罪团伙等人的刑事责任。
嫌犯之行为,扰乱了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住建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等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导致恒辉集团受到多种重大损失,具体包括:恒辉集团近期不能在湖南参与招投标;恒辉集团捌佰多万元的资金被法院强行划扣和冻结,严重扰乱了恒辉集团的生产经营秩序。所以,嫌犯的犯罪行为,给恒辉集团及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其主观恶性也特大,尤其是嫌犯蒋顺某与易启某等人,仍持有伪造的恒辉集团之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名章四处犯案,虽经多次催促,仍然拒不缴交,明显挑衅法律、情节十分恶劣。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惩罚犯罪,恒辉集团依法向株洲市公安部门提起控告。
2015年7月9日,恒辉集团法定代表人带着分管副总及律师石某一起亲自向嵩山派出所报案,于同年7月14日得到立案侦查。当时并传唤嫌犯蒋顺某、易启某、刘思某等人,并收缴其伪造的印章、证明等作案工具。通过办案公安部门派员到广西南宁市侦查,并依法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包括株洲分公司成立时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中所使用的相关印章等进行司法鉴定,并已出具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科桂司鉴中心[2015]文鉴字第079号《印章印文、笔迹检验鉴定意见书》、[2015]文鉴字第080号《印章印文、笔迹检验鉴定意见书》、[2015]文鉴字第081号《印章印文、笔迹检验鉴定意见书》和湖南司法鉴定中心的[2015]文鉴字第083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充分证实了“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时所提交材料系采取欺诈手段、提交的虚假材料,蒋顺某、刘思某、易启某等人涉嫌伪造恒辉集团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以及法人签名。但嵩山派出所所经办警察温某竟以嫌犯蒋顺某询问笔录提到其上缴的伪造公章系由恒辉集团法定代表人于公司办公室亲手移交给嫌犯(蒋顺某)无法查实为由,袒护放纵嫌犯,久侦不诉。
在2016年,面对株洲警方的按兵不动,恒辉集团先是电话反复催促,再是委派代理律师赴株洲向办案嵩山派出所催促,三是向湖南省公安厅督查总队和株洲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分别反映情况,四是主要负责人和公司法律顾问亲自再到株洲当面向办案民警催促。经办警官温某的答复,让人匪夷所思:诸如“负责该案的领导更换了 ”,“你们恒辉集团内部管理有问题”,“听说公章是你们恒辉集团在办公室给蒋顺某的”,“建议你们先跟工商局打行政诉讼官司”等等诸多说辞与籍口。最后,甚至连接见的机会也没有了!甚至最后便在2016年12月20日对该案撤案(见下图)。恒辉集团在2016年12月30日向株洲天元公安分局、株洲市公安局分别提起复议,至今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株洲工商局:为何要求“认假为真”方给予撤销非法“株洲分公司”?
自从2015年1月得知有人用“株洲分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为尽快撤销该虚假注册的所谓分支机构,恒辉集团主要负责人及代理律师石某曾多次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株洲工商局)及其下属的注册分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当面交涉,均遭到其无理拒绝。
为了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恒辉集团向株洲工商局寄出《关于请求取缔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情况反映》,并安排株洲市本地律师反复多次上门催促,并数次提交《申请吊销非法成立株洲分公司营业执照》报告,但得到的结果依旧是拒绝办理吊销。
2015年7月上旬,恒辉集团法定代表人及律师等人数次亲自带队赶赴株洲市拜会株洲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该局长当着恒辉集团法定代表人及律师等人当场表示:“你如果承认株洲分公司是你恒辉集团的分支机构,然后再发函给我申请撤销,我马上给予办理,否则不可能办理注销!”
“承认株洲分公司是恒辉集团的分支机构,就等于认可了由蒋顺某、易启某、刘思某等嫌犯制造的诸如隆信国际工程项目、东湖阳光项目、医药公司宿舍项目等的全部债权债务!”对此,恒辉集团法定代表人当场拒绝了该局长的无理要求,并强烈坚持株洲工商局注册分局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时至2016年6月23日,历经一年有余时间,该局打电话告诉恒辉集团:“两种办法撤销株洲分公司。1、你们认可株洲分公司是你恒辉集团的分支机构并提出申请,我们才能受理;2、你们要求公安局出具‘协助撤销株洲分公司的通知’,我们也能受理。否则,我们无法启动撤销登记程序!”
据了解,恒辉集团已于2017年3月31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株洲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号为[2017]湘0211行初22号),以尽快向株洲工商局讨回公道(吊销非法“株洲分公司”营业执照),追究不法分子刑事责任。
株洲法院:公开袒护嫌犯其目的何在?
据了解,自2013年以来,嫌犯蒋顺某、刘思某等人伙同嫌犯易启某、缪某、贺楚某等人以株洲分公司名义非法承揽业务,期间,在得知恒辉集团已依法向嵩山派出所提起控告之后,蒋顺某、易启某、缪某、贺楚某等人唆使姜应某、周铁某、谭志某、余红某、杨长某、陈小某、刘建某、赵算某等人开始了连续不断的恶意报复行为,相继在株洲市天元区、荷塘区、长沙望城区等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而上述数起虚假诉讼案件的一、二审的主审法官(蒋坤某、舒某、张水某、李少某、陈某等人)在审理过程中的行为留给人们的思考却是振聋发聩的!至今,该犯罪团伙通过法院查封与扣划恒辉集团生产经营资金达800多万元,造成恒辉集团巨额经济损失达1000多万元。
2015年7月8日,恒辉集团委派分管副总经理刘某和石律师到荷塘区法院找主办法官要相关材料(之前没有收到该法院相关上诉状及证据材料),恰好遇到嫌犯易启某委派的人员,手持“株洲分公司”出具的委托书,领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母公司授权而单凭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院是不应受理的!奇怪的是,荷塘区法院主办法官蒋坤某与书记员不仅热情接待了他,还郑重其事的给他办理了领取手续。
更奇怪的是,无论是天元区法院、荷塘区法院,还是株洲市中院等经办一、二审的主审法官,恒辉集团都经律师向法院对涉案合同的所盖的公章、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及签名提出申请鉴定以及提出“中止诉讼申请”,并将案件向株洲天元公安分局移送及向株洲天元公安分局“提取证据申请”,均遭到法院无理拒绝,并肆无忌惮地以违规手段驳回恒辉集团的合法请求,让恒辉集团陷入“绝境”!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根据民事案件审理中“先刑后民”的原则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理应依法中止该案诉讼或驳回原告起诉,并将该案移送株洲市公安机关处理。但遗憾的是一、二审主审法院法官公然挑战法律规定,肆意扩大审判权力,滥用所谓“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杨长某、陈小某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案号:(2015)株荷法民一初第1096号]第13页7行至10行中,明确写出当事人起诉时,提供合同的甲方是“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且加盖有印章,主审法官舒某为了帮助原告达到追加恒辉集团承担责任的目的,竟公然同意原告与嫌犯易启某等随意地在原合同上加盖“恒辉集团湖南分公司”印章,就这样所谓的顺理成章可以起诉湖南分公司和株洲分公司,诉讼标的就这样由70万变更到170万元,最终法院以变更的合同为依据判决恒辉集团承担170万元虚构债务。
因此,相关法律专家认为:此案二审法院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其一,杨长某、陈小某合同纠纷案在二审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应当书面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而二审承办法官李少某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而承办人李少某仅以简单发短信视为告知,不依法向投诉人送达法律文书。
其二,此案二审法院庭审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法院不在审判庭开庭审理案件,随意地在没有悬挂国徽的普通办公室里像调解案件一样,没有监控录像,对庭审情况,对法官是否依法驾奴庭审活动,对到庭当事人参与庭审是否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等过程,对开庭审理前、中、后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法官穿法官袍审理案件,象征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理性判断力,象征着法官恪守始终遵循的法律并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承诺。二审法官却穿便装开庭,严重违反《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第二条法官在工作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第一款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法官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此情形让法官的高大形象在当事人心中荡然无存。
第三,本案按普通程序审理,按理应由三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从开庭至结束,只看到李少某一人独自审理,违反《法官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一的规定: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第四,法官没有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李少某多次无理打断恒辉集团代理人发言,致使本案关键事实没有被查明,还带有倾向性地发表个人意见说:“本案事实已查清楚,无需辩驳”,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第(六)款的规定: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违反了第(七)款: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以及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其三,本案涉及关键当事人恒辉集团湖南分公司原负责人嫌犯刘思某,及其代理人嫌犯蒋顺某是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应当到庭接受当事人询问,据实陈述案件事实。因本案涉嫌刘思某、蒋顺某两嫌犯伪造(恒辉集团)印章罪,同时违反合同法规定,通过签订合同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手段,不正当地给恒辉集团创设非法债务,从而严重损害了恒辉集团的利益,这么重要的基础事实,一、二审法院竟然不要求当事人出庭,就违法开庭审理,这种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公然袒护易启某、缪某等犯罪团伙,使得受害者合法权益不能维护,违法者却逍遥法外,且未受到追究,这让恒辉集团怀着愤怒的心情,流血含泪向媒体及有关纪检部门反映李少某、蒋坤某等一、二审法官严重地违法违纪行为,期望能得以尽速查处,但直到目前依然石沉大海……!
综上可见,恒辉集团的合法权益本应受到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庇护,却阴差阳错地成为株洲市法院一、二审主审法官滥用职权而肆无忌惮残害的羔羊!司法公正本是社会正义的底线,人民法院应当被视为绝对公平和真理的化身,株洲市一、二审法院主审法官的行径不但肆意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更加颠覆了法院作为法律执行者的权威和正义形象。
株洲住建局:文过饰非将错就错是要滑向何方?
恒辉集团从发现东湖阳光项目等系违法违规项目,到告知相关业主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从内部通知当事人来总公司汇报,到告知其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带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以及公司的处置方案;从工地现场公告和到假株洲分公司办公场所现场公告,到登报与声明的广而告知,恒辉集团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尽了一家建筑企业应尽的管理责任与社会义务。
然而,株洲住建局不知是想掩饰自身的管理漏洞和自己所犯的错误,还是想袒护本地的业主单位或易启某、缪某等犯罪团伙,又或是想保护关系户及某些好大喜功的领导,竟然不分青红皂白,于2015年5月5日先给恒辉集团下了个《市场不良行为确认书》的行政处罚。当恒辉集团在株洲住建局网站发现此处罚后,恒辉集团于2015年5月13日致函株洲市住建局:“关于给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错误认定【市场不良行为】的告知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事实。但是,株洲市住建局自收到告知函后,却不给予复函,也不通知行政复议。同时更变本加厉,于2015年9月23日17时42分在其株洲市住建网公布恒辉集团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黑名单,至今还没有消除,造成恒辉集团在湖南省范围内无法承接经营业务,已造成极大损失。
原负责株洲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欧阳某某,对来到该局调查的恒辉集团代理律师石某、张某概不提供涉案项目任何报建材料。后据了解,该科科长是犯罪嫌疑人易启某的同班同学。
另据恒辉集团代理律师从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调取的依法调查材料(2016年5月19日办案法官取自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而证明:隆信国际工程项目、东湖阳光项目、医药公司宿舍项目、东昇意中小区项目等四个项目工程在“株洲分公司”涉讼项目中,后两个项目已完工,但至今却没收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报建手续;“隆信国际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证明,该项目施工方系湖南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东昇意中小区住宅楼项目,该住建局执法稽查部门为了配合嫌犯易启某、贺楚某、谭志某提起270万元混凝土合同纠纷案件,居然在该项目已完工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15日单独找所谓“株洲分公司经理”易启某作调查询问笔录,由嫌犯易启某指证该项目由恒辉集团承建(详见住建局执法部门调查笔录),而荷塘区法院、株洲中院一、二审主审法官蒋坤某和陈某仅凭此虚构的调查询问笔录并拒绝恒辉集团依法申请对涉案合同和文书等证据上所加盖恒辉集团印章作出鉴定鉴定的情况下,便故意判决恒辉集团承担株洲建兴混凝土公司(谭志某)270万元商品混凝土的债务,由此可见此般同志们“用心良苦”;“东湖阳光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上的记载最为离奇——出现在“变更登记栏”上的内容:“该项目施工单位变更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2015年6月16日”,而该《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标明为2014年9月2日签发的,也就是说当初发证时,该局工作人员就能预见到了未来将变更登记的具体内容(见下图)……这让接到相关材料的媒体人员十分难以置信!可见,该《施工许可证》是不是人为刻意造假来栽赃?着实令人毛骨悚然!
恒辉集团:被置于“四面楚歌”境地求助媒体
从以上大量事实材料中得知,恒辉集团在株洲市被人冒名注册分支机构,工商局却不予撤销;被犯罪团伙以虚假诉讼缠身,而法院更是判其必须承担凭空飞来的千万元债务;涉案嫌疑人刑事犯罪证据确凿,公安局竟无法采取强制措施遏制犯罪分子四处作案;行业主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雪上加霜,徒增罪名,还“正大光明”地指责恒辉集团内部管理混乱……
可见,株洲相关行政和司法部门无疑已将恒辉集团置于“四面楚歌”境地!
无奈之下,恒辉集团最近只好向媒体提供了厚厚的求助材料,发出了悲愤的求助之声。
接到求助材料后,相关媒体记者向株洲工商和公安部门负责此案的相关人员通过电话方式进行采访。然而,原负责此案的株洲工商局法制科的欧阳科长等相关人员在电话中不是拒绝回应相关问题,就是拒绝接听来电。
据了解,蒋顺某伪造公章刑案原由株洲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谢坚某负责(接受此案情况反映的记者数次拨打其电话均无人接听)。而后来该案交由该所的温警官办理期间,温警官为了坦护蒋顺某、易启某犯罪嫌疑分子,居然在2016年11月底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将该案撤消了!在其撤消后不到1个月,蒋顺某被永州冷水滩公安分局以其夫妻二人伪造印章进行诈骗的罪名被刑拘(见下图)。而易启某、缪某、刘思某等犯罪团伙则在去年底和今年2月底陆续被广西钦州市警方刑拘……
对于此案,接到此案情况反映的各大媒体记者无不十分震惊。均表示一定要对此案进行深入跟踪报道。但愿在各大媒体的深入调查报道之下,能帮助恒辉集团走出“四面楚歌”的困境,从而还其一个公道。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世间自有公道在”。相信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之下,株洲相关部门办案责任人及犯罪团伙等终究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我们也将予以持续关注。让我们拭目以待。(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