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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八局行贿让子公司顶包 江苏检法疑篡改卷宗造假

时间:2017-04-13 18:00:08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媒体报道,曾有行贿记录的中铁十八局,似乎得到了福建顺昌县的特别钟爱,近年拿下当地多个交通工程项目;不管别人怎么告,当地有关部门总是一味包庇袒护。

那么作为央企的中铁十八局,又是怎样避过检察系统的“行贿黑名单”的呢?原来,多份资料表明,其在江苏省东海县被指控且被判决犯单位行贿罪后,当地检察院及法院疑为其篡改案卷进行造假,让十八局的子公司来顶包。

央企福建中标被控犯行贿罪

“秉法资讯”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早在2016年12月16日,《福建法治报》就对顺昌招投标乱象进行过报道。

据报道,中铁十八局因有单位行贿的记录,在多地被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参与当地的招投标活动。但在南平市顺昌县,中铁十八局却在不断的举报声中顺利中标,顺昌似乎对这类有行贿记录的企业情有独钟。

2016年9月,顺昌县国省干线横四线顺昌关东至焕子坑段新建工程二期施工项目经招投标后,确定中标人为中铁十八局。在该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人若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将按规定取消中标人资格处理(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间,投标人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经查询相关法律文书,2014年9月2日,江苏东海县法院判决中铁十八局犯有单位行贿罪,按规定应取消其中标资格。虽然投诉人多次向各级各部门反映此问题,但均未有回应。在没有对异议进行核查的情况下,该项目的业主单位就匆匆与中铁十八局签订施工合同。

东海县人民法院提供了编号为【2014】连东初字第0042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东海西互通及464省道工程LJ4标项目经理部在东海县西互通及464省道招标中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于2013年3月至5月,先后两次从项目经理部支取经营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时任东海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张永祥行贿人民币45万元。”

因此,东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铁十八局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并且罚金五十万元由中铁十八局单位交纳。被告人彭冲(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指挥部工程部副部长)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按照这份判决书,中铁十八局被判单位行贿罪是不争的事实。那为何会在顺昌通过资格审查顺利中标呢?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输出的行贿查询记录表明,东海法院【2014】连东刑初字第00429号判决书中的被告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东海西互通及464省道工程LJ4标项目经理部”,已经被替换成了“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东海西互通及464省道工程LJ4标项目经理部”。顺昌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应该是在案发地法院或检察院录入信息时发生的问题。

判决书中被告单位是“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东海西互通及464省道工程LJ4标项目经理部”,为何在检察院的查询系统中,被告单位怎么会变成“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东海西互通及464省道工程LJ4标项目经理部”?

由于中铁十八局犯有单位行贿罪,其在多地被取消中标资格或禁止参与当地的招投标活动。

例如2016年6月,福州洪山桥至洪塘大桥拓宽改建工程(洪山桥至三环路段)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就明确载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单位行贿记录,招标人按照规定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2014年9月,《法治新报》(现《宁夏法治报》)载明:“经过认真核查,取消了因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并作出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取消该公司在本辖区内投标活动的决定”。

2013年7月,山东省荣成至文登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结果公示中载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有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多地的招投标都确认了中铁十八局的“戴罪之身”,那顺昌为何对此情况视而不见呢?

顺昌县交通局一位谢姓工作人员表示,关于中铁十八局被投诉犯有行贿罪的问题,根据十八局所在地天津市检察机关出具的文件以及工程所在地顺昌县检察院查询的记录显示,十八局均无犯罪记录。

福建法治报记者提问:“如果经过检察系统核查,确认十八局犯有单位行贿罪,那么顺昌这个项目应怎么办?是不是应该按照规定取消中标资格?”谢姓工作人员称:“就算弄错了,也是江苏东海方面的错误,我们也只能‘将错就错’。”

江苏东海检法疑篡改案卷

判决书上清楚地写着,行贿的主体是“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为何当福建顺昌县检察院在查询行贿档案时,却变成“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了呢?同一文号的法律文书,怎么会弄出两个版本?

能将这些疑问解释清楚的只有一个理由,那就是篡改案卷卷宗进行造假。

首先,单位行贿罪是由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自侦的案件,从案件的侦查到案件的审查起诉,每一个环节都是非常严谨的。

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法人主体,如果检察机关在这样一个细致而漫长的侦查起诉过程中都会将其弄错,就必然存在渎职的问题。那在本起案件当中,东海检察究竟是存在没查清主体的渎职?还是存在篡改案卷的滥用职权呢?

其次,核实被告人主体身份,是法院在庭审当中的第一个环节,如果发现主体有问题,庭审必将不再进行下去,更不可能作出判决。

中铁十八局的这起单位行贿案,是经过检察机关的严格把关,才将案件起诉到了东海县法院。法院又通过严格的庭审,在依法对被告人主体进行了核实的情况下,接下来才有案件的合议、甚至通过审判委员会后,最终依法作出判决。难道在这整个审判过程当中,东海法院都没搞清这个主体究竟是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还是中铁十八局集团二公司?

如果真没搞清楚,那就是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必将影响实体判决,法院依法应当提起再审,而不是通过一纸裁定就可以将被告人主体进行更改的,法律岂能如此随心所欲?

最后,东海县的检察、法院与中铁十八局串通一气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如果不是检法两家联合篡改案卷材料,就不会出现判决书主体与行贿档案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也不会让某些单位和部门有机可乘,最终导致在行贿黑名单中的企业大摇摆地出来承揽工程项目。因此,在中铁十八局顺昌屡中标事件当中,东海检法是扰乱社会秩序的罪魁祸首。

中铁十八局在顺昌中标后,如果说没有得到当地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包庇,那么还有一份证据可以让顺昌方面好好解释一下。

顺昌方面屡称,江苏东海法院判决的行贿主体,是中铁十八局二公司,而非中铁十八局集团。按这种说法,中铁十八局二公司就一定在行贿黑名单里面。

但是,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普通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及主要人员2015年度考核为AA级、A级单位中标及信用结果适用情况汇总表》当中,排在第30位的“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其负责施工的正是顺昌县“横四线关东至焕仔坑”项目。

而这个项目,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于2016年9月1日中标的,是同一项目。由此可以看出,关于顺昌方面是否存在包庇纵容中铁十八局的问题,已经一目了然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中铁十八局中标顺昌县国省干线横四线顺昌关东至焕子坑段新建工程二期施工项目后,被投诉存在犯有单位行贿罪的情况下,该标非但没有被废,顺昌方面反而让该局变本加厉地继续中标其它项目。

据顺昌方面于2017年4月1日发出的《中标结果确定公示》表明,中铁十八局再次中标顺昌316国道关东至焕子坑二期路面及西门2号桥互通变更工程。该公示期至2017年4月10日结束,但至今还未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次,顺昌方面还会包庇袒护吗?(作者:齐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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