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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沭县一村民实名举报县纪委充当村支书贪腐保护伞

时间:2017-04-17 22:00:0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早在2016年6月份,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大兴镇西林村村民马计理就在网上发帖,实名举报村支书苏茂公涉嫌破坏耕地、伪造证件、非法采砂牟取暴利、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私财产等诸多问题,贴文发出后不久就引起多家新闻媒体的关注和广大网友的热议。举报人马计理怀疑由于临沭县纪委及镇党委有关领导充当其保护伞,导致村民联名上访多年至今未果。

  针对村民马计理在网上举报村支书苏茂公涉嫌贪腐的八个问题,大兴镇党委做出让苏茂公停职待查的处理决定;县纪委也为此成立复查小组,对镇纪委的回复事项进行逐一复查。临沭县纪委徐主任表态,将尽快启动复查,争取早日给村民一个答复。对于村民反映的苏茂公非法采砂问题,纪委徐主任表示,纪委只负责处理违纪问题,无权处理违法问题,涉及违法问题应该由司法机关来处理。

  2016年8月26日,临沭县纪委出具《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答复意见书》,对村民马计理的举报事项逐一进行回复。《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答复意见书》显示:除了对“关于反映2003年苏茂公两次以去浙江办案为由,在村财务报销旅游门票800元,另外其他不正当开支3000元”的问题的调查结果为“部分属实”外;对于其他七个问题的调查结果为“无法认定”或者“不属实”。 马计理认为: 县纪委调查认定“部分属实”的问题,是村民反映的八个问题中村支书苏茂公违纪最轻的一个,而对于村支书苏茂公涉嫌犯罪的“反映2011年到2014年期间,村支书苏茂公利用职务便利,办理虚假采砂手续,非法采砂约100万立方米,卖砂款4000余万元装入个人腰包,毁坏村民耕地、林地251.44亩,其中林地222.08亩,耕地29.36亩”的问题,县纪委给出的调查结果是“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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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临沭县纪委给出的答复意见书,马计理等村民表示非常不满意,认为临沭县纪委就是在避重就轻,刻意包庇村支书苏茂公。马计理给出的理由如下:

  证据一、村支书苏茂公提供的《山东省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证显示:临沭县大兴镇西林中村内采砂场负责人是苏茂公,证号2001726,并盖有山东省水利厅及临沭县水利局公章。该采砂证有明显伪造嫌疑,依据是: 第一、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1日,该日期系国庆节,属于法定休假日,在国庆节这一天,临沭县水利局不可能上班发证,因此该发证日期的填写不可能是水利局工作人员填写。第二,村民曾到临沭县政务大厅水利局窗口核实过,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后证实,临沭县大兴镇西林中村内采砂场负责人苏茂公没有在2011年10月1日办理过采砂证,并且告知村民说,关于河道采砂证早在2010年全县就停止办理。第三,村民经过了解核实,苏茂公取得的“证号2001726”的《山东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版本在2011年已经作废停止使用。综合以上三点,村民完全有理由认为苏茂公取得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系自己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依据《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苏茂公很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这一罪名。退一步讲,即使该证件是真的,其开采范围也远远超出许可证允许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该解释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苏茂公涉嫌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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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二、临沭县国土局2015年8月28日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书调查情况如下:我局多次组织上访群众及苏茂公等有关人员到现场,具体情况如下: 经现场测量,信访人员所反映地块分别位于大兴镇西林村拦河坝上游、下游,涉及土地面积251.44亩,其中林地222.08亩,耕地29.36亩。

  西林村拦河坝上游,开采面积23.17亩,属原西林西村林地,临沭县水利局已于2014年5月15日按非法采砂给予行政处罚(沭水罚字[2014] 2号)。

  西林村拦河坝下游,开采面积228.27亩(含林地198.91亩,耕地29.36亩),其中河道右岸为大兴镇西林中村河滩地,该村在临沭县水利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证号为:NO.2001726),开采区范围为拦河坝下游100米至陈宅村界;河道左岸为大兴镇西林西村河滩地,该村在临沭县水利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证号为:NO.2001720),开采区范围为拦河坝下游100米至陈宅村界。采矿许可证开采时间均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处理意见和依据:

  所反映地块中涉及的林地222.08,亩,根据《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机制的通知》(沭政办发【2013】3号),我局已经于2015年7月20日将该案移送至临沭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处理。

  所反映地块中涉及的耕地29.36亩,因采砂时间距今时间较长,根据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临沭县大兴镇西林村村民反映河道采砂造成耕地破坏的鉴定结论,认定该宗地现已种植树木和农作物,耕地破坏程度无法鉴定。

  通过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沭国土资访答字(2015)8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定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行为。非法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沙,倾倒废物等。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依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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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被挖砂后变成了水塘)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村民提供的耕地被破坏现场的图片、在耕地内所挖的沙堆放在一起的图片、耕地被破坏后成为水塘的图片可以推断,苏茂公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

  据此,马计理等村民认为村支书苏茂公“办理虚假采砂手续,非法采砂,破坏耕地”的事实存在,且涉嫌多项罪名,而临沭县纪委竟然轻描淡写的用“不属实”三个字来回应村民举报,让人无法信服,明显就是在包庇苏茂公。

  马计理的法律顾问告诉记者,在村民向临沭县国土局或纪委举报村支书苏茂公挖沙破坏耕地后,如果国土局或纪委在受理该案后发现苏茂公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及时将该案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根据村民提供的图片来看,大部分被毁坏的耕地变成了水塘;部分耕地因无法耕种被栽种了树木;还有部分因无法耕种成为杂草横生的荒草地,依据村民提供的图片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苏茂公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对此,公安机关需要查明占用耕地的亩数是否达到立案要求以及毁坏耕地的程度。从2011年开始,村民就开始举报苏茂公的非法采砂行为,而临沭县国土局作为主管部门,面对村民的多年举报,一拖再拖,最后做出“采砂时间距今时间较长,根据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临沭县大兴镇西林村村民反映河道采砂造成耕地破坏的鉴定结论,认定该宗地现已种植树木和农作物,耕地破坏程度无法鉴定”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导致村民认为国土局的办案人员存在袒护行为,对耕地被苏茂公毁坏后变为水塘、耕地性质完全被破坏的事实国土局在有意隐瞒。

  根据2016年5月18日临沭县大兴镇政府在网上发布的大兴镇西林村扶贫工作情况简介显示:西林村以产业化扶贫项目为抓手,做大做强村级合作组织经济。村顺安种植合作社种植苹果190亩,吸纳贫困户就业36人,去年争取富民生产贷款30万元,贷款后引进了新品种,优化了基础设施,基地效益明显提高。目前启动了100亩高温棚建设工程,筹资160万元完成土地流转100亩,购进钢材200多吨,完成大棚钢构焊接工程的50%,预计有49户贫困户参加高温大棚种植或务工,全年可增收400多万元。

  马计理等村民告诉记者,大兴镇政府在网上发布的扶贫工作情况简介是谎话连篇,真实情况是这样的:顺安种植合作社只有果树85亩,归苏茂公个人所有,争取到的30万元扶贫贷款也全部揣到了苏茂公的腰包;临沭县安监局在该村的挂职书记倪敬松用筹集来的160万元扶贫款建设了六排高温大棚,现在由三个人承包,这三人全部是村委成员:一个叫马纪明,是苏茂公的妹夫;一个叫苏晓娅,是苏茂公的本家;一个叫李相果。所谓的扶贫,完全是为少数人谋取私利。苏茂公虽然被免职,但是如今村内的大小事务,包括修路、清路障等等,苏茂公仍然在指手画脚,实际行使村支书的权力。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依据该项规定可以看出,村书记苏茂公如果确实占用或挪用了上述扶贫款,且数额巨大,很可能涉嫌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这一罪名。

  马计理等举报村民认为,目前苏茂公涉嫌的罪名有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上述罪名村民都有证据证实或有线索提供,但是苏茂公至今还逍遥法外,村民完全有理由怀疑县纪委和国土局为苏茂公充当保护伞的背后存在着利益输送。

  对于临沭县纪委将如何回应村民实名举报,记者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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