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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诉讼保全超执行标的 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

时间:2017-04-26 12:40:5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广西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尺水公司”)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监督书,请求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市中院”)在执行判决一审、二审、再审一案中存在违法行为,特别是扩大对被执行人财产超标查封,违法依照没有评估资格的评估公司作出低值评估报告进行拍卖。虽然一尺水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但桂林中院不采纳,仍然违法进行拍卖。4月20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已经正式受理一尺水公司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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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正式受理一尺水公司监督申请

企业莫名负债上亿元

事情要追溯2011年股权合作方伪造公章借款,判决一尺水公司承担责任说起。一尺水公司是可高公司于2007年在桂林阳朔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11月30日,可高公司与自然人丁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之后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约定可以将股份转让给丁磊,但丁磊未付清转让款之前,只能变更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磊,丁磊无权作出股东会决议,也无权使用一尺水公司公章。而丁磊在担任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伪造可高集团与一尺水公司公章,将公司拥有的酒店和土地使用权全部抵押。

2012年7月31日,丁磊以一尺水公司、红树林公司名义向王杰借款7000万元,担保方是王杰担任股东与执行董事的广西汇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荣公司”),约定利率为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对汇荣公司也需要承担同样水平的担保金。即:该笔借款,一尺水公司共须向王杰和汇荣公司支付48%的利息。第二天,丁磊用一尺水公司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与汇荣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这样,汇荣公司担保事实上毫无风险,也起不到为借款提供担保作用。同时,借款协议上约定到款账户是红树林公司和丁磊的个人账户。

2012年8月29日,丁磊以一尺水公司名义再次向王杰借款3000万元。相比第一个借款协议,增加了既是收款人又是担保人的陈卫国。随后,丁磊将一尺水公司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并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5月6日,一尺水公司、红树林公司、丁磊、王杰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丁磊承认收到1亿元借款。该协议上没有一尺水公司公章。以上所谓的“借款”,没有一分钱进入过一尺水公司账户,丁磊却将一尺水公司价值4.5亿元资产进行了抵押。

假公章借款被认“合法

经过南宁市公安局鉴定,丁磊私刻可高集团、一尺水公司公章,伪造3份可高集团股东会决议,仿可高集团法定代表人梁沛农签字,而丁磊涉嫌伪造公章罪已被网上追逃。该案经过桂林中院和广西高院两级法院审判,判决一尺水公司、红树林公司以及丁磊承担支付借款责任与承担担保费责任。而事实是:因为反抵押担保存在,所有负债责任需要一尺水公司承担。汇荣担保公司已向一尺水公司提出支付担保费的责任,并称如果不支付,将申请法院对一尺水公司酒店进行拍卖。

据悉,2014年8月22日,桂林市中院法官来到某律所,向被告阳朔一尺水实业送达开庭传票,得知代理律师不在,要求其他律师签收开庭传票,还把没有依法送达成功的开庭程序,谎称经依法送达,故意做出了采取留置送达、缺席判决。一尺水公司代理律师说,桂林市中院行为违反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和符合《刑法》第八章关于枉法裁判的犯罪,应当依法承担相适应刑事责任。

调查发现,二审法院在收到南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提供对丁磊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列为网上追逃对象证明后,按照规定,应终止审理,采取先刑后民。但是该院仍然没有支持一尺水公司提出的诉求,将一审违法判决给予认可。

据了解,一尺水公司在取得再审立案受理后,要求法院对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而再审法院没有提供开庭辩护权利,只是到一审法院协调室对双方短暂提问,对丁磊被公安立案侦查也不采纳,特别是对一审法院留置送达、缺席判决违法和二审法院没有核实借款金额、借款依据、借款金额流向和支付丁磊借款利息应付多少给出结果等没有给出说法,就仍然维持原判。

判决被指多个问题

据了解,在执行(2014)桂市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桂林中院把可分割物当作不可分割物进行整体拍卖违法。被执行标的物是四星级的一尺水大酒店和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属于不可分割物范围。在执行中,桂林中院执行局把一个非常明显的可分割物当作不可分割物低价处理,故意把被执行标的1亿元及利息的案件夸大,报请技术管理部门对时价4.5亿元的可分割物四星级一尺水大酒店进行评估;委托未依法向自治区司法厅备案的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4.5亿元房、地产等设施进行整体评估,作出低价评估2.76亿余元,构成虚假评估。桂林市中院已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

调查还发现,由于桂林中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在未通知被执行人到场的勘验情况下,指使不具备评估条件的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做出差距较大的虚假“金诚桂房估字第16052001FA号报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而该报告做出30天后的2016年8月26日邮寄送达被执行人,构成严重违法。

代理律师蔺文财记者说,对评估异议不答复、剥夺异议人合法权益。被执行人收到未经备案的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虚假“金诚桂房估字第16052001FA号报告”后,立即向桂林中院执行局提出异议,桂林中院执行局收到材料后至今未作答复,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严重违法。

据调查,负责现场法官罗润民积极主持的拍卖会上,一尺水公司法律顾问蔺文财把自治区司法厅出具能够证明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非法评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虚假评估纠纷《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给桂林中院执行局在场把关负责人罗润民法官时,催促依法叫停违法拍卖行为,将被执行人遭受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而罗润民接收到足以暂缓拍买的材料后,继续进行拍卖。

部分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从现在开始到今年11月,最高法院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达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一尺水公司监督申请后的相关情况,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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