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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诚信底线:嘉应制药一致行动协议人违反公开承诺

时间:2017-04-26 19:20:0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7年4月7日,嘉应制药股东陈泳洪、黄智勇、黄俊民、林少贤、颜振基、张衡、陈磊、周应军、熊伟、陈鸿金等十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约定:就有关嘉应制药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此次协议签署后,10名股东成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嘉应制药1.41亿股,占嘉应制药总股本的27.95%。

  前述股东中除陈泳洪、黄智勇、黄俊民外均为嘉应制药2013年重组中标的资产金沙药业的股东。一出“卧薪尝胆”多年,标的公司小股东联合起来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大戏正在上演。记者带着好奇查阅了嘉应制药的过往公告。

  嘉应制药于2007年12月上市,2008年嘉应制药购买了金沙药业35.53%的股权。因为嘉应制药上市后业绩下滑较快,而金沙药业经营情况较为理想。为顺利合并报表做厚上市公司利润,嘉应制药于2013年启动了对金沙药业全资收购的重组工作。

  在重组项目推进过程中,因为嘉应制药股权非常分散,加之金沙药业的财务指标远优于上市公司,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对本次重组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是否构成反向收购等予以关注。

  证监会在反馈第一个问题问到: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股权比例接近,金沙药业的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 18.51%,如形成一致行动,持股比例超过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未来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协议安排或承诺,以及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相关安排对于未来公司治理及经营的影响。”

  众所周知,认定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关键是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本次重组完成后嘉应制药控股股东黄小彪持股比例为18.27%,金沙药业高管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18.51%(包括金沙药业员工持股平台)。若该等人士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则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导致本次重组实为重组上市项目。因此,证监会审核人员在反馈第一个问题就要求相关方就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予以说明,同时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明确发表意见,并特别要求相关股东在有关重组事项的承诺函中增加了关于不达成一致行动安排的专门承诺。

  记者查询了嘉应制药此前公告的承诺函,关于不达成一致行动安排的承诺具体如下:“本人与本次发行的其他交易对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一致行动的安排也没有签署任何相关协议,并且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人未来也不会与本次发行的其他交易对方达成或意图达成一致行动的安排;本人参与本次发行系个人投资行为,本次发行完成后三年内,本人不会参与嘉应制药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工作。”

  结合本次重组的交易背景,根据本承诺函的具体内容,不难看出该承诺函意图表达三个层次的意思,(1)之前不存在一致行动(新晋股东之前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2)未来不谋求一致行动关系(新晋股东未来也不会存在一致行动安排);(3)本次发行完成后三年内不对上市公司提名董监高人选(本次发行系个人投资行为,未来三年不行使股东的提名权)。

  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本次发行完成三年后,该等股东可以提名上市公司董监高,但是该等股东不谋求一致行动安排的承诺仍然有效。若如此,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属于股东公开违反证券市场公开承诺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是否有效值得追究。

  那么问题来了,究竟承诺函中所述的三年是整个承诺的有效期三年还是特指第三款“本人参与本次发行系个人投资行为,本次发行完成后三年内,本人不会参与嘉应制药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工作”中的三年呢?

  带着疑问,记者再次查询了嘉应制药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等法律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显示:“综上所述,本所认为,由于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又无任何一致行动安排或签署相关协议,且均承诺不会与本次发行的其他交易对方达成或意图达成一致行动的安排,故本次资产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并且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均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三年内,不会参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工作,故本所认为,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相关安排不会对未来公司治理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般而言,律师行文都是非常严谨的。根据律师最后的结论,承诺函中的三年特指的是“本次发行完成后三年内,不会参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工作”,而之前的未来不达成一致行动安排是不受三年限制的长期有效承诺。

  谨慎期间,记者又查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的内容,在2013年4月份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未查询到相关事项。而在本次重组项目过会后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2013年10月24日更新后)中发现存在以下的黑体字(熟悉重组报告书的人士都知道证监会对更新后的文件要求以黑体方式予以明示):

  “……并且根据交易对方签订的承诺书:“本人/公司与本次发行的其他交易对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一致行动的安排也没有签署任何相关协议,并且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未来也不会与本次发行的其他交易对方达成或意图达成一致行动的安排”。

  ……并且本次交易对方均承诺“重组完成后不会与本次发行的其他交易对方达成或意图达成一致行动的安排”,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交易对方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不构成反向购买。”

  根据此前查阅的多份公告结论就显而易见了,那么我们之前的理解是正确的,七名自然人股东作出的未来不谋求一致行动的承诺长期有效。而文章开始提到的一致行动协议与该等公开承诺明显相悖,应属于无效的协议。在今年资本市场监管趋严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是否也注意到上市公司存在诸多信披问题,我们将继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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